1樓:幸運的楓陽
一、作為負責人的用人單位,如果不想用某個勞動者了,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協商解決,給勞動者一定的快取時間,並且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這樣最有利;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即可,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那麼工作1年是可以要求支付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的;
三、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四、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小夏知道
回答1.
辭退員工要公正。辭退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如大面積裁員、組織機構調整等;二是個人原因,工作不稱職、危害公司利益等。
2.辭退員工要公開。員工辭退應儘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職員工的胡亂猜測,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
提問員工鬆散沒有積極主動性,不服從領導安排想辭退了
回答辭退一個自己不想要的人的話,可以直接利用這種考核期未通過的或者是公司進行裁員
提問我就是告她說公司裁員了,然後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不符合就讓走人了回答可以的
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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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辭退員工員工不同意該如何處理?
3樓:虞丹東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無法協商一致的,只能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或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4樓:法律快車
要看公司以什麼理由辭退員工了,如果是以下情形,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你賴著不走,公司不給你發工資你也沒辦法啊!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想要解僱一個因試用期不合格的員工,但員工不願意走怎麼辦?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6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試用期,如果合同裡有明確,同時也確實有證據表明他未通過試用期的考核或未能滿足公司對其崗位的要求,辭退是可以的。在這種情形下,首先當然是溝通,但如果耍無賴甚至干擾到公司運營的話,可以報警驅離,甚至就干擾運營造成的損失向其提起訴訟。
7樓:備考部落
哇,這種情況下直接報警啊,都開始耍無賴了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間可以開除他的
一個公司開除員工員工說了不該說的話就要被無形解僱嗎?
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說了不該說的話的員工,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無形解僱時什麼意思?你是想說無薪?
如果員工說了對公司不利的話,散播謠言,詆譭公司形象,嚴重的是會被開除。
但是要支付薪資,並給予賠償。
滿半年賠償半個月的公子,滿1年賠償一個月,不賠就去勞動局投訴
哪種情況下被解僱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等。
12樓:韓全啟律師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的。
13樓:玉杵搗藥
現在已經沒有解僱一說了,只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需要補償的情形是: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勞動者自己提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4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賠償: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勞動者自己提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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