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你好啊月亮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人在合同成立2年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才不能拒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1年就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根據個人保險基本條款的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條款。
保險人應當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人在合同成立2年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才不能拒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1年就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根據個人保險基本條款的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條款,保險人應當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2樓:深藍保專心保險
保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什麼意思?保險兩年後必須理賠嗎?我是深藍保專心保險,專注保險測評!關注我教你買保險不採坑~
3樓:
很多人以為不如實告知,兩年以後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其實完全錯了,條款下面還備註了,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保險公司有權利不理賠,並沒收保費!不要有僥倖心裡,以後會很麻煩!
4樓:裴蓁律師
取決於是否具備理賠的所有條件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你的舉例,投保人是隱瞞了部分投保條件,公司並不知情,那麼投保人的這個隱瞞是屬於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所以保險公司有權利拒絕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可抗辯條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保險人不得拒賠,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2年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才不能拒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1年就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根據個人保險基本條款的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條款,保險人應當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保險不可抗辯條款的兩年期限是怎麼算的?
6樓:諾諾百科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你的舉例,投保人是隱瞞了部分投保條件,公司並不知情,那麼投保人的這個隱瞞是屬於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所以保險公司有權利拒絕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保險人不得拒賠,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2年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才不能拒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1年就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根據個人保險基本條款的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條款,保險人應當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擴充套件資料: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一般僅限於保單有效性的爭議,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詐、隱匿或重大誤述而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
該規則也有例外情況,在欺詐性冒名頂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被保險人等情況下,即使爭議期結束,保險人也可提出抗辯。
一般來說,保險人基於以下幾種事由所提出的抗辯不受不可抗辯條款的拘束:
在不可抗辯期間發生事故的,解除權不因不可抗辯期間的屆滿而消滅,保險人仍可以告知義務有瑕疵而解除合同。
英美立法一般規定"本契約自成立日起經過一年以後,訂為不可爭,但以被保險人未亡為條件"以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進行的規避。
未繳納保險費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辯條款的約束。
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利用生命賭博和道德危險因素。因此,保險利益的爭辯不在此規則的調整範圍內。
此規則雖適用一般的欺詐行為,但特別嚴重的欺詐行為仍可能使合同無效,如冒充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等行為。
在保險實務中,不可抗辯條款主要存在於具有長期性的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
7樓:深藍保專心保險
保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什麼意思?保險兩年後必須理賠嗎?我是深藍保專心保險,專注保險測評!關注我教你買保險不採坑~
8樓:匿名使用者
自新法實施後2年的合同!
這裡說明下1年發生的話,保險公司有權利拒賠,特別說明一點,客戶這種拖延行為可以認為是騙保行為,老百姓不懂法很常見,但是不代表可以不遵守!
9樓:
投保期繳型?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投保人當然要繼續繳納保費以維持到您所說的期滿兩年,這段繳費期內保險人很容易就可以發現被保險人已身故這一事實。
按照保險法的不可爭辯條款 客戶故意隱瞞兩年後得到保險理賠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二 一般國內的保險都會進行不給理賠的 但國外的保險可能會理賠 要看隱瞞的是什麼 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 因為法律有個問題 合情 但不合法 合法但不合情的 這樣事情會出現 所以避免這樣的事情的最好辦法就是保險公司自己來決定是否要進行相關的理賠
第四 你可以問下相關的保險公司 提交相關的證明 申訴下看下保險公司如何說
第五 很多時候如果你欺詐了保險公司 本錢都不退的 但很多外國的公司考慮到當事人隱瞞的目的是合情的 情有可原的會法外施恩給本錢退還的
第六 具體問下相關的公司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的話才體現保險的原則
第七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初次確診是個時間點,這個時間點距離保單生效的時間超過兩年的,可以使用不可抗辯條款,申請理賠的日期距離保單生效超過兩年不算。壽險和重疾險一樣,出險的時間是關鍵的一點,不是等過了兩年去理賠就適用不可抗辯條款了。初次確診重疾或保險事故發生在保單生效兩年後,可以適用。
一般的醫療險超過兩年還是要看各家公司核賠的尺度,鬆的給,緊的不給。以上的前提是客戶沒有明顯的惡意,如果有的話,基本都是拒付,走法律途徑,保險公司是不會輕易賠付,因為騙保的犯罪成本太低,保險公司輕易賠付的話面臨騙保的風險會提高。當然,各地對保險法的司法解釋有些偏差,一般保險公司會考慮地方的司法環境,這就需要各地區具體分析了。
按照保險法的不可爭辯條款,客戶故意隱瞞兩年後會得到保險理賠嗎?
12樓:吳越霜雪
根據保險法2年的不可抗辯原則,保險人行使解除權受到保險合同期間的限制,即只能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行使,超過2年的解除權自動消滅。
本次保險法修訂(09年)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長期人身保險,部分保險公司寬進嚴出,在承保階段不對投保人或保險標的進行了解,出現之後理賠階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響很壞,新法實施之後,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以後,對於可能存在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可能性的,必須在2年進行認真調查或者稽核,否則不能隨意拒賠。
附: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16條第3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在兩年內保險公司沒有提出解除合同,兩年後客戶同樣可以獲得保險理賠。
保險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對責任免除有效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對責任免除一般有效。
《保險契約法》第163條規定,「保險人因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所生之解除權,自訂約起經過十年,不得行使」。但因故意違反時,不在此限。」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告知義務行為的抗辯權,在保險合同成立經過一段時間(又稱可爭議期間)後不得行使。
從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以後,保險人無權再針對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事實行使合同解除權,從而使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在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這種情況下不再存有爭議。
由於對投保人及保險人利益的雙重兼顧,對保險業發展的巨大保障作用,不可抗辯條款為眾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所確認,也使各國立法之間具有本質上的共通性。但由於各國立法傳統不一,立法表述及所採用的立法模式仍略有不同。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瞞,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15樓:深藍保專心保險
保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什麼意思?保險兩年後必須理賠嗎?我是深藍保專心保險,專注保險測評!關注我教你買保險不採坑~
16樓:匿名使用者
2年抗辯是指保險公司在這2年中發現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病情的,有權解除合同,退還個人現金價值!
**人沒有幫助客戶完成如實告知義務的,也要受到處罰,因為他已經構成了違規行為,對客戶和公司的利益都造成損失了!
17樓:波文思
我搜了下,各有說辭。有說有效的,有說無效的。不管怎樣我想要說的是,我們投保時孩子是健健康康的(當然得有證據證明,像出生醫學證明)。
投保多年後才被診斷出染色體異常,屬於先天性,公司因此拒保。這不公平,畢竟誰也預料不到以後會發生什麼。畢竟雙方都認同孩子是健康的才簽訂了這份神聖的合同。
作為公司保護人民保護家庭的公司,不應該只求回報不求付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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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 投保人故意或 內者因重大過容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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