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匯北張大仙
如果是平等自願,寫在紙上的,畫押簽字,這就符合民法要求。
2樓:愛穿拖鞋
分手協議書,是指男女雙方為解除同居關係,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所達成的書面協議。我們通常所稱「分手」僅指戀愛中的男女因感情無法繼續發展下去,解除雙方同居生活的行為。
戀愛中的男女在進行結婚登記之前所進行的同居行為雖未被我國法律所禁止,但它違背了傳統的倫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國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建立在同居行為的基礎上當事人對同居行為的解除所達成的分手協議,自然也因缺乏法學理論基礎而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分手協議和同居協議一樣是無效的,自始無效。
簽了分手協議書後,如果一方不履行財產分割的有關條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在分手協議中對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未予處理,起訴至法院請求分割的,那麼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規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法院僅支援財產分割中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支援財產賠償的約定。戀愛過程中籤署的如分手賠償五百萬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
解除同居關係時約定的分手費有法律效力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狀態下雙方以書面形式給出的承諾受法律保護
分手了,要分手費,合理合法嗎?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種事情。比如,分手時女方覺得自己青春受損,強要男方予以賠償;或者男女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由一方賠償另一方「分手費」。
那麼,法律上的分手費是什麼?分手費可以得到法律保護嗎?近日,九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女士與男友蔡先生2023年經人介紹戀愛,後雙方在深圳同居生活。2023年10月,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蔡先生提出分手,張女士堅持不同意。為了早日甩開女友,蔡先生承諾給張女士一筆「分手費」。
口說無憑,雖然蔡先生答應了經濟補償,但是要白紙黑字寫出來張女士心裡才踏實。於是,倆人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其內容為「
一、自2023年10月25日分手後,雙方解除同居關係,
二、另蔡先生給付10萬元分手費」。
此後,蔡先生只給付了張女士1萬元,以種種理由拒絕給付剩下的錢。張女士不服來院訴訟。
法院認為,該協議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蔡先生理應賠償剩餘的9萬元。庭審中,蔡先生提出,他們簽訂的是一份無償贈予合同,按照這種合同的性質,在沒有給付前,自己隨時可以撤銷。但法官認為,蔡、張同居多年,張某作為女性較為弱勢,一直照顧蔡先生的生活起居,現蔡某提出分手,自願同意給付張某10萬,雙方的協議不能看作普通的贈予合同。
法理解析
從分手費的特徵和給付方式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為要式法律行為,即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不能採取口頭形式,否則,不能受法律保護。此外,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客觀上應當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恐嚇或脅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說簡單點,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給,不跟你簽訂任何協議,你沒有理由強行要求他給予分手費。
本案中,張、蔡的行為可以認為是雙方民事活動和民事行為的產物,是雙方基於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關係,並未出現欺詐、脅迫的情形,屬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為所應遵循的平等自願原則,因此,該是有效協議。
4樓:獨臥聽風雨
千奇百怪的約定,周惠所唱的那首最值得推崇。價值觀念下的產物銅臭味道十足,那個《目睹中國三十年之怪現象》筆耕的應生在這年頭,素材太多了……他來寫作是不是可以累死他
分手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5樓:百合
傻瓜。。。不適合你,能背叛你,他也能背叛別人,及早發現也好,沒什麼可惜的。。。總比婚後發現了好。。。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張紙條是有法律效果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內容會定義你的欠條的合法性,
8樓:砍手
有沒有效,要看你的欠條怎麼個寫法。
如果你裡面欠條寫著,我與某某協議分手,對方答應賠償我青春損失費之類,不靠譜的內容肯定無效的。
如果裡面寫,某年某月。我為男方的工作、食宿等等相關事宜支出多少,這些支出是基於為兩人達成婚姻關係而進行的贈與,現男方因與我感情破裂,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求其返還該款。現雙方達成合意,確認該款為xx元,履行期限是多少。
這樣寫就很靠譜了。樓主如有需要,可以發站短聯絡我。給我分!!
分手費寫欠條有法律效應嗎?
9樓:華律網
分手費,這是一個大家都不陌生的詞,但是對於他到底合法與否,其實很多人是不清楚的。情侶之間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一般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但也不被法律所強制。簡單下定論說索要分手費是敲詐顯然是不準確的,確定索要分手費是否為敲詐,應該從以下幾點來認知:
1、敲詐行為是一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情侶間的分手費通常是一方認為自己的青春被耽誤了,對方要補償自己,並非無故索要財物;2、敲詐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情侶之間索要分手費往往會鬧僵,索要一方說出一些氣話也所難免,例如說你不給分手費,我就怎樣怎樣之類的話語。但也不能簡單的認為這樣就是敲詐了,因為敲詐還有金額的規定如果金額過大或者涉及到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涉嫌敲詐的可能;一方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向另一方強行索要分手費的,並且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的,屬於犯罪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可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進行協商,但切莫採取非法手段進行索要,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10樓:匿名使用者
欠條是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務關係的憑證,只要寫規範了就有法律效力!不過你覺得這樣做合適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他沒有結婚,不存在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欠條就是合法有效的,你是可以起訴他的。如果滿意,希望採納!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欠條內容是否合法。如果是要青春損失費,法律不會支援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費法院是不會予以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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