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死亡補助金是一次發完的,配偶當然可以領取補助金。至於還有沒有生活補助費要問社保局才知道,有的話當然也可以領取。
2樓:泉仔哥
不可以,每個人的退休待遇都是專屬的,死亡就意味著退休待遇自動終止,不過根據家庭實際,單位或街道、組織等可以給予配偶照顧。
3樓:為己梳妝而已
回答有的 關於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物件,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餘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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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離休幹部死亡後,配偶是不可以領取生活補助的,現在還沒有這個規定,
5樓:熱舞兒
如果配偶有工作是不會享受補助費的,如果沒有工作國家會發生活補助的。aqui te amo。
6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如果其配偶沒有固定收入,可以享受撫卹金。
離休幹部死亡後配偶是否可以領取生活補助
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關於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
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3)補助物件,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擴充套件資料:
1、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1.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2、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佈前,實際上還有一種賠償實際損失的辦法,這就是按照喪葬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其應當賠償的專案是:
2.1壽衣費
受害人死亡的壽衣支出,應當賠償。
壽衣的購置費,應當是一般的壽衣,受害人家屬採用高階壽衣裝殮的,只賠償一般標準的壽衣損失。
2.2運屍和火化費
這是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全額賠償。
2.3骨灰盒(棺木)費
在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只賠償骨灰盒的購置費用,標準是中等的費用。
如果受害人家屬採用高階骨灰盒,則按照中等的購置費用計算。
在沒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則應當賠償棺木購置費。
8樓:
公務員死亡已領取喪葬費,配偶無生活**,如何申領生活補助費
9樓:來自北方的電腦者
離休幹部配偶沒有補助,但當離休幹部去世後若家庭困難的則有補助。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餘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離休老幹部配偶去世後是否有補助
10樓:泰詠
關於老幹部逝世後善後費用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和有關部門曾作過一些規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體貫徹意見和辦法。但由於這方面政策規定比較多,執行中有些混亂。為此,根據***和有關部門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研究,對老幹部逝世後善後費用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喪事費。老幹部逝世後,由所在單位支付喪葬費五百元。主要用於遺體處理、死者服裝、骨灰盒、照像、追悼會堂租金、招待費用等。
節餘的由遺屬領取,超支自付。經組織同意前來參加喪事的外地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親屬所在單位報銷其往返路費和住宿費(直系親屬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規定辦理);沒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單位酌情補助伙食費和路費。非直系親屬或生前友好參加喪事的,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二、撫卹費。國家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的老幹部逝世後,按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卹金標準的通知》(民(1986)優6號),由遺屬在當地民政部門領取一次性撫卹金。事業單位的老幹部逝世後,按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人員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卹金標準的通知》([86]財文字第276號),由遺屬在死者單位領取一次性撫卹金。
國營企業的老幹部逝世後,一次撫卹費標準按省**辦公廳《印發省勞動局關於國營企業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1985]247號)規定執行。國家派往集體企業單位的老幹部遺屬的撫卹費也按此規定辦理。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老幹部逝世後,按下列標準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一次發給死者生前三個月的工資額作為臨時性的遺屬生活補助。
(二)符合離休條件的幹部逝世後,對其生前供養的無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滿十八歲的子女、弟妹,或者滿十八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弟妹,由死者生前單位每月發給定期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
1、配偶和父母。居住生活在十一類及其以下工資區的,生活補助標準是:
(1)第
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鎮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戶口的,每月補助五十五元。在農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補助五十元。
(2)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鎮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戶口的,每月補助四十八元;在農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補助四十三元。(3)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的配偶和父母,在城鎮居住和生活,是城市戶口的,每月補助四十元;在農村居住和生活的,每月補助三十五元。
2、子女和弟妹。居住生活在十一類及其以下工資區城鎮,是城市戶口的,每人每月補助三十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補助三十五元。居住生活在農村的,每人每月補助二十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補助二十五元。
符合上述1、2兩項補助條件的老幹部遺屬,居住生活在十一類另加生活費補貼工資區的,可在上述各類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另加當地地區生活費補貼。
對於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低於上述標準的,由死者生前供給單位或現發給生活補助費的部門從本文執行時間起按上述標準執行。逝世老幹部的配偶和父母去世後,從下月份起停發其定期生活補助費;其子女和弟妹的定期生活補助費發到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四、臨時困難補助費。有固定收入的老幹部遺屬,有特殊困難時,由其供給單位給予補助。符合離休條件的無固定收入的幹部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可酌情給予臨時困難補助。
補助經費是:
(一)對第
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的遺屬,可按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民發(1979)23號)規定,使用老紅軍、老幹部的困難補助費。
(二)對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遺屬,由省、地、縣財政部門根據老幹部部門每年統計的無固定收入的老幹部遺屬的實有人數,每年按每人二十元撥給專款,由同級老幹部部門統一掌握使用。遺屬臨時困難補助費,由老幹部遺屬申請,填寫《老幹部遺屬臨時困難補助審批表》,由逝世老幹部供給單位稽核提出意見,分別報省、地、縣委老幹部工作局(處、科)審批。各級老幹部部門對此項經費要嚴格按規定使用,使有限的困難補助費真正用於有特殊困難的老幹部遺屬。
臨時困難補助費當年用不完可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五、逝世幹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和父母逝世後的安葬補助費。逝世幹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和父母病故後,應由其子女負責安葬。如有困難,可由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的單位補助安葬費二百元。
其費用分別從行政和事業經費中支付。
本規定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不實行勞保條例的事業單位。對於實行勞保條例的企業單位中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遺屬(含國家派往集體企業單位的符合離休條件的幹部遺屬),除撫卹費一項必須嚴格按***辦公廳相關檔案辦理以外,其它各項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11樓:小白在奮鬥
符合條件的可以領取補助。
1、關於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物件,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物件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餘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2、關於離休幹部逝世後的喪葬補助的規定:
離休幹部逝世後,其喪葬補助費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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