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老師,和學校籤合同簽到現在學校經常拖欠工資,我想辭職!請問我要負哪些法律責

2022-04-27 10:11:43 字數 5695 閱讀 8071

1樓:我很不喜歡洗澡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選擇工作的權利,任何公司和個人都無權阻止和剝奪勞動者選擇工作的權利。根據勞動法中關於員工主動辭職的規定,你可以:

1、想直線上級和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2、在正式提出辭職申請一個月後就可以離職,用人部門不得阻止你的離職。

切記:1、提出書面離職申請;

2、最好是紙質和電子郵件各發一份,這樣便於取證;

3、在提出離職後認真與用人單位做離職交接,保障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

4、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理由剋扣工資、阻止員工離職

2樓:瑞亨律師事務所

你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簽約時間內什麼時候走都可以的,但是要先提離職申請,經學校同意之後方可離職,不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如果學校不給離職或者找理由剋扣工資什麼的,那你就先打當地的勞動仲裁**諮詢了看看

4樓:朱哥

先找學校協商,看看學校怎麼說,如果不放人再考慮找個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先要一份合同影印件,找律師給學校發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不用負違約責任

6樓:

這種情況你可以去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

7樓:伐舟北上

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例,你這種情況屬於,放心吧。沒啥問題的

8樓:

只要提前一個月,就不用負法律責任

代課老師和學校簽了勞動合同,現在想辭職。但學校說這是違約,要賠錢,而且要告我。該怎麼辦? 100

9樓:曉露雜貨鋪

別怕,不用擔心,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弱勢群體的,學校告你什麼?違約嗎?

1、你要明確籤的是不是正規的勞動合同。據你描述,簽了合同沒上社保,應該是假合同,即沒有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合同,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如果第一條成立,學校就是違法在先,你隨時可以走人,而且還可以去勞動仲裁告他,不籤勞動合同,學校要支付除第一個月外的雙倍工資給你。

3、如果合同是正規的勞動合同,你看清楚合同裡的條款。通常辭職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這期間當然可以請假,但是要對方批准的。不然,他會以無故曠工等公司制度為由,剋扣你工資。

4、凡事要講證據,學校如果只是口頭說三萬沒用,你也告不了他,你也不用給他。如果書面通知你,你就可以拿著書面的東西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他。他們是不可以隨便開價的。

5、據你的情況,應該是和學校鬧了矛盾,解決之道就是不卑不亢,不能讓他嚇唬住,要讓對方知道此事的利弊,如果他不妥善處理,後果只能是對他不利。因為你懂勞動合同法,他不可以亂來,就可以了。

最後祝你順利!

10樓:

1、可以,只要學校準

2、是根據損失開價,無論該合同有什麼約定,都無法違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學校沒有給你錢,約定的服務期也沒有意義。按勞動合同法提前30日遞交辭職信即可

11樓:正氣長春

如果代課老師和學校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現在想辭職,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期間是不能請假的。

學校無權以違約賠償進行制約勞動者辭職。

學校要求按違約賠償三萬元是違法的,你完全可以拒絕。

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依法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進行仲裁或者調解即可。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簽了多長時間合同,提請報告期間應該繼續工作,具體要看你合同裡面的內容。還有你崗位的重要程度。

13樓:蔣德順律師

除了有竟業禁止或者是單位對勞動者提供過專項培訓的,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你這個合同約定違約金是違法的,所以該條款對你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如果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學校,你可以請假,但是學校不批的話,你還的去,不然你就屬於嚴重違紀,學校可以要求你賠償的。

14樓:回頭太難

學校不給你買保險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你可以隨時向學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5樓:王四華

寫辭職信,一月後自動生效,可辭職。勞動法有說明

16樓:臭豆腐安心

「工作兩月至今沒有買保險」的情況,已經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即「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時你還依法應當獲得半個月的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所以你可依據該法條當即向學校提出上述要求,在獲得滿足後離開。

至於「損失」也與你無關。

我是一名老師,跟學校簽了一年合同,工作了三個月,但是現在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可以違約嗎,各位大神求解

17樓:物是人非舊城殤

違約是要給學校違約金的,如果你的那份更好的工作工資要能承擔你的違約金,還有剩餘的話,還是比較合適的。但隨意違約的話,還是不太好的

18樓:手機使用者

這是不可以的。除非你願意賠償更高的違約金。再說作為一個老師必須要,堅定自己的崗位。就算要跳槽也要等到時機成熟時。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這個情況可以主動離職。你們的合同中有沒有限制離職的條款呢?

20樓:

為你感到羞愧,作為人民教師,不是想著教書育人,只知道追逐利益,這條路能走好麼?

21樓:無限恐懼症患者

可以違約的吧,不過你要看看合同裡面有沒有說要不要賠償違約金什麼都

22樓:孤我為王

違約的話可以去告你的吧,你還是把一年工作完再換工作吧

2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看違約賠多少了

我是民辦學校的老師,和學校簽訂了一年的合同,但我想中途辭職,但按照合同上的要扣2000元違約金,合法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處理,合同上約定違約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有好的下家,還在乎這2千麼?

25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違法。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我是學校的一名外聘老師。和學校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學校明年停辦。要求今年和我解除合同。

26樓:上海方燕律師

如果學校停止經營而提前解除合同,則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學校無故解除合同的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補償金的2倍)。補償金按你在學校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

我是名教師,和學校簽了五年的合同,現在試用期,要辭職,教育局同意

27樓:心之向誰主沉浮

你好,你可以如學校好好協商,畢竟已和教育局溝通好了或者去教育局反映學校情況由教育局出面解決,當然也可以選擇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希望可以幫助你。

28樓:美麗豔后

讓教育局打**通知他呀

我是一個私立學校老師,想辭職(不想30日內通知),需要賠償嗎?

29樓:匿名使用者

絕大部分已經在另一個問題裡回答過了。這裡補充一下看法。

如果不提前一個月告訴學校,可能會造成學校的損失。法律關係的任何一方,想自己處於「完勝」的境地,都是很困難的。在勞動關係中,雖然勞動法大量向勞動者傾斜,但也不可能像上世紀50年代「鬥地主」那樣「征服」用人單位。

你要開班把學生帶走,這樣明顯挖學校的牆角,到底會導致什麼樣的法律結局?水平很高的律師也不敢說「包贏官司」。

我覺得我們學習法律的人在這裡回答問題算很認真。但是認認真真回答的答案,提問者有沒有認真去看呢?對別人辛辛苦苦的回答,能不能體現一點尊重呢?

同樣一個問題,到處發帖提問,回答者看了很不是滋味。

有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知識分子來說,也可以自己仔細去看看,特別是涉及到自己權益的時候。

30樓:嶽輝律師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援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收取押金的。如果學校辭退你,除非能舉出你有如下問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否則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2.在你離開後,學校如果限制你到其他學校任職或自己辦班,需要向你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否則對你不構成約束。

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你不提前通知學校,學校可以向你主張賠償,但學校要能夠證明實際發生的損失及數額。

約定的數額如果遠遠高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可以要求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失賠償。

32樓:

可以提起仲裁機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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