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出交通事故車被扣了什麼時間可以拿到

2022-05-01 15:08:48 字數 5168 閱讀 3970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方不申請法院查封的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後3--5天,交警部門就可以放車了!

2樓:鄭州許鑫律師

一般是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後5天,交警通知領車,但如果被起訴保全了,就等法院傳票了

3樓:江流兒

去交警大隊結案後,交警會給你開一個提車單子去停車場繳納停車費就可以提車了。如果案子沒有結,需要去法院起訴,那就繳納保證金(一般為住院費的2倍,大約幾萬元錢吧)就可以提車了。希望我的回答能給您帶來幫助。

請給與評價!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交通警察可以扣車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無證駕駛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或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標誌,保險標誌,或者使用其他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或貨運車輛超員超載的:

5、機動車有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7、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8、對發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機動車。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交警部門因交通事故收集證據的需要扣車,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而鑑定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結論,檢驗、鑑定確定之日起五日內,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果無異議,辦案單位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但是,因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果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等特殊情況,關於檢驗、鑑定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因此,因交通事故被扣留的車輛有可能最長被扣留68日。

5樓:東安駕校邢永祥

解決完事故或是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就可以提車

交通事故車輛被扣,什麼時候可以取回?

6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7樓:哇哎西西

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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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保全以後如何處理:

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採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後,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絡,瞭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

8樓:xyz微笑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0樓:幻宇晨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11樓:大仙林

事故認定書出了,交警就應該通知車主取車。交警不需要得到傷者同意才放車。

12樓:匿名使用者

事故認定一般7個工作日久會出具

當然嚴重的交通事故需要另加時日

像這種兩人輕微傷一般不大會扣車,當然按規定是可以扣的主要交警還是有決定權的,像這種小事協商還是好處理的你開車傷到對方,多少顧及對方的情緒

即使你有理,說話應該客氣點,要不然麻煩都還是自己,你說是吧

13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也遇到這個情況,請問最後責任怎麼劃分?

出現交通事故後 車被扣在交警大隊 什麼時候能提車

15樓:

看你出的什麼事故了,大事故時間長,小事故的話,你們協商好了,處理完了就該放車

出了交通事故被交警扣去的車子什麼時候可以放出來

16樓:牟利蜜茶

責任事故認定書一般20日內出具,出具責任事故認定書後

就可以領取車輛了,但法院查封除外。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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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第92條、第95條、第96條規定了被扣留機動車的情形。實踐中經常發生該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

為此,實施條例規定: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車輛能被扣多長時間,交通事故後被扣車輛多久能拿出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 嫌疑車輛 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當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 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 嫌疑車輛 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 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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