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在現代腳踏兩隻很麻煩的~建議你回去靠好關係人嘛~總是有感情的不可能是不朽的冷漠~但你的確想離也沒辦法阻止你只有這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我也是父母離婚的孩子父母離婚不僅讓孩子痛苦造成陰影還有你的家人同意嗎?「
一切隨你路只有這兩條可以走~走其他的就是犯罪的~
關於離婚訴訟。
2樓:張其元律師
你好: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法定理由。至於是誰先提出的離婚,何時提出離婚,對於最終的判決結果沒有什麼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所以,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是一個基本原則。雖然該《意見》的第6條規定: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條在新婚姻法頒佈實施後已經作廢了。
新婚姻法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3樓:歸十與想
1、婚前財產歸個人;
2、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平均分配;
3、房產屬於男方財產,女法無權分配。
4樓:zhou律師
您好,離婚得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法院才予以支援。至於您說的那個,法律沒有規定,婚後取得的一般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5樓:婚姻家庭
離婚是以感情破裂為前提的。婚後財產,如過錯方可少分得,如無過錯離婚,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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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問法網周律師
你好:分割財產需要看雙方是否有過錯以及舉證情況來看
訴訟是個專業複雜的過程,有條件還是委託律師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補充: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分割
7樓:上海l律師
1、不是
2、離婚時共同財產原則上均分
3、與結婚時間長短無關
關於離婚訴訟的問題
8樓:上海笙銘律師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婚後購買的房屋你有權要求分割,這是夫妻共同財產
9樓:筆紙硯沒有墨
要向成功被判決離婚,首先要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否則法院一般不會判離婚,另外,離婚訴訟必須先進行調解。
至於財產,女方可以主張撫養小孩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注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狀況、債務、債權、對方有麼有小金庫
至於孩子,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
10樓:顏滌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根據您的具體情況,首先如果您起訴:您的老公如果已經在上海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了,則上海為他的經常居住地,如果未滿一年,則是在戶口所在地起訴。以此推之,其次如果您的先生起訴,那麼應當在湖南起訴。
孩子未滿兩歲時,應當判歸母親撫養。
關於離婚訴訟,關於離婚訴訟
首先,你和那男人的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不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只能作為間接證據,法律面前可信度可能會受到影響,你最好是有直接的證據 比如他們一起時候的親密 或他們之間親密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還有他們之間頻繁的聊天記錄。另外,聽你的說法,你愛人好像不願意和你離婚?如果是這樣,你可以找個時間好好...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訴訟離婚需要哪些資料?
第一 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到法院進行立案。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
關於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權的問題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為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數額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