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什麼情況下男方不能解除婚姻關係

2022-05-09 22:15:52 字數 5718 閱讀 7362

1樓:機珈藍澍

妻子殘疾不能,懷孕不能,臥床不起不能解除婚姻關係。

2樓:

女方懷孕期間肯定不行,女方發病期間也不行

3樓:這臺冰箱有點冷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後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裡,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於「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姦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姦懷孕後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仍然不能提出離婚。

從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的離婚起訴權,不但是為了嬰兒的正常發育成長,也是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4樓:別稱我是老師

女人懷孕期間,婚後精神失常的,癱瘓的

什麼情況下不能起訴離婚,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5樓:華律網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並具有法律效力。

申訴有兩種,一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則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離婚的申訴屬於第一種,即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但僅能就財產處理部分提起申訴,根據民訴法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如果你認為你的案件原判決確實有誤,缺乏事實證據等有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申請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此可見,起訴離婚是公民婚姻自主權的重要表現,但是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婚姻法》對提出離婚作了一些限制,那麼具體來說什麼情況下不能起訴離婚?換句話說,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麼情況下不能起訴離婚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2、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

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2、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旨在從實體法角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進行特殊保護,有利於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增強部隊戰鬥力,體現了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且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方要求離婚的,不必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一般是指軍人一方的重大違法行為或其他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為,比如,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什麼情況下不能起訴離婚」以及「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有了進一步認識。需要注意的是,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樓:麗江古城郜雲律師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8樓:嫻靜猛男

起訴離婚沒有條件限制的啊,訴權是你個人的權利,隨時可以起訴啊。只是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原告在判決後六個月內不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

9樓:法律快車

法院不判離婚的情況: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院對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不予受理。其他必須離婚的情況除外。

還有就是軍人,一般來說,作為軍人的配偶,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

10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有這幾類情況的,你不能起訴離婚,詳情請聽家理律師易軼的回答。

什麼情況下男方不能提出離婚

11樓:匯法網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解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對婦女特殊時期的權益作出保護性規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內,一方面婦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負擔,身體比較虛弱;另一方面胎兒和嬰兒正處在發育階段,需要精心地護理和照顧,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既影響婦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胎兒或嬰兒的健康發育和成長。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規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以下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等等。

13樓:河北劉律師

為了照顧女方特殊的生理情況,在下列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一) ,懷孕期間;( 二) ,分娩後1年之內;( 三) ,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

14樓:

什麼情況下都能提出離婚,但可以不同意

15樓:法律研習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只是對男方提起離婚訴訟權利的限制,並沒有禁止男方行使提出離婚的權利。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女方也同意的,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不在限制的範圍之內。

婚姻法哪些情況不能離婚

16樓:徐欽層律師

1.《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條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析,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女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以上兩條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對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限制。

如果女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以上兩條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對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限制。

17樓:丁志忠律師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8樓:煙雨明湖

女方懷孕期間哺乳期間,重病期間。

19樓:北京誠輝律師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希望回答可以幫助到你吧。

婚姻法哪些病不能離婚

20樓:華律網

《婚姻法》沒有規定患什麼疾病不能離婚。不過《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並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

2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一、依照我國《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的撫養及對財產的分割問題作出的適當的處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不須進行訴訟。登記離婚時,要提供以下檔案:

1、戶口本、身份證

2、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

建議你首先儘量說服他,和他進行登記離婚,儘量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如果他實在不想離婚,而你堅持一定要離,那麼,就只有進行離婚訴訟了。

二、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

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

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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