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庾德義
沒有身份證原件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全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
2樓:旅遊達人小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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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在外地沒有身份證不能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呢。
醫院出生的小孩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帶上父母雙方身份證(或戶口簿)、結婚證、準生證、以及醫院開出的新生兒出生記錄;未在醫院出生的小孩如果要辦出生證,前提是醫院有《出生醫學證明》剩餘,因為現在醫院出生醫學證明都是按本院活產數領取,不是醫院出生的,按理是辦不到的。如果正好醫院有剩餘,您需帶上父母雙方身份證(或戶口簿)、結婚證、準生證外,還必須出具村裡的小孩證明,併到鄉或區派出所加蓋公章!如此才可以辦理。
如果是已經上戶,需要補辦,必須要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加蓋戶籍專用章),並加小孩的身份證戶口簿,小孩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祝您生活愉快,可以的話幫忙給個贊!謝謝您更多2條
出生醫學證明沒有父親身份證原件可以辦嗎
3樓:樂觀小山
按正規操作流程,不可以辦理,根據不同情形材料要求如下:
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2、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3、辦理人授權委託書;
4、親子關係宣告;
5、親子鑑定證明。
視窗辦理流程:
分為首次簽發、換髮和補發。機構內分娩首次簽發在本機構申請,機構外分娩首次簽發在擬入戶地管理機構申請;換髮在原簽發機構申請;補發在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管理機構申請。
擴充套件資料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辦法》第三章 簽發
第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髮和補發,各地在簽發過程中不得設定本辦法規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條件,各助產機構應及時向群眾做好有關簽發政策的宣傳告知工作。
第十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要求:
(一)按照編號順序逐一簽發,不得跳號;
(二)「簽發人員簽字」和「領證人員簽字」欄分別由簽發人員和領證人員簽字,其餘專案全部由計算機列印,做到專案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塗改;
(三)在每聯規定位置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補發專用章;
(四)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由新生兒監護人儲存,副頁是申報戶籍的原始憑證,入戶登記後由戶口登記機關儲存,存根聯由簽發單位儲存。
第二十條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直接簽發;在途中急產分娩並由助產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簽發。在助產機構外分娩的新生兒,由擬落戶地縣級管理機構簽發;申領時原分娩的助產機構已停止簽發職能的,由原分娩機構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簽發。
4樓:惱春意
不可以。
要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按規定,需要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才能辦理,沒有父親身份證原件不能辦理。父親可以再戶籍所在派出所補辦身份證,孩子如果在醫院出生,醫院有義務為孩子開具出生證明。
孩子的出生證明是需要自己父母現在好相關證明去辦理的,如果孩子在醫院出生的話,可以由該院辦的出生證明不需要父親到場。
根據《出生證明辦理方法》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首次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注意事項
1、新生兒名字確定好,如果證件列印後想改新生兒名字,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後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2、新生兒姓氏隨母姓的寫隨母姓宣告
3、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如有兩個需說明
4、《出生醫學證明》上所有內容來自以上提供的資料,如產婦姓名、有效身份證號碼和有效證件不符,不能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5、辦理時請領證人認真核對資訊,並對資訊核對正確無誤後簽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所有資訊一旦經錄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資訊不作變更。
6、新生兒父母的軍官證不能代替有效身份證件
7、簽發後禁止塗改、亂寫亂畫、撕毀、殘缺不全等示為無效,領證人拿到的正文(第一聯)副頁(第二聯)連在一起的,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時由工作人員親自拆開,禁止他人隨意拆開,示為無效
8、落後後由父母妥善保管好《出生醫學證明》正文(第一聯),上學、出國都會用到,禁止塗改、亂寫亂畫、撕毀、殘缺不全等示為無效。
出生證明的補發
補發指已簽發但由於遺失被盜等原因,需重新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的婦幼保健院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1、母親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2、原簽發機構住院病歷、存根影印件、診斷證明。
3、父母有效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4、在保定**刊登《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宣告原稿
5、一家三口的戶口本原件影印件
6、領證人必須是母親,其他人不能代替
已經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文(第一聯),副頁(第二聯)和存根(第三聯)由簽發人員貼上在《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上與相關證明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永久儲存。
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2023年1月1日如以後出生的新生兒,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2023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檔案,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需要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才能辦理。
在2023年1月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規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通知要求,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針對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資訊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6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來說,不可以:
1,辦理出生證,必須交驗當事人男女雙方的有效身份證原件;
2,當事人一方沒有身份證的,可以使用有效期限內的臨時身份證原件(法律效力等同於居民身份證);
3,如果既沒有居民身份證原件,也沒有臨時身份證原件,則不可以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法律依據: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關於啟用和規範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國衛婦幼發〔2013〕52號
二、首次簽發要求:
《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專案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留存影印件後,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內容簽發,如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託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簽發時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列印或用鋼筆(藍黑墨水)、碳素筆填寫,不得塗改,並做好籤發登記。
7樓:正
一般來說要有原件 才可辦理
小孩母親沒有身份證,能否辦理出生證明?
8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小孩母親沒有身份證是無法辦理出生證明的,法律明確出生證明辦理必須提母親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才可以進行辦理。
以上海為例子,當地《上海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1)明確了當地《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以及無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無法核定母親資訊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出具《無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
(一)無法提供新生兒母親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
(二)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且無法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等檔案。
(一)助產機構在孕婦孕末期或入院時,即向孕婦發放《上海市《出生醫學證明》申領須知》,指導產婦及其家屬按專案填寫《申領須知》,確定新生兒姓名,並由新生兒父母雙方簽字確認。
(二)胎兒娩出後,由接生人員根據胎兒分娩情況填寫《出生醫學記錄單》,並與分娩登記本、病案記錄以及《申領須知》所提供的相關資訊進行核對。
(三)助產機構資訊報告人員於新生兒出生後7天內,依據《出生醫學記錄單》登陸資訊系統進行出生人口資訊直報。
(四)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孕婦出院前按要求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及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五)簽發機構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和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等進行認真稽核,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對材料齊全的,及時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籤收登記。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對於在助產機構出生後死亡的新生兒,應按程式開具《出生醫學證明》,並在三聯單每一聯上註明「已死亡」。該《出生醫學證明》的副頁交由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和死亡手續。該《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和存根由助產機構歸檔儲存,也可按產婦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交由其自行保管,並做好籤收登記。
三,根據個人經驗,現階段對於《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是很嚴格的,必須提供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掃描晶片資料核驗並影印留底備案後才給予簽發,若孩子監護人無法提供孩子母親身份證原件進行核驗的情況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部門是有權認為無法確定孩子母親資訊而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對於母親確實因身份證原件丟失等情況無法提供原件,就需要由戶籍所在地村委會計生部門或者戶籍機構出具帶有當事人**的戶籍證明前往諮詢。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需直接諮詢孩子出生證明出具的部門為準。
引用資料
上海市管理辦法》">《上海市管理辦法》.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9樓:在忠濟寺讀西遊記的太平花
回答小孩母親沒有身份證是無法辦理出生證明的,法律明確出生證明辦理必須提母親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才可以進行辦理。以上海為例子,當地《上海市管理辦法》(1)明確了當地《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以及無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無法核定母親資訊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出具《無法簽發的證明》。
(一)無法提供新生兒母親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二)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且無法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等檔案。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的程式參考如下:(一)助產機構在孕婦孕末期或入院時,即向孕婦發放《上海市申領須知》,指導產婦及其家屬按專案填寫《申領須知》,確定新生兒姓名,並由新生兒父母雙方簽字確認。
(二)胎兒娩出後,由接生人員根據胎兒分娩情況填寫《出生醫學記錄單》,並與分娩登記本、病案記錄以及《申領須知》所提供的相關資訊進行核對。(三)助產機構資訊報告人員於新生兒出生後7天內,依據《出生醫學記錄單》登陸資訊系統進行出生人口資訊直報。(四)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孕婦出院前按要求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及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五)簽發機構根據《首次簽發登記表》和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等進行認真稽核,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對材料齊全的,及時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籤收登記。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對於在助產機構出生後死亡的新生兒,應按程式開具《出生醫學證明》,並在三聯單每一聯上註明「已死亡」。該《出生醫學證明》的副頁交由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和死亡手續。該《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和存根由助產機構歸檔儲存,也可按產婦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交由其自行保管,並做好籤收登記。
三,根據個人經驗,現階段對於《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是很嚴格的,必須提供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掃描晶片資料核驗並影印留底備案後才給予簽發,若孩子監護人無法提供孩子母親身份證原件進行核驗的情況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部門是有權認為無法確定孩子母親資訊而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對於母親確實因身份證原件丟失等情況無法提供原件,就需要由戶籍所在地村委會計生部門或者戶籍機構出具帶有當事人**的戶籍證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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