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濤聲依舊
你這種情況應該不算。
以下企業認定為關聯企業:
1、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2、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3、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4、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的;
5、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佔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6、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不合並就不算是關聯公司
3樓:來自鳩茲廣場風度翩翩 的紅梅
這樣不算,就兩家公司而言,又沒有什麼經濟利益關係,兩口子的事扯不上公司,家裡或許是合作伙伴,但事業上是兩碼事,誰也不希望干擾對方吧,所以家事與私事是兩回事!
4樓:
不算吧,我覺得其中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這樣才算關聯公司
5樓:孫得到了
不算,只要公司沒合作關係就不算
法人在一個公司當法人 在另外一家公司當股東 算關聯企業麼
6樓:匿名使用者
法人在一個公司當法人,在另外一家公司當股東算是關聯企業,關聯企業是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絡的各企業視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條件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及交易條件等)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及交易條件等)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庭、親屬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一、關聯企業責任
1、利益補償規則
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而受到損害時,從屬公司享有利益實償請求權
2、法人人格的否認
控制公司長期濫竽充數用從屬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責任有限原則,進行規避償債義務或其他有違法律道德的行為時,法院可依職權否認上述原則,令控制公司對其從屬公司的債務或行為承擔責任
3、實質合併規則
這是由美國法官在審理關聯公司破產案件時採取的一種救濟措施。當關聯公司中的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同時破產時,將破產的各成員公司的財產和債務合併,依債權比例分配於所有債權人
4、抵銷禁止規則
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享有債權時,禁止按照一般民法和破產法規則主張抵銷
5、債權居次規則
為了保障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免受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
二、關聯企業的計稅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的**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7樓:文件類共創空間
法人在一個公司當法人,在另外一家公司當股東,這算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絡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
一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另一個公司的股東,請問這兩家公司是關聯公司嗎?
8樓:屏海讀聯
不一定!有2種不是:1.兩家都是國家控股;
2.對另一家不具備直接或間接控制以及可臑導致本公司利益轉移。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關聯公司。除股權有關聯外,公司的高管之間有直接的關係也算是關聯企業的。上市公司管理辦法中對關聯企業有定義的。
10樓:濮清禕
屏海讀聯同志的回答較準確,但是本人對第二條的後半部分不是很理解。有時間敬請指教。
一個人是兩個公司的股東兩方是否為關聯方
11樓:楊子電影
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階成員。
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高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實際控制人。
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係。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2樓:娛樂k代表
是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13樓:花升千庸
這要看這**東的控股情況,關於關聯關係你可以看下如下所述:
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對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條)。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5條)。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中很明確:
第九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階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係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係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係的單個客戶、**商、特許商、經銷商或**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係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從稅法規定方面考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階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係等。
所以單從是否是股東不能知道是否屬於關聯方,如果數量都很小就算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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