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說現在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父母受過刑罰子女就不能考公務員,但是實際操作起來的話,我覺得多多少少肯定會有一定的影響的。如果您努力致力於考公務員的話,我覺得你還是可以去試一下。最後祝你一切順利,心想事成。
2樓:農家牛
這個是可以參加的,對於報考公務員沒有什麼直接的影響,但是在政審會不會有什麼問題,不敢保證
3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沒有影響的,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因為報考公務員的人有很多。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擇優錄取。如果一個沒有受過刑法的和一個受過刑罰的人在一起,那麼肯定會選擇前者。
4樓:
以前你父親受過刑,對上學報考公務員可能都會受到影響,具體情況根據當地的制度來定。
5樓:木子
不行的,政審人家會查出來的。
6樓:微笑淚傾城
報考公務員沒問題,如果找工作錄用時,需要政審就有麻煩了。
有可能政審不過關啊。
7樓:渴侯訪風
報考就好了,現在不會株連的,你是你,長輩是長輩。
父母有犯罪記錄,子女能報考公務員嗎?
8樓:王姐普法
法律常識:父母犯罪對子女考公務員有影響嗎?
9樓:北京劉瑛律師
政審的主要內容包括: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的情況。如(1)本人是否有犯罪嫌疑或前科;(2)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等。
具體要看父母是犯的什麼問題,嚴不嚴重。
直系親屬如果被判的無期或死刑是不可以報考公務員的。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及地方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招錄職位。
所以只要 不是太嚴重,是可以報考公務員的。
10樓:公考小顏狗
公務員政審,除了父母犯罪,這幾種情況也會影響你的政審!
11樓:匿名使用者
政審恐怕通不過。國家公務員對這個要求挺嚴的。不過可以嘗試考一下,現在政審都是走過場,不一定能發現問題。你可以查一下公務員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父母是犯的什麼問題,嚴不嚴重。直系親屬如果被判的無期或死刑是不可以報考公務員的。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及地方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招錄職位。 所以只要 不是太嚴重,是可以報考公務員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是不行的!!!!
14樓:中公教育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政審的主要內容包括: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的情況。如(1)本人是否有犯罪嫌疑或前科;(2)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等。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父親受過刑事處罰對子女以後考核有沒有影響
15樓:金都法苑
您好,我真的很遺憾的給您說,在未來孩子比如讀書之後要入黨了,則政審方面很難通過了,再比如以後大學畢業了考公務員也是一個問題 。主要影響就是這個了。其他的還好的。
父親十年前賭博被治安處罰過影響我公務員政審嗎?
最新司法解釋,被判處緩刑屬於公務員法中「曾受過刑事處罰」的範疇嗎?
16樓:華圖教育湖北分校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的,對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緩刑列在刑法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中,它是否是刑罰或刑罰執行方式,判處緩刑是否也是受到刑事處罰,大家認識並不統一。筆者認為:
一、緩刑不是刑罰的類別
有觀點認為,凡是符合刑罰性質特徵的方法和措施,都可視為刑罰的類別。因為從刑罰的定義來看:刑罰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限制和剝奪,體現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
由此可歸納為刑罰具備如下三特徵:一是適用於犯罪人;二是適用依據是刑事法律的制裁方法;三是對犯罪人某種權利予以限制或剝奪。據此,我國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雖沒列在刑法第三章刑罰的種類中,但完全符合刑罰性質和特徵,是刑罰外延的體現,因此應屬於刑罰的範疇和刑罰的類別。
但是,我國《刑法》第三章刑罰的種類中,只規定了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並沒有包括緩刑,另外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條、第72條中雖對管制和緩刑增加了「禁止令」的規定,但是,《刑法》並沒有明示該「禁止令」是主刑還是附加刑。從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解釋出發,不能認定緩刑是刑罰的類別。
二、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
我國刑法第38條第3款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在就《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答記者問中表示:社群矯正是與監禁刑罰執行對應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不脫離社會,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司法部負責人在就《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群矯正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中表示::社群矯正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將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刑罰執行活動。因此,對管制這一刑罰的執行方式是社群矯正,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實施的社群矯正,也就是對其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
三、判處緩刑也是受到刑事處罰
對於構成犯罪,並依法追究,作出處理,在法律中有三種說法:
一、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判處刑罰,
三、受刑事處罰。仔細對照法律條文,不難發現,三種說法雖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別。追究刑事責任,即經過刑事訴訟程式作出有罪判決,其結果包括《刑法》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如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9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處刑罰,則包括除「免予刑事處罰」以外的一切有罪判決,包括宣告緩刑在內。
因為宣告緩刑的前提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確定無疑的刑事處罰,緩刑不過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刑罰的核心是被判處的是否為刑罰,而不是其執行方式。受刑事處罰,則指判處刑罰並實際執行刑罰的情況。以前,人們對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存有誤解,認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就是未受刑罰,其實,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只是原監禁刑不再執行,並不能否認以社群矯正為刑罰執行方式的非監禁刑已執行完畢。
因此緩刑考驗期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即意味著已受到刑事處罰並已執行完畢。
四、明確上述區分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分別使用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刑罰、受過刑事處罰的措辭,不明白它們的區分,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特別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人員遭遇刑罰後的公職與養老問題。
被判緩刑是否屬於受過刑事處罰能否報公務員
17樓:水果和沙拉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的,對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緩刑列在刑法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中,它是否是刑罰或刑罰執行方式,判處緩刑是否也是受到刑事處罰,大家認識並不統一。筆者認為:
一、緩刑不是刑罰的類別
有觀點認為,凡是符合刑罰性質特徵的方法和措施,都可視為刑罰的類別。因為從刑罰的定義來看:刑罰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限制和剝奪,體現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
由此可歸納為刑罰具備如下三特徵:一是適用於犯罪人;二是適用依據是刑事法律的制裁方法;三是對犯罪人某種權利予以限制或剝奪。據此,我國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雖沒列在刑法第三章刑罰的種類中,但完全符合刑罰性質和特徵,是刑罰外延的體現,因此應屬於刑罰的範疇和刑罰的類別。
但是,我國《刑法》第三章刑罰的種類中,只規定了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並沒有包括緩刑,另外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條、第72條中雖對管制和緩刑增加了「禁止令」的規定,但是,《刑法》並沒有明示該「禁止令」是主刑還是附加刑。從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解釋出發,不能認定緩刑是刑罰的類別。
二、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
我國刑法第38條第3款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在就《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答記者問中表示:社群矯正是與監禁刑罰執行對應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不脫離社會,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司法部負責人在就《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群矯正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中表示::社群矯正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將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刑罰執行活動。因此,對管制這一刑罰的執行方式是社群矯正,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實施的社群矯正,也就是對其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
三、判處緩刑也是受到刑事處罰
對於構成犯罪,並依法追究,作出處理,在法律中有三種說法:
一、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判處刑罰,
三、受刑事處罰。仔細對照法律條文,不難發現,三種說法雖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別。追究刑事責任,即經過刑事訴訟程式作出有罪判決,其結果包括《刑法》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如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9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處刑罰,則包括除「免予刑事處罰」以外的一切有罪判決,包括宣告緩刑在內。
因為宣告緩刑的前提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確定無疑的刑事處罰,緩刑不過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刑罰的核心是被判處的是否為刑罰,而不是其執行方式。受刑事處罰,則指判處刑罰並實際執行刑罰的情況。以前,人們對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存有誤解,認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就是未受刑罰,其實,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只是原監禁刑不再執行,並不能否認以社群矯正為刑罰執行方式的非監禁刑已執行完畢。
因此緩刑考驗期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即意味著已受到刑事處罰並已執行完畢。
四、明確上述區分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分別使用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刑罰、受過刑事處罰的措辭,不明白它們的區分,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特別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人員遭遇刑罰後的公職與養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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