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有職業病風險的崗位,要提前作好離職體檢。
如果結果沒有出來,一定要離職的,一定要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和收集保留其它相關的證據。
已離職後發現結果有患病的,不能免除原公司的責任。
2樓:
這個是不可以的,如果你檢查出來了,有各種對身體有害的病人可以唱的歌你負全責。
3樓:law大叔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辦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著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勞動合同法》第45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所以,員工患有職業病,如果還在鑑定期間或者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即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順延勞動合同期限,至少要順延到病情**時候。
望採納,謝謝!
4樓:如珍似華歲越
不行的,應該是等檢查結果出來再決定。即使合同到期,也要延續到結果出來
5樓:逐鹿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 從事接觸職業百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合同即使期滿,也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醫抄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襲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樓:墨元亮
還不錯吧好56511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無條件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嗎?
7樓:n尼古拉斯_過兒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可以無條件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上海龍兒
是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或員工都可以無條件地不續簽勞動合同。因為本身是合同到期嘛。
如果要續簽,就要雙方自願,協商一致。
另,要糾正您的說法,合同到期,這不叫「解除勞動合同」,從法律術語說是「合同終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在執行過程中,中止。
「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律法規有許多規定,特別是公司提出解除的,有許多規定,其補償金也是不一樣的。(看來,您明確說是合同到期,與本案無關,我不在這裡敘述了)。
另:我要提醒您: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則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不能放棄和浪費。
請您告訴我,您是什麼時間工作的,什麼時間合同到期的,我會補充告訴您的經濟補償怎麼計算。
9樓:蔡思斌律師
不可以。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即,除非用人單位提出按原條件或提高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否則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做出經濟補償。
10樓:豌豆和葡萄
勞動合同到期,是合同終止不是合同解除。兩者區別比較大。合同終止,公司與勞動者都有是否選擇續簽的自由,若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金額因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
11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可以的,勞動合同屆滿了,公司是有權選擇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公司幹了17年了,到7底合同到期
勞動者疑似職業病,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13樓:奧灑出
小劉是一名外地進滬務工人員,工作一直接觸對身體有害的苯,近期覺得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後發現有時顯白細胞減少及其它症狀。公司為小劉向職業病鑑定機構申請了鑑定,但結果一直沒有出來,現在是疑似職業病,還需要最終確定。可小劉的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不想再與小劉續簽合同,提出勞動合同到期了自然終止,要求小劉馬上辦理離職手續。
葉律師點評: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小劉終止勞動關係。
慢性輕度鉛中毒職業病 合同期滿 單位能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一條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如果鑑定為職業病,只有本人提出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前提是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賠償,比如鑑定為七級至十級的按以下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職業病,就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並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為1——4級的,退出勞動崗位,按月領取工傷津貼直至退休;鑑定為5——6級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直至退休;7——10級的,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是需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鑑定不夠級的,和普通勞動者無異。
16樓:六和尚
用人單位不能與患職業病的職工因合同期滿而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等職業病患者**完畢後,才能解除。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換言之,就是如果有職業病的話,要等治好了病,才能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治不好的,就要按《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傷殘級別,給予相應待遇後,才能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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