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沒有領結婚證生了小孩,但是女方又重新找了男人結婚,這樣算重婚罪嗎

2022-07-20 05:06:45 字數 5815 閱讀 2229

1樓:水月風情

不算,因為之前的同居關係不受到法律保護

之後的辦理結婚受到法律保護

所以談不上重婚罪

2樓:小熊吃餅乾

樓主你好,不是重婚罪,重婚罪,覺得是跟兩方都結了婚而,女士沒有和之前那位生小孩的男士結婚,所以夠不上重婚罪,只能算是這個女士是和前任未婚先孕生下一個孩子,後來再找一位男士結了婚,現在這位女士和她的現任老公是受法法律保護的夫妻,他的前任只能來追溯這位女士對孩子的撫養責任,而並不能告他重婚。如果前任想要告這位女士,沒有扶養小孩,那麼可以將他告上法庭,法院會判他每個月給小孩多少錢的撫養費,如果男方這邊選擇不要小孩,而女方那邊選擇養小孩,那麼,前任男士就要付相應的撫養費。

如果一個女人和一個男人沒有領結婚證生孩子了又和一個男人領結婚證又生孩子了算不算重婚罪?

3樓:哥不帥但很真誠

算不上的,你現在是這種情況嗎

4樓:巴量

這個女人該對她生的孩子付責任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嗯,如果一個女人和一個男人沒有領結婚證,生了孩子又和一個男人領結婚證又生了孩子 人算不算重婚罪,我想這個不算重婚罪,因為你跟一個男人 生的孩子 是沒有領結婚證,也是不是一個合法的夫妻 你跟這個男人領證結婚,生孩子是一個合法的夫妻,所以說你跟那個男人只能是一個同居的關係,不能不是一個真正的夫妻跟這個男生 是一對真正夫妻,但是不是其他的一些 我沒有具有其他一些關係

沒有領取結婚證但生育有小孩的男方或女方又與她或他人結婚並生育小孩的,這種情況是重婚罪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重婚罪。不懂的人能不能別亂為混分而回答呢?

在領了結婚證的前提下,如果再與其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才是重婚罪。沒領結婚證的都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因為我國的事實婚姻必須開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之後的只算同居,不算婚姻

所以第一次沒領證即使生了孩子,也就是同居關係,在跟別人結婚是可以的

沒結婚證的男人第二次結婚算重婚罪嗎

8樓:華律網

重婚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一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姻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如果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其中之一,那麼就依法構成犯罪,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第一次的婚姻是否構成事實婚姻,是的話,就構成重婚

如果是非法同居關係,第二次登記結婚,不屬於重婚

92年以前的婚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屬於事實婚姻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第一次是事實婚姻的,即使沒有結婚證,第二次結婚屬於重婚。

11樓:春風己化細雨

不算,以證為準,立黨案

12樓:陳木匠吊頂王

法律上不算重婚罪,道德上算重婚罪

兩個人生活在一起,生了孩子沒領結婚證,後來那女的跟別的男人又結婚了,算不算重婚罪

13樓:great小云

兩個人在一起生了孩子沒領結婚證,分開十幾年女的又結婚了,算不算重婚罪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領結婚證,法律上就不認可已婚

因為沒有領結婚證,妻子多年不回家,還與其它男人同居生子,構成重婚罪嗎?

15樓:四哥有法說

「妻子」與他人同居生子是否構成重婚罪,還要看這個「妻子」是否是合法妻子?「妻子」還有合法不合法一說?有,同枕共眠的女人都可以稱之為「妻子」,在我國領取結婚證受法律保護的「妻子」只會有一個。

為了方便給大家說清這個問題,先講一個案例。

一、案例:這是一個早婚案例,2023年9月,年僅17歲的張小妹與劉哥哥舉辦婚禮後開始共同生活,因女方未達到結婚年齡,雙方當時也沒有領取結婚證。2023年雙方生育一女後,因柴米油鹽的生活瑣事兩個發生矛盾。

張小妹執氣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劉哥哥日思夜想,最後從朋友處打聽到小妹的訊息。2023年前後張小妹結識一外地喪偶男性鄧某,兩人同居生活並生有一子。劉哥哥心裡還放不下小妹,通過中間人勸說她回家,過去的事既往不咎。

可張小妹鐵了心就是不回來,劉哥哥選擇了報警,向公安機關控告張小妹與鄧某構成重婚罪。**經過調查認為,張小妹與鄧某不構成重婚犯罪事實,撤銷立案。劉哥哥對此不解,張小妹是我明媒正娶的妻子,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與他人共同生活,為何不構成重婚罪?

二、以案釋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是兩個婚姻關係的重合。張小妹與劉哥哥、張小妹與鄧某是否屬於合法婚姻?

1、張小妹與劉哥哥的關係: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這個時間點之後的,法律上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這回事。

這裡指的結婚實質要件包括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自願、不存在血親關係、不患有不宜不結婚的疾病。張小妹與劉哥哥舉辦婚禮直到離家出走,張小妹都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所以他們兩人不構成法律上的事實婚姻。

2、張小妹與鄧某的關係:

張小妹與鄧某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行為發生在2023年2月1日之後,也不構成法律上的事實婚姻,屬於同居行為。

3、事實婚姻也會構成重婚罪:

從以上分析來看,因為張小妹與劉哥哥之間不屬於法律上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張小妹與鄧某也就無「婚」可重,即便與他人同居生子也不算。相反,如果張小妹與劉哥哥之間構成事實婚姻,張小妹與鄧某不管是否領取結婚證,只要以夫妻名義公開、持續的共同生活,就構成重婚罪。

三、事實婚姻如何解除?給大家再聊一下事實婚姻的解除問題,有點複雜。想解除事實婚姻的,不能通過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因為他們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沒有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沒有權利和義務去調查事實婚姻狀況的。

想通過協議離婚的,可以今天去領結婚證,明天去領離婚證,法律也是認可的。最好的方式還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事實婚姻之初就沒有登記結婚,雙方是否可以不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協商解除呢?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認為,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已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否則按重婚論處。

(注:短暫的同居行為,不構成事實婚姻。)

有些人對此可能不理解。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就會對婚姻當事人進行法律保護,當然也會受到法律約束,哪有不盡義務只享有權利的!舉例說明,男方死亡留下鉅額錢財,事實婚姻中的女方可以妻子名義繼承男方的遺產,而同居中的女方就沒有權利繼承男方遺產。

所以,事實婚姻的結合是自由的,「離婚"是要受到約束的。

當然,雙方協議分手,互不找後賬,也沒人去管這事!

注:此文涉及的法律規定,請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結束語:結婚證,不但是約束婚姻當事人的緊箍咒,也是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法寶。四哥提醒年青人,為了你的婚姻安全,上車不要忘記扣好安全帶!

16樓:匿名使用者

構不成重婚罪,因為沒領結婚證,談不上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護。

17樓:八卦星人小林

這種情況要看是不是有事實婚姻,如果是有事實婚姻的話,就算是沒有結婚證也是構成重婚罪的。下面就給大家說一個案例,讓大家更好的去了解事實婚姻法律上面是怎麼規定的,很多人應該都不是很瞭解什麼是事實婚姻?其實事實婚姻不是單純說兩個沒有領結婚證的然後還生活在一起就是事實婚姻,其實事實婚姻是一種專業的術語,這裡麵包含了很多種情況,還有一些特定的含義在裡面。

接下來說一起案例

那麼張某到底構不構成重婚罪呢

事實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應該怎麼辦呢

18樓:忘川河畔遇蘇顏

不構成重婚罪,因為沒有領結婚證就不沒有婚姻關係,而事實婚姻像這種情況是法律不承認的,所以像這樣的情況是不構成重婚罪的,只有領過結婚證沒有離婚又再次結婚的才構成重婚罪。

19樓:熱愛

不會得,在法律上來說,只有結婚證書等一系列證書齊全,發生了與其他人同居等行為,並且再次結婚,才會構成重婚罪。

20樓:餘昱

沒有,因為沒有領結婚證,兩個人的婚姻並不具備法律效應,並不是合法夫妻, 所以也構不成重婚罪。

21樓:多次拒絕林更新

那你去告給你生兒子的人啊你不告哪能知道

男、女生活十年有孩子但沒領結婚證,分手後又和另外男人結婚算重婚罪

22樓:秋翁尋仙急

男女共同生活十年,雖沒領結婚證,也已經形成事實婚姻(而且已有子女)。分手,應該在釐清財產和子女後的正式分手。

23樓:紅塵

沒領結婚證就不叫結婚,結婚就不算重婚罪

辦結婚酒席了,但沒領結婚證,有孩子,十年後女方和別人結婚領了結婚證,那算犯重婚罪嗎

24樓:梅秀梅泥黛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其中的結婚既包括登記結婚,也包括事實婚姻。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對於事實婚姻,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態度是:2023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對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係按照事實婚姻對待,承認其與登記婚姻的相同的法律效力;2023年2月1日以後,則不再承認其效力,一律按非法同居處理。

由此來看,如果案例中提到的婚姻發生在2023年2月1日以前,則因其構成事實婚姻而使得該女方構成重婚罪,若發生在2023年2月1日以後,則不構成重婚罪。

25樓:員墨徹淡碧

關鍵就是看之前的婚姻關係是否合法。如果你說的辦理酒席等是在2023年2月1日以前的話,可以構成事實婚姻,法律認可你們的婚姻關係,如果一方再和他人登記結婚,可以構成重婚罪。但如果是在此之後,儘管同居生子,但沒有登記的話法律是不認可婚姻關係的,所以,如果再同他人登記結婚,就不構成重婚罪了。

26樓:麻汀蘭鹿雪

我老婆有兩個小孩了。現在我們又沒有結婚證。女方改嫁了算犯從婚罪嗎

27樓:龍有福沈胭

從刑法的角度去評價這個事情,要看她方與別人領取了結婚證以後,和誰在一起生活,如果是和雙方都有生活,當然可以用重婚來評價,但如果離開了原來未領取結婚證的人,只是單獨與新領取結婚證的人在一起生活,就不存在重婚的問題。從民法上說,從94年以後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這個問題,但是雙方在十年中肯定是有共同財產的,可以起訴要求分割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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