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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可以分為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行人事故、其他事故等四類;按照事故後果分可以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四類。
交通事故的分類
1、按事故責任分類
根據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方涉及的車種和人員,在統計工作中常將交通事故分為4類。
(1)機動車事故
機動車事故是指事故當事方中汽車、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視為 機動車事故,因為在道路上行駛,機動車相對為交通強者,而非機動車或行人則屬於交通弱者。機動車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規而發生的事故包括:
違反安全駕駛規 程,違反限制車速的規定(如超速行駛等), 強行超車、逆行,通過交叉路口不減速,左右轉彎及掉頭不適當,違反停車或臨時停車規定,違反優先通行的原則,路口闖紅燈,與前車不保持安全間距,裝載不適 當,酒後開車,機械故障,過度疲勞,違反鐵路岔口通行規定以及摩托車、輕騎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行車等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2)非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是指自行車、人力車、三輪車、畜力車、殘廢人專用車等按非機動車管理的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在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事故中,非機動車 一方負一半責任的應視為非機動車事故。因為非機動車與行人相比,非機動車屬於交通強者,而行人則屬於交通弱者。
其中,騎自行車人違反交通法規,包括在快車 道上騎車,逆行,騎快車,左右轉彎時無視來往機動車而猛拐,在交叉路口闖紅燈,雙手或一隻手離開車把騎車,車閘失效,雨天騎車打傘,騎車帶人,在人行道上 騎車以及載物不當等。
(3)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各方當事人中,行人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行人違反交通法規,包括無視交通訊號,不走人行道,而在快車道或慢車道上行走,隨意橫穿公路,斜穿公路,在停車車輛前後橫過公路,兒童在街上玩耍,行人在公路上作業或行走時精神不集中等。
(4)其他事故
其他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事故有關活動的人員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如因違章佔用道路造成的事故等。
2、按事故後果分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或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2023年1月1日起,事故統計和處理中統一使用的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輕微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 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傷,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具體重傷的確定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執行。
輕傷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輕度腦**等情況,具體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執行。財產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善後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後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統計標準;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3、按事故的物件分類
(1)車輛間的交通事故
即車輛之間發生刮擦、碰撞而引起的事故。碰撞又可分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側面碰撞、轉彎碰撞等。刮擦是車輛側面接觸的現象,刮擦可分為超車刮擦、會車刮擦等。
這類事故在發達國家發生較多,約佔事故總數的70%以上。
(2)車輛與行人的交通事故
即機動車對行人的碰撞、碾壓和刮擦等事故。包括機動車闖入人行道,以及行人橫穿道路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其中,碰撞和碾壓常導致行人重傷、致殘或**。
刮擦相對前兩者後果一般比較輕微,有時也會造成嚴重後果。這類事故在發達國家較少出現(約佔10%~20%),在我國公安部2023年統計為 26.35%。
(3)機動車對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
由於我國公路交通主要是混合交通,因而這類事故在我國主要表現為機動車碾壓騎自行車人的事故。中國號稱「自行車王國」,自行車的擁有量居世界之首,有關自行車的交通事故在中國交通事故總數中所佔比率超過30%,**人數佔交通事故**總人數的25%左右。
(4)車輛自身事故
機動車沒有發生碰撞、刮擦等的翻車和墜落事故。例如,車輛由於行駛速度太快,或車輛左右轉彎或掉頭時所發生的翻車事故,以及在橋上因大霧天氣或因機器失靈而產生的機動車墜落的事故等。
(5)車輛對固定物的事故
機動車與道路兩側的固定物相撞的事故,其中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作業結構物、護欄、路肩上的水泥杆(燈杆、交通標誌杆等)、建築物以及路旁的樹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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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認定的標準分別是: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於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被撞人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於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於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女學生胸部軋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女學生騎自行車侵佔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
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如某物資運輸公司的司機陳某,駕駛大貨車以
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從北向南行駛。行至這條公路19公里處時,在陳前方
六、七十米處,某單位司機張某駕駛130貨車,以60多公里的時速相對駛來。陳某不顧會車危險,仍然強行超越車前右側一行駛馬車,結果在兩車接近時,雙方司機驚慌失措,加之車速快,躲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130貨車被撞後栽入旁溝內。這起事故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由於兩車司機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法規,釀成災禍,理所當然地應負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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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交通事故類:
──直行事故。市區非主要路口及邊遠郊區,由於沒有安裝紅綠燈,直行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較大,約佔事故總數30%;
──追尾事故。多發生在遇紅燈急停車時由於前後車距過近而追尾,或雨霧天氣則追尾更為常見,約佔事故總數13%;
──超車事故。快速車在超慢速車時與對面車相撞,或與突然橫穿的行人、騎車人相撞而導致;夜間超車時遇對向車炫目燈光,亦常造成事故;約佔事故15%;
──左轉彎事故。交叉路口左轉變時,交織點多,車與車、車與人衝突可能性增大,常引發事故,約佔事故總數25%;
──右轉變事故。在巷道的進出口、單位大門的進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轉彎事故的多發之處,約佔事故總數20%。
二、山區公路交通事故類:
──窄道事故。由於公路等級低,加之塌方、損壞失修,多顯路徑狹窄。行駛車輛不減速,會車不禮讓、搶先行,往往導致事故;
──彎道事故。行駛彎道,倘車速過快、超載或操作失誤,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駛坡道,常見車輛前溜或後溜,則往往是超載車輛或「病」車,一旦操作失誤,則事故難免。
三、幹線公路交通事故類:
我國幹線公路密佈山區和鄉鎮,旦少劃中心線和快慢分道線,由此引發常見事故;
──會車事故。由於一般車輛均居路中行駛,一旦車速快而會車不注意禮讓,臨近才避躲,則往往不及相相撞;
──超車事故。居路中行駛,遷有一方超車,倘措施不及或操作失誤則相撞難免;
──停車事故。幹線路窄而不隨意停車多,尤其在夜間,一旦停車不開尾燈,或車周邊未安置警醒物,過往車輛則易於停車相碰撞而導致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分類
4樓:aa微湖來客
責任劃分,要看駕駛員是否飲酒、是否有駕照、車輛檢驗是否合格、是否超速等。每個省還有一些具體的規定,就拿雲南的來說明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5條、46條,《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4條。
因此,責任是根據雙方的過錯來劃分的,有違法行為即有過錯。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5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46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4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取證完畢後,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等證據材料,以及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一方為全部責任,無過錯方為無責任;(二)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均有過錯的,作用及過錯大的為主要責任,作用及過錯相當的為同等責任,作用及過錯小的為次要責任;(三)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為無責任;(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五)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交通事故真相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此肇事逃逸,應當承擔全責。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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