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您的呢
助理作為幫助打理明星的工作和生活各方面的事情,在遇到私生飯的這種情況下,理應是要處理好私生飯,不讓他們可以接觸到自己的偶像的,所以不能完全說助理沒有責任,但是你要完全怪這名助理的話,我覺得也是沒有必要的,助理不是神,也是人,人總會是有做事疏忽的地方,她也需要正常生活,怎麼可能全方位的觀察到異樣情況呢?
現在的私生飯的本領真是越來越大,你很難想象他們會在**蹲點,會用什麼奇特的方式去接近自己的偶像,助理不是偵探,助理也沒有時間去做一萬種假設,然後全方位的保護好自己的藝人。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的問題最大的地方不是在於範丞丞的助理沒有保護好自己的藝人,而是這位私生飯為什麼做這樣的事情。
如果沒有私生飯的存在,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範丞丞做直播並不是為了讓粉絲找過來,他是在分享生活,也希望和自己的粉絲拉近距離,通過直播展示他可愛的一面。但是這樣的私生飯為了滿足自己的願望或者是虛榮心,選擇千里迢迢的找到那家火鍋店,想拍照,並且還出言不遜,惹怒了範丞丞,讓這件事情不斷的發酵。
所以我相信很多明事理的人,想怪的不是助理而是這位私生飯,私生飯在我看來的確不是真正的粉絲,就是假粉。甚至我覺得範丞丞回懟私生飯的這件事情中這位私生飯也許連私生飯也稱不上,他或許只是湊巧在網上看到了範丞丞的直播,又正好知道這家火鍋店在**,所以只是抱著看明星,與明星合影,問明星要簽名的方式在朋友圈炫耀或是怎麼樣。否則應該不會對自己喜歡的偶像說出這樣的話。
2樓:小小康
俗話說得好,人多力量大,就算是真的有這份心護著自家的藝人,但是實際情況也不允許的啊,因此不能把責任都歸咎於一個人身上的,助理已經盡力做到很好了。
3樓:星星趣談娛樂
我覺得他並沒有責任的,因為助理的工作還有很多,不是方方面面都能夠保護到藝人,而且這個是因為粉絲做的過分,跟助理沒什麼關係的。
4樓:
對於明星助理要乾的事情有很多,他們不可能時刻防範著私生飯。對於那些瘋狂的私生飯助理也是防不勝防。我認為,對於私生飯的防護,應該交給保鏢。助理就應該打理好好明星的日常生活。
5樓:巧克力碎冰
助理怎麼會是專門攔截私生飯的呢?我感覺攔截這些神經病,應該都是保鏢的事兒啊。其實這事兒不算他的助理不負責,只能說私生飯太生猛。
6樓:微觀樂樂
哈哈,我覺得這個有點言重了!一個助力有很多很多事做,怎麼會時刻提防他們呢!再說那些居心不良的人你也防範不住!
7樓:對你的你開啟
助理也是有一定能力和條件的,不可能做到什麼事情都安然無恙,他只能盡心盡力的去做好每一件事情。
8樓:開心就好
肯定是的 ,作為一個助理,肯定要照顧明星的方方面面的,如果不能保護好明星,要助理有什麼用。很多粉絲都想當明星助理,既然選擇了你,你就要做好自己的義務。
9樓:許空
助理有一定的責任,但是也不能全怪他,因為助理畢竟不是保鏢,攔也不一定攔得住。
10樓:哥哥仔
已經盡到啦,畢竟沒有密不透風的蛋,不可能一天到晚24個小時連軸轉的去趕走私生飯,助理已經做得很好啦。
11樓:不負好時光了
我認為僅憑他一人之力也很難阻擋,有心無力,私生飯無孔不入,很能做到防護,所以作為助理它做的很多了。
明星所涉及的法律
12樓:超級神奇魔術棒
法律對本國所有人民都具有約束性,當然也包括明星 ! :3
13樓:匿名使用者
太多了,一般人能用的,也適用明星。
我國關於明星代言的法律有哪些
明星代言的相關法律
14樓:手機使用者
2023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凡在第十一屆西博會「美寧」中國廣告(國際)發展論壇上透露,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1303035《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法制辦,該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如獲通過,這將意味著,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
劉凡表示,《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對現行《廣告法》進行了較大修改,由現行《廣告法》的6章49條調整為8章91條。在調整條款中,增加有關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規範條款是其中的亮點之一。劉凡表示,該修訂送審稿提出,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將作為廣告活動的主體,納入規制範圍,將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充套件到個人,以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
「廣告其他參與者」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此修訂送審稿獲得通過,廣告代言人將作為第四主體被監管,並對其代言的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加大對網路廣告發布的監管
網路廣告發布的監管也是修訂送審稿中的主要內容之一。劉凡表示,在數字傳播技術背景下,以網際網路為代表的新**的興起,使得中國廣告業與發達國家及地區站在新一輪發展的同一起跑線上,但在網際網路的網路廣告發布監管還亟待規範,本次,《廣告法》(修訂送審稿)也對廣告侵權行為做出細化規定,將加大對網路廣告違法行為給消費者或者其他主體所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追究力度。
此外,新聞與**廣告分離以及廣告人員職業資格評定辦法也被納入《廣告法(修訂送審稿)》。
有必要追其刑事責任。
虛假廣告發布平臺須承擔連帶責任
2023年3月15日後,明星代言廣告將更慎重。因為根據新規,廣告經營者、釋出者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當消費者找不到其購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回其損失時,可向釋出虛假廣告的平臺索賠。
與此同時,明星等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也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消法》中關於『釋出虛假廣告』,特別強調的是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在與消費者生命健康相關的領域中,不論行為人是明知還是不知,只要釋出了虛假廣告,就要承擔相應責任。」省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明星代言的問題,雖然實踐中到消協直接投訴的不多,但是社會關注度非常高,新《消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將來消費者維權會有很大幫助。
國家有沒有對那些明星影星嚴整的有關法律?
15樓:真心永在
還沒有!對明星還沒有類似的法律!但相信國家會一步一步的出臺規範性的法律!
加強對明星的管理!畢竟,明星是大眾人物,他們的一舉一動,都特別引人矚目!只有規範化的法律,才能規範化明星!
侮辱明星在法律上就不會受到懲罰嗎? 15
16樓:奩亟線僖卵嚎
明星不是人?就算是侮辱普通人也不行,屬於人身攻擊,是犯法的,不過明星不是人,不用管他,侮辱明星那屬於造謠
17樓:菊花野鶴
那得看多大的侮辱,侮辱嚴重了屬於侵權,
18樓:匿名使用者
亂改**,,有證據可以去控告,,侵犯肖像權
19樓:薛錦賢
看情節嚴不嚴重了,如果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可以構成犯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一般需要對受害人造成名譽損害,精神損害,重傷。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不承擔法律責任。
20樓:匿名使用者
會,但如果明星自己不告的話就不會,懲罰應該是做幾天牢反省
21樓:老王他二舅爺
語言上應該不會,行為肯定會
國家有歸訂碰見明星有讓路的法律嗎?
22樓:匿名使用者
開玩笑,國家還能為明星出個法律!明星是公用任務,言行舉止都得注意!現在這些明星都被慣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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