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你好。在這個這件中,你同事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是比較凸顯的問題。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根據推斷,物業方面應該是處於管理未果,作出了公示行為。因此,物業的行為尚不構成侵犯你同事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但物業未經他人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的行為侵犯了你同事的隱私權。
2樓:毛須亮
《民法通則》規定,侵犯公民個人的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一般是通過非法手段和途徑進行的,換句話說,合法的行為是不侵犯上述權利的,這個是公民對違法行為的知情權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您說他是違章搭建雨棚,那麼,物業是有權予以干涉的,至於這種公告行為是否侵權,得看,是否物業多次催促改正仍然不予理會,情節是否嚴重,若是多次勸說仍不予以拆除,那麼,物業這種行為不算是太過分,用法律講,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否則,就是侵權,處罰太過了。
3樓:神之右劍
除國家有關部門,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向社會公佈其住址等情況。其他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公佈。小區的做法是侵犯了其住戶的隱私權。
根據以上情況雖然住戶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訴。但畢盡是業主違章在先。建議私下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和肖像權,可以討個說法。
高分請教個法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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