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淺淺有
我來回答一下,希望採納為滿意答案,
(1)你姑姑賣了房子後,不給你父親錢的話,可以去告她,利用字據證據,另外可以讓你妹妹這些作為證人,如果證據充足的話,應該還是有希望的。
(2)你父親雖然是腦出血病人,這個問題是關於法律問題中行為能力效果的問題,只要他是完全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就不能靠這個推翻公正。具備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就是你父親對事物這些有辨別、判斷的能力。
(3)如果能證明上述你提的第一個問題的話,那樣最好了,就是放棄繼承權的前提,是房款到帳後,會分給你爸爸,只要能證明,你爸爸和你姑姑之間有這樣一個協議的話,就可以了,字據可以作為證據,你妹妹可以作為證人。也可以看看有沒有其他的證人。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放棄遺產繼承權的遺產被處理後,繼承人不能翻悔: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3,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3樓:張燦輝律師
你妹妹享有代位繼承的權力,鑑於你們情況比較複雜,建議和律師詳談
丈夫放棄繼承、妻子可以隨意賣掉房產、房款歸她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丈夫放棄繼承的,應當是公婆的房產?如果丈夫放棄繼承,房子只能由公婆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公婆遺產的其他繼承人包括:丈夫的兄弟姐妹、公婆去世時還活著的丈夫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妻子做為兒媳,沒有對公婆遺產的繼承權。如果丈夫放棄繼承後,妻子賣房,不能過戶,即使用手段過了戶,也是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會被起訴的。
請教法律界朋友,放棄繼承權後,這部分錢我應該承擔嗎?
5樓:匿名使用者
贍養義務與繼承權,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事情。前者是法定的義務,不論你是否願意,都要做到的;後者是你的權利,你可以自由選擇使用或者放棄。
贍養義務,這是法定的,並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並不是說你想放棄就放棄的。只有被贍養人同意,才可能。
繼承權,可以主動放棄。
至於你們放棄父親的繼承權,以便於你母親得到所有的遺產,這是一種簡化遺產繼承的方法。
至於是否分攤費用,這是由你們兄弟姐妹間商量的事情。它與你放棄繼承權沒有必然的聯絡,但可以作為協商的一個理由。
從個人的角度來看,給父母盡孝是一種道德層面上的事情。束甲相攻,只會讓外人笑話。所以,如果經濟能力允許,還是不要計較這些了,畢竟,那是你的父親。
6樓:匿名使用者
放棄財產繼承權,與贍養義務、分擔喪葬費用之間,沒有關聯性。
7樓:濟南孫燕青律師
你好,喪葬費不屬於可以放棄的財產範圍,子女有義務承擔。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盡贍養義務,不會因為你放棄繼承財產而作廢,一個是義務,一個是權利,不等同的,再說以後的財產也放棄?你們自己考慮清楚吧
簽了放棄繼承權而私下又籤賣房後應該給多少錢的協議有效嗎?
9樓:秋天的燕子
簽了放棄繼承房屋的合同。只要房屋沒有完成過戶,過到他人名下。他隨時都可以取消。
這種放棄權的合同。不知你說的這種。情況存在不存在。
如果存在的話,他只是沒有說清楚並不存在。賠錢的問題。
是因為要賣房子才籤的放棄繼承協議書但房款分配不公可維權嗎?
10樓:張玄逸
賣房子不一定要放棄繼承權,既然已經棄權,那賣房款法律上也與你無關了。這樣的情況,如果沒有其他協議,不能
放棄房屋繼承權可以反悔嗎?
11樓:華律網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
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13樓:板珈藍
1、因放棄繼承權致使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遺產處理前對放棄繼承反悔的,有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故還有機會可以繼承外公的財產。
14樓:
明示表示放棄,喪失繼承權
15樓:
明示表示放棄,當然喪失繼承權。何況當事人——你母親和阿姨都已經去世了,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16樓:問法網劉律師
你母親和你阿姨放棄了繼承權,繼承不了房產
1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媽和阿姨確實寫了放棄房屋繼承權的協議,即使沒有公證,只要不存在脅迫的情況,就是有效的。所以你的媽媽和阿姨對房產已經不能再要求分割了。但是,有兩種情況可能會有補償:
1、如果你母親還在這個房子居住,那麼可以要求一點人口安置費。(估計你母親不在這房子住了)
2、如果你母親的戶口還在你外公的房產上,如果動遷組對遷出戶口有補償,那麼你們可以選擇遷出戶口獲得補償。(拆遷協議上會有體現)
放棄遺產繼承權且進行公證,房子已過戶,現在想繼承遺產,可以對當時的放棄反悔嗎? 5
18樓:忻賀撥朋
不能了,人要有信用,不能出爾反爾,除非你能證明當時受到脅迫,否則反悔也沒用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你放棄遺產已經進行了公證說明你是自願放棄繼承權的,除非你能證明當時你受到脅迫的情形下,作出放棄的決定的
20樓: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如你所述,房子已經過戶,即遺產處理已經完畢,在這種情況下對之前自己自願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無法翻悔的。
21樓:健身**很簡單
遺產已經分配,一般不能再撤銷放棄繼承宣告。
參考《繼承法意見》相關規定: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反悔。
縱橫法律網-廣東山外山律師事務所-歐陽楚平律師
放棄繼承權公證後 簽訂繼承協議有效嗎
23樓:楊律逗你玩
大概看明白你所講的事情,有多個繼承人,卻只有一套房子,大家決定**房產,然後分割賣房款,對吧。
你這件事,涉及到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繼承法律關係和房屋買賣法律關係,你的意思是想找個辦法一次性解決對吧。我給你說一個最簡單也最直接的辦法。
你們可以先找到買房人,和他們簽訂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所有繼承人都在此合同上簽字,然後讓此買房人到法院起訴你們所有在合同上簽字的繼承人,訴訟請求就是要求繼承人為他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然後你們當事雙方,在庭前達成一份調解協議,法院會製作一份調解書,然後,你們就可以拿著此調解書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了。這就相當於,把兩個法律關係放在一個程式中解決。
當然了,在起訴之前,肯定是需要先和買房人講清楚,也要商量好,這樣事情就好辦一些,甚至可以事先簽訂一協議,寫清楚此事的來龍去脈,然後再去訴訟。
建議你們委託專業律師出面為你們處理此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出現。
24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協議無效,如果是帶有當事人簽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25樓:商標註冊
經過公證的協議大於未經公證的協議,簽訂放棄繼承協議並經過公證,已經具有法律效力,之後再籤繼承協議屬於無效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6樓:凡人律師
放棄繼承需要辦理公證,該公證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應當過戶後再**。
27樓:深圳劉勇律師
繼承開始後宣告放棄繼承中,生效。
關於放棄遺產繼承權後後悔,放棄遺產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我國 繼承法 第25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但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有有期限嗎,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有有期限嗎?
放棄權利是沒有有效期的,已經做出,不得撤銷或者撤回。你這種放棄繼承權還做了公證,永遠不會存在經過某個時間還能恢復的可能。更是有人說是半年之內有效,是會在2013年2月6日到期嗎?簡直是笑話。由於本人在國外讀書,短期內不會回國,所以本人需要在國外通過大使館認證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即使是這樣的情況,也不存...
私生子可以得到繼承權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 子女 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