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中「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公房中「共同居住人」的概念

2022-09-25 22:22:54 字數 4664 閱讀 2582

1樓:du笨鳥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裡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除前述以外,以下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後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另外,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於幫助性質,並不當然等於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權並非基於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入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3樓:

有時間限制的,10,20年前肯定不可以。

公房承租人變更時關於「共同居住人」如何界定?

4樓:穹妹丶

【相關法律法規】

(1)《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第3款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北京市人民**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第12條第(五)項規定:

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並新訂租賃合同。

【法理依據分析】

次子是否具有繼續承租該處公房的權利,決定於其是否屬於法律上規定的「共同居住人」,故「共同居住人」的認定標準是解答您問題的關鍵。本案中,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次子長期未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不享有繼續承租該公房的權利。從立法本意來看,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中共同居住人的繼續承租權,特別是公租房共同居住人的繼續承租權,主要是為了保證除了承租房屋以外別無其他住處的共同居住人,在承租人死後或戶口遷出後仍然可以在房屋中繼續生活,防止發生「有家不能回」的慘劇(學理上將這一共同居住人的這一利益概括為「居住權」)。

因此,我認為「共同居住人」應當是「原承租人死亡時與其共同居住,且在他處沒有固定住所的人」,而曾經與其同住但早已搬出的人,即使曾經共同居住的時間超過法律所規定的兩年,也不應當享有繼續承租權。

【具體解決方案】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次子不應該享有繼續承租該公房的權利,可以予以拒絕其權利要求。

公房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是怎麼確定的?同一戶籍是什麼意思?同一個住址的兩個戶口算是同一戶籍嗎?

5樓:甫宛暢中叡

同一戶籍,就是指戶口本上的地址一致,你說的情況屬於同一戶籍。

另外一個戶口的人可以變更為新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是怎麼確定的?同一戶籍是什麼意思?同一個住址的兩個戶口算是同一戶籍嗎?

6樓:雙子燕歸

單位原使用承租人死亡,與他共同居住生活了十年的女友兩人的戶口都不在使用承租房屋上,原承租人死亡且無子女。共同生活的女友可以繼續使用承租。1、無戶口需要有證明人證明你倆共同生活居住的鄰居,居委會證明。

2、原使用承租人死亡證明。3共同生話居住人無房證明.4共同承租人申請更換使用承租人姓名的申請書。

5房屋所有權單位申請更換。

7樓:匿名使用者

同一戶籍就是指戶籍或者戶口在一起,也就是同一個戶口本。戶口本上的地址是指戶口本里的人的居住地址,不是戶籍所在地。戶籍地是開具戶口本的派出所所在地。

院子裡的鄰居都是住在同一個地址,但不是同一戶籍,每一個戶口本都有一個編號。同一戶籍就是戶籍在同一編號的戶口本上。否則院子裡的鄰居就都是同一戶籍了。

原來是同一個戶口本,後來分成兩個戶口本,就是兩個戶籍了,就不是同一個戶籍了。但是房租的使用者分戶後的居住地沒有變動。例如,如果你搬離了原來的居住地,但是你的戶口並沒有變動,就是說你的居住地變了,但是戶籍仍然是原來的戶籍沒有變動,戶籍地就是派出所所在地址。

例如,廣內派出所,地處廣內街道,那麼廣內派出所開出的戶口的戶籍地就是廣內街道,而不是戶口本上的地址。

8樓:劉文釗律師

同一戶籍,就是指戶口本上的地址一致,你說的情況屬於同一戶籍。

另外一個戶口的人可以變更為新承租人。

單位福利公房租賃人和共同居住人平等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不應該平等。應該是租賃人享有全部的權利。共同居住人應該單獨向國家申請公祖房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您可以委託律師申請再審的,祝您生活愉快!

直管公房可以申請我為共同居住人嗎??

11樓:法邦網專家

到公房的管理部門去申請。

12樓:adc李靖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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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持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公房使用權交易前,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書;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所謂共同居住就是指戶口本上的地址一致

提問如何辦理共同居住人申請

共同承租權如何申請辦理

回答有幾種形式,你們看看您是屬於哪種,合同方式,遺囑方式,法院判決,

就是您跟共同居住人是什麼關係

有對應的申請流程

還沒有辦理或正在辦理房產證的購房者,需要辦理房屋共有權證,須在房屋產權登記表「共有人」欄目中,如實填寫共有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並提供共有人身份證影印件。如果有多個共有人,需按序列填寫。每增加一個共有人,需多交10元共有權證工本費。

已經持有房產證的房主,如果要辦理共有權證,需要重新辦理產權登記。房屋所有人和共有人持相關材料,一起到房管局辦理確權登記。房管部門將對原有房產證作廢,重新為房主辦理房產證和共有權證。

由於房改房在辦理確權過程中,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有效材料,並用夫妻雙方的公積金和工齡等。房改房**,也須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同意才能**。房改房的房產證已經表明了房產是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不需要再辦理夫妻共有權證了。

因為不清楚您跟居住人關係,我現在給您發的是夫妻雙方的

提問沒房改過的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多年(父親)共同居住人我和母親我和母親是否享有承租權

回答其他人或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

您跟您母親符合前三點嗎?

如果您符合,那麼就可以跟您母親去房管所繼續辦理就好了,具體流程房管所會跟您說的

提問符合前三點並和父母居住五十年在辦理更名過戶中房管所拒絕把共同居住人備案什麼辦

回答親,請問是什麼原因拒絕辦理呢

???你好,如果不給辦理,沒必須非要更改,使用權房不能繼承,只要戶口在此房的戶口本,就有居住權,只要管好戶口本,不讓其他人遷入,承租人也沒必要換的。

提問我申請辦更名我母親房管所和母親要辦理過戶手續並拒絕審批表上帶有共同居住人同意過戶給母親字樣。我是否和母親享有共同承租權

回答是的,只要你們符合那三點,就有權利,這都是國家規定的

提問我如何確認我的共同承租權

回答有共同生活的證據

像房管所證明你的確是跟父母一起居住的,你可以問問房管所你需要準備哪些證據,畢竟每個地方都有自己有執行的軌道

如何房管所什麼也不說,建議您諮詢一下相關法律,法律會給您更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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