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禁止制定有追溯既往效力的法律」就是制定的法律,在其開始生效後,對該法律生效以前的行為不能有法律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2023年憲法規定:
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
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法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佈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佈後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換句話說,新法頒佈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
另外,法還具有**作用,即憑藉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未頒佈的法,並不為人們預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2樓:
我今天說,遲到的學生要開除,然後把昨天遲到的學生也開除了,你覺得合理麼?我今天制定法律打架的一律死刑,我把昨天打架的也判死刑,公平麼?我昨天借了你100元,你今天說凡是借你錢的都是豬,試問,如果我昨天知道這點,我還會問你借錢麼?
這就是實質,上面的給了你理論回答,我簡單的舉幾個例子,讓你深入瞭解一下,再一個,學法律,要學實質的東西,你知道了為什麼制定這樣原則,就完全理解了這個原則的含義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制定的法律,在其開始生效後,對該法律生效以前的行為不能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中 什麼叫做有追溯效力的
4樓:我來跟你談談情
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202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2023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
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
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範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為等行為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
5、《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5樓:mono教育
法的追溯力,又稱法的溯及力,是指新頒佈的法律對其實施之前的事項是否適用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的追溯力的原則,即法律不適用於它頒佈之前的事項,只適用於他實施之後的事項。
通俗地說就是說後來頒佈的法律對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效力。比如刑法是2023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假設有一個盜竊罪發生在2023年5月1日,到97年的11月2日辦理完畢,準備判決,如果新刑法有溯及力,這個案件就必須按照新刑法判決,如果沒有溯及力,那還得按照老刑法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後來頒佈的法律對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有效力。比如說刑法是2023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假設有一個盜竊罪發生在2023年5月1日,到97年的11月2日辦理完畢,準備判決,如果新刑法有溯及力,那麼這個案件就必須按照新刑法判決,如果沒有溯及力,那還得按照老刑法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一個行為只能影響行為以後的法律效果,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有的一些民事行為因其特殊性而具有追溯效力.例如,法定**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行為能力人的一些超越其行為能力的行為的追認.類如,一個五歲的小孩拿了一百元現鈔去商店買了一條五十元的香菸,本來行為當屬無效.
其法定**人或其監護有可以要求商店退貨退錢.當是如果其監護人向商店認可這件事,那麼原來小孩的無效行為,就有效了.而家長的認可行為雖然發生在購買之後,但因為這是有追溯效力的,故而前行為有效.
今天制定的法律對從今往後的行為有效力,但能否追究昨天發生的行為?
8樓:
效力上從舊兼從輕。意思原則上適用舊法,若新法有利被告人用新法。前提未判決(嫌疑人、被告人,非罪犯)主要看行為,若昨天的行為是犯罪今天認為不是犯罪就用今天的。
9樓:我暈這名都有
要看這個法律是那天實施,比如6月1號。那麼6月1號以後的事情要使用新法律,之前發生的事情使用舊法律。具體不看審判時間,而是以事情發生的時間為準。
法律為什麼採不能溯及既往原則
10樓:斯迪克_雷霆
為了穩定
法律的規定是人行為操守的底線,人要知道底線何在才能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
如果允許法律溯及既往,那麼在任何一個時點上,人就會因為不知道未來的法律將如何評價自己現在的行為而存在恐懼
同時,如果人的行為在行為當時是合法的,而在事後,因為改變了的法律而導致行為不合法進而承擔責任,這也是有違公平正義的
11樓:南霸天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2023年憲法規定:
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
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現代國家一般通行的原則有兩個: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但是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當前的法律處罰他們。不少學者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其次,作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同時還認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的適用於既往行為,即所謂的「有利追溯」原則。在我國民法當中,有利追溯的原則體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者關係在行為時並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但依照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與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且予以保護。在我國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現為「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律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在更新!如果能夠塑及既往,那很可能你的下一個行為就會觸犯法律了!而且這也不利於審判和刑罰的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只能約束生效時的行為,不能約束生效前的行為
14樓:旱鴨子
如果那樣,需要重新翻案的太多
什麼叫「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15樓:搜虎哈哈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具體含義如下:
1.從定義上來看:
(1)法律具有指導作用。無論是明確的指導還是無限期的指導,它都為人們提供了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在頒佈新法律之前,新法律沒有提供既定的行為模式。
(2)因此,頒佈後的新法律不能根據模型指導前人的行為。換句話說,新法律頒佈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根據當時的法律進行調整。
(3)此外,法律還具有**效應,即由於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行為的法律後果。然而,未釋出的法律並未由人們預見,自然也無法發揮任何作用。因此,新法律不具追溯力。
2.該原則的具體表現: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國家不能用現行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用現行的法律來懲罰當時合法的人們過去的行為。從而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和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保護人們所期望的信賴利益。
3.現代國家一般遵循的原則:
(1)首先是「法不追溯」的原則,即國家不能使用現行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基於人們從事某種合法行為的事實。時間但現在似乎是非法的。法律懲罰他們。
許多學者認為「法律不追溯」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2)其次,作為「法不追溯」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也認為法律規範的有效性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即所謂的「有利可追溯」原則。在我們的國家法律中,有利的可追溯原則反映在過去行為或關係在當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但根據現行法律是合法的,則在對所有人都有益的情況下。
(3)有關各方應該按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予以保護。在我國的刑法中,「有利的可追溯」被表達為「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律原則上不追溯,但新法律並不認為屬於犯罪或只受到較輕處罰的,採用新法律衡量。
拓展資料:
1.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3.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刑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4.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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