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入獄25年後,出獄卻火速花掉230萬賠償金,從牢籠到融入社會有多難

2022-10-28 11:27:13 字數 5498 閱讀 6309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糾正一點,劉忠林蒙冤入獄的時間是27年而不是25年。劉忠林蒙冤入獄的時間是27年而不是25年。27年說長也不長,但是社會卻可以發生極大的改變。

而劉忠林在監獄裡一直和社會脫節,他從牢籠再次融入社會肯定會很困難。

根據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知道劉忠林在被判入刑的時候才22歲,22歲正是一個人大好年華的開始,這個時候劉忠林本該專心鑽研知識,提高自己的知識技能,然後找一份穩定的工作,不斷積累經驗。但是在劉忠林的人生才剛剛起步的時候卻蒙受了不白之冤,被迫送進監獄。27年過去了,劉忠林可謂是說一點生活和工作經驗都沒有,可是社會卻得到了極大的變化,網際網路從剛剛起步到現在蓬勃發展,手機從之前的大哥大到現在的智慧化,在這個本該積累經驗、增長閱歷的27年,劉忠林卻在監獄裡過著日復一日的生活,能力沒有得到絲毫的鍛鍊和提升。

你說劉忠林出來又能找到什麼樣的工作呢?

其次,社會上的偏見也會對劉忠林再次融入社會產生很大的阻礙。社會普遍的觀點都認為坐牢的一定是思想道德敗壞,作風不端正的人,即使是出獄了也會有案底。所以人們會和坐過牢的人的交往產生警惕或者是避免交往。

一般正規的公司在新人入職的時候都會調查新人的檔案,如果公司hr再看到劉忠林的檔案上有案底的話,他還會考慮讓劉忠林進入公司嗎?

最後蒙冤27年對劉忠林本人的心理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27年都是他一個人生活,沒有妻子朋友父母的陪伴,劉忠林內心產生了深深的孤獨和寂寞,但是他又害怕接觸社會,所以會將自己的內心封閉起來,這對他再次融入社會也產生了影響。

2樓:好好學習哇咔

25年,人一生的三分之一都在監獄裡度過了,對於社會的很多事情都不瞭解,想融入社會真的很難的。

3樓:肖兔兔呆桃兒

很困難的吧,畢竟時間過去了25年之久,這個時代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出來以後會面臨各種不適應。

4樓:活寶果

因為做了25年牢以後,與社會脫節太嚴重了,他出來以後應該多接觸社會,學習點東西才對。

5樓:帥到被人砍路過

陸雨棠15年他已經與社會嚴重脫節了,從牢中在融入社會就難於上青天。

6樓:愛八卦的小盆友

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過程早知道和社會脫節二十五年之久思想和精神方面都會接受不了。

7樓:頑固的汙汙

進入監獄以後,你所處的時代依舊是你進入監獄之前的時代,而外面的時代正在火速的發展著,所以從監獄出來以後融入社會很難。

8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他在大牢裡邊坐的時間太長了,與現在的社會不能融合到一起,需要更多的學習。

賠償金額法律有規定嗎

9樓:迷途羔羊

依《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關係描述如下:(1)違約金《損失,可要求增加;(2)違約金》損失(過分高於損失),可要求予以適當減少;(3)違約金》損失(高於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注意:

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

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10樓:法幫網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上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11樓:華律網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12樓:小橙子的大世界

如果是在勞動法範疇,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所給予的補償,而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者所作出的賠償,帶有懲罰性質,且計算的方法是不一樣的,二者也是不能共存的,支付了補償金就不用支付賠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損害是補償,違法損害是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非因勞動者的過失而解除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標準支付補償金的情況下要按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二百之間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的不用支付補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中關於經濟賠償金是怎樣規定的

15樓:

一般是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後就不用再支付補償金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經濟賠償金,只有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符合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對勞動者類似於工齡的補償。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勞動者進行的賠償,對用人單位來說是一種懲罰性的手段。

17樓:簡簡單單

勞動法中關於經濟賠償金的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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