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開口借錢,幾百塊,兩人剛確定關係沒多久就這樣?見面一次,異地的,都26的人了,是考驗嗎?還是他

2022-11-13 22:36:55 字數 6357 閱讀 5530

1樓:是採

如果他考驗你,肯定是幾千幾萬,按照我個人經驗,他26歲,肯定不是成熟那種,花錢毫無計劃,過日子連飯都吃不起,嫁給他,我敢打包票,你後悔到想自殺!還有,初次見面就見家長?雙方都沒深入瞭解過,他只不過想快點找個結婚物件,只要能跟他結婚,完成所謂的人生任務,其他?

無所謂,這種垃圾男人,我實在見得太多!包括我身邊的親戚當中就有一個跟你男人差不多,真實情況,說出來簡直不敢相信!

2樓:爽朗的何鵬傑

要真的是26了幾百塊都那不出,還要向你借,你也不用嫁了,反正才幾百塊先借給他,問他用來幹嘛,如果你們的感情要用幾百塊來考驗,那我覺得很可笑,你懂得

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是什麼好鳥,腦袋不想事,沒有責任感,做人沒原則。要是我肯定開不了口,再窮找朋友也不會找女朋友。

4樓:crying丶頹廢

怎麼說呢,如果你們在一起沒多久,男人會開口,說明這個男人得你照顧了,

5樓:戲皖疏

就是一個**,要不就是吃軟飯的人

6樓:

可能覺得和你熟把!我情願討飯也不會找女朋友拿錢,人要相處才知道他人怎麼樣,網戀,真的有點不靠譜

7樓:浴火重生傳說

幾百塊而已借給他 如果下次還借而且一次比一次多 那就要小心了

8樓:醜小丫

那你借他啊,看他還不還你,幾百就能看出一個人的人品,值了

9樓:手機使用者

不要相信,我就是被網戀騙了,現在還沒走出來

10樓:許信義

男人這麼好意思問女人借錢,騙錢的這種男人也要

11樓:世凝荷

我是女的都不好意思跟男友借錢,**,更何況是網上認識的

12樓:段子沒了人還在

男的找女的借錢,還26了呵呵

13樓:

不就幾百元嗎?先給他,看看他以後會怎麼樣

14樓:其實抽一直愛你

呵呵,網戀的話多半是在坑你錢

談戀愛對方用的錢,對方提分手需要還錢給她嗎? 20

15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可以沒錢,但不能沒有骨氣,錢一定要還。

16樓:林西瓦缸妹

還?當初有借條嗎?當初不還是你情我願!如果我去你家飯店吃飯,過一個月我說退錢吧 那天的飯我吐給你 行嗎?

戀愛期間我幫她還錢幫她家做了好多事分手啥也不是,後因為她弟弟結婚前吵了嘴,中間人沒讓去說他調節? 5

17樓:帶你看小老虎

我覺得像這種人,你就沒有必要再跟他有任何瓜葛了,因為這種人真的不值得你去對他好,所以以後再也不要搭理他了。

18樓:

如果你們在戀愛期間做這樣事的情況下,說明你們是不合適的,不是緣分,只要覺得不合適,那就可以不要在一起

19樓:嬌妍老師

那隻能說明你們缺少溝通了,你最好還是彼此之間冷靜下來,大家坐下來好好溝通一下,把有些問題不要看得太嚴重了,好好說清楚

20樓:平凡的日常

你可以找一箇中間調節的人,或者主動找他談一下,畢竟兩個人還是有感情的

21樓:伊菲兒君臨天下

值得珍惜的人,我們放不下是正確的,但是這樣的人值得我們去反覆的思量嗎?

22樓:不怕淋雨老三

這個時候應該冷靜一下,然後再好好溝通,可能臨近結婚,心裡面有點矛盾

23樓:

你可以和對方好好的溝通一下,因為事情說開了就沒事了。

24樓:小萌老師

要是出現這個問題的話,我認為你是個好,你到底對好的就說一下或者是直接考慮一下你的想法。

25樓:自由的飛飛魚

要出現這個問題的話,就應該好好的去強調一下,或者是你妹妹的就是有這樣的一個問題。

26樓:匿名使用者

有一種愛叫放手,哪怕心裡有千萬個不捨,嘴上卻不能說,也只有自己深深的藏在心裡,就怕說出來自己就會更傷心,明明深愛著卻不能在一起,痛就痛在沒有結果,都備受折磨,一段感情要懂得珍惜,必要的時候也要捨得選擇放手。

27樓:永遠地地新人

我也覺得分了好。

看你的描述他弟弟應該是他家裡的重心,為了他弟弟的事情,她連自己的婚姻都可以放棄。那你跟她結婚之後是不是要揹負他弟弟的責任,到時候有的你受了。

28樓:願得一人心心媛老師

如果你已經給對方彩禮了,那可以去拿回來,如果彩禮沒有給幫他做的事情,你這個是拿不回來的,只能分手。

29樓:

7天你幫他還了錢,做了好多事情,分手之後他們就不提,其實我覺得這這個對他們來說屬於他們的良心的問題,如果對不起自己的良心,以後做事情也會有上天去報應他。

30樓:珈藍運浩

其實我認為戀愛的結婚,你說的什麼都是美好的,然後直到你等到分手的時候,你做的所有的一切在他眼裡就什麼都不是了,所以你們這樣的

31樓:拾秒致

如果你不甘心,可以收集證據,讓他還錢,既然曾經有過,不要在乎那麼些錢吧!

32樓:礦泉水的qq名

其實挽回不了的感情,沒有必要去強求,不適合在一起的人,或許分開才是最好的

家庭關係

33樓:匿名使用者

真想離婚就別讓人家還錢。

不想離就好談一談,辦法總比問題多,如果岳父母確實沒錢就等幾年。

不管如何你老婆也應該去掙錢

34樓:冬梅一傲雪

離婚對大人幾乎沒有什麼,對孩子來說是最大的傷害。我是一名小學教師,多年的教育經驗告訴我,一個離婚家庭的孩子要想讓孩子身心健康成長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你可以和你的妻子開誠佈公的好好談談,把你心裡的所有的想法(無論哪方面的想法看法)都說出來,爭取妻子的理解,爭取兩人對今後的生活達成共識,看妻子的態度再做最後的決定。

35樓:han小韓

你說你沒有給自己家老人錢,那你有錢的時候儘量給你父母,你老婆家要是還要錢的話,找個機會,先不要提錢的事,從其他事情開始,講明以後你的打算,比如,買房,或是其他投資什麼的,還有就是孩子的教育,相信講到孩子作為一個合格的母親都會為自己的孩子著想,如果她執意要將你多餘的資金往她家挪,你也可以問問她的想法,她究竟想幹什麼,自己家就不用過了嗎?她要是表明不想和你過了你再強求下去也沒什麼意思了,有些感情可以回頭,但是有些感情~~只能說家家有本難唸的經,為了孩子,最好還是不要離婚,能挽留儘量挽留吧,祝你幸福!

男朋友不承認戀人關係,就是為了要我還錢,我該怎麼辦?

36樓:匿名使用者

男朋友不承認戀人關係,就是為了要我還錢,我該怎麼辦?

你們這是談戀愛關係嗎?

我看也不像戀愛關係,

倒像是借貸關係,

你是借款人,

他是債主。

你也別粘著他了,

他跟你在一起就是討債的,

把錢他的錢還給他不就完了,

從此一啪兩散。

望採納,

謝謝了!

37樓:春天的太陽

為什麼還錢,是你們在戀愛期間你借的?那必須要還,如果是他贈送給你的,那沒有必要換了。你們曾經戀愛過,現在不承認,那你可以直接斷絕來往,不要死纏,沒意思了。

38樓:

如果你欠人家錢就應該還啊,就算是戀人關係,錢還是要還

39樓:好好

那還怎麼辦,分手,要他還錢,女人,不要不愛惜自己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40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1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42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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