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判斷的時間節點問題

2022-11-24 00:07:48 字數 4968 閱讀 3355

1樓:海培

首先明確專利侵權的問題,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以明確獲知,只有發明在授權公告日至至權利終止日之間的實施行為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由於發明專利是先公開後審查,因此對於發明專利,專利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即平常所說的臨時保護措施。但該期間實施專利技術的一方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對於在該期間由於使用費用產生的糾紛問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

而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由於是授權後公告,所以在授權之前,都處於保密狀態,普通公眾無法獲知專利技術,所以沒有臨時保護措施。

對於「在專利申請日之後,但是在專利說明書被公開之前,其他人獨立完成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的,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問題,如果其在該專利的授權公告之之後仍實施,並且所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了專利的保護範圍,就構成侵權行為。

專利制度是「申請制」,即:只有你申請了專利要求得到保護,才能夠獲得專利法的保護,否則不受專利法的保護。另外,專利制度還是「先申請制」,即:

同樣的技術方案誰先申請,權利歸誰,這也是鼓勵人們來申請專利。對於在後申請的人,不但不能夠獲得專利權,還必須在已經獲得專利權的權利人的許可下才能夠實施專利技術(一般這種情況,最好是採用合作雙贏的方式解決。)

您最後問的,沒有先用權的情況下,在專利授權公告日之後,仍然繼續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已經構成的侵權行為,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因此不存在能不能夠擴大生產的的問題了,呵呵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剛剛頒佈新的版本,但由於您問得侵權的問題,現在發生的侵權行為一般還用不到新法及細則,因此,上述引用的法和細則都是近期修訂之氣的版本,具體為:《專利法》是2023年4月1日實施的版本。

所引用的《專利法實施細則》 是2023年7月實施的版本。

2樓:看看快快快看

如此簡單明瞭的問題。

專利法明確規定在「申請日前」做好準備的,不視為侵權。那麼在申請日後準備好的行為,如果符合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專利已經授權」and「行為人未經權利人許可」and「為生產經營的目的」 and 「製造 or 使用 or 銷售 or 進口 or 許諾銷售」),當然是侵權行為。

所以,對你的問題的回答是:侵權。

3樓:士茉莉

權利可分為生命權、名譽權、著作權等等。專利權未授予,哪來權利?既然沒有權利,怎談得上侵權?賠償也就更無從談起! 但當專利權一旦授予,則構成侵權.

4樓:堅持冷酷到底

都侵權,區別在於通過司法程式之後賠償的金額跟裁判結果不一樣

**侵權我該怎麼辦 5

5樓:華律網

文章被侵權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

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仲裁往往合同糾紛中較多,但是不乏有侵權仲裁的情形;關鍵還是在於是否達成仲裁的合意。民事訴訟。

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後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樓:好奇心號外

直接去司法機關起訴即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利用資訊**侵害人蔘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的活著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網路侵權不知是誰做的,也可以起訴網路提供服務者。

要求賠償,尤其是在受損利益無法確定時,可以要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蔘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如何認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

7樓:華律網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或者**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檢視、俯檢視、側檢視等。其中主檢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還要注意從這些檢視中找出能夠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並繼續進行下面第3點的比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或者**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檢視、俯檢視、側檢視等。

8樓:嘉權商標事務所

您好~ 深圳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為您解答~

外觀設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三個步驟:

一、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或者**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檢視、俯檢視、側檢視等。其中主檢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還要注意從這些檢視中找出能夠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有著明顯的區別,前者是人們視覺可見的美感外觀,後者為符合專利性的技術構思或技術方案。

二、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並繼續進行下面第3點的比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三、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一)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

(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於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三)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9樓:讓大家賤笑了

外觀專利得看你申請的圖。如果一模一樣肯定是侵權的,如果他改動不大,而且改動的地方對這個產品來說沒有什麼特殊的作用,也是判定侵權的。

10樓:法律快車

1、進行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當通過一般消費者的視覺進行直接觀察對比,不應通過放大鏡、顯微鏡等其他工具進行比較。但是,如果表示在**或者**中的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專利時是經過放大的,則在侵權比對時也應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相應放大進行比對。應當首先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

2、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參考相關因素綜合確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沒有共同性,則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

3、判定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為標準,而不以是否構成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為標準。

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應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設計人員的觀察能力為標準。

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不應以外觀設計創作者的主**法為準,而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覺效果為準。

一般消費者,是一種假設的「人」,對其應當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方面進行界定。

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瞭解。

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

對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出具體界定時,應當針對具體的外觀設計產品,並考慮申請日前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發展過程。

4、判斷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時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即應當對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徵進行觀察、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後作出判斷。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情形有哪些,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流程,怎樣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1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 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 或者 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檢視 俯檢視 側檢視等。其中主檢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還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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