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承包土地被國家徵用一小部分後,一定要再調整土地嗎

2022-11-29 16:56:14 字數 6206 閱讀 1409

1樓:劉永方律師

不一定,這要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如果徵地補償費用由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的,那麼就應當調整土地。

2樓:潘增飛

確切的說不能,調整是非常麻煩的

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後,補償款歸承包人所有還是集體所有?

3樓:dc_霜之哀傷

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後,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專案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稽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供地方案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在批准徵收土地方案時一併批准(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樓:陳溪

如果是賣斷所有權,是歸集體、但是要給承包者相應補償啊。如果只徵幾年的,應該歸承包者啊。

部分土地被國家徵用,30年承包期到後被徵地農民還會分到土地嗎

5樓:手機使用者

肯定不會,到時候地方**會拿你的土地,賤賣

我是農村戶口,現有土地被國家全部徵用,以後重分土地我還能再分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說什麼重分土地一般都是蒙你的。

有土地才能分,都沒有土地了拿什麼分?

7樓:匿名使用者

徵地方必須為失地方繳養老保險,並給土地補償。若建廠,需安排青壯年就業。

8樓:二十一號的新秀

可以的土地是集體的,要是你屬於集體的戶口

那就是有機會獲得土地的,這個沒有問題的

9樓:錦語良言

肯定會有的,農村戶口,耕地是必須擁有的。

承包的土地被國家佔用,應得到怎樣的補償?

10樓:獨一不二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農民心靈情感的寄託和歸宿。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程序的推進,全國各地出現徵地熱潮,被徵地的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徵地單位、地方**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徵收程式不規範,被徵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補償不合理,徵地補償款分配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出現了被徵地農民貧困化現象。農村土地糾紛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因素。

土地徵收權的行使犧牲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對其遭受的損失自然應予以補償,這是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世界各國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的原則大致有三種:

完全補償原則、不完全補償原則和相當補償原則。

就世界整個發展趨勢來看,對於國家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範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被徵收人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反觀我國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主要表現為農村土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專案構成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土地徵收補償方式單一等問題。為了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徵地前的水平,確定土地的補償標準要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首先要細化補償專案,擴大補償範圍。我國土地徵收補償不應僅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還應適當擴大徵收補償範圍,將殘餘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徵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範圍,以確保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靈活運用多種徵收補償方法。除現金補償外,還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採取其他補償方法,如對於綜合效益週期長、收益穩定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徵地補償,可以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補償,或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參與經營,農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權益比例享有出資者即股東權益。

這樣使農民不致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同時失去土地收益權,可延續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有效地保障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如果被徵收人必須依靠土地來維持其營業、職業及其他重要工作,而需用地人又能提供適當的土地作為替代地或代償地。

則被徵收人可以請求補償其一塊土地。反之,如果被徵收人不願意以替代地或代償地受償,則應以現金作為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①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經濟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③由以上規定可見:你無法獲得和徵用土地農民一樣的補償。你可以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然後和承包土地的農民協商,退換剩餘20年的承包費。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3樓:無花瓷

徵用土地的補償應該一樣,地上部分你可以要求補償

當然,一切就有可能

承包期內可以調整土地嗎?

1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是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有關**檔案曾指出,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區經濟還比較落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主要的生活**。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

目前一些地方對承包土地的調整較為頻繁,不少地方几年進行一次小調整,有的村甚至把已承包到戶的土地全部打亂重新發包,不利於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此外,隨意調整土地,也不利於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應,是對土地生產力的破壞。還有的地方發包方利用調整土地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承包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的要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承包土地的調整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維護了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也給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

同時也應當看到,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在這樣長的承包期內,農村的情況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完全不允許調整承包地難以做到,如果出現個別農戶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人口增減導致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許對承包地進行小調整,將使一部分農民失去土地。在目前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實現非農就業尚有困難的情況下,將使這部分農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既有悖社會公平,也不利於農村社會穩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應當允許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個別農戶之間的承包地進行必要的調整。

對此,有關**檔案曾指出,今後解決人地關係的矛盾,可按「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在農戶之間進行個別調整。「小調整」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小調整」只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市、區)人民**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該法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調整承包的土地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土地的調整較為頻繁,不利於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考慮到實踐中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土地需要適當調整的特殊情形,按照**關於「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的原則,對調整承包地的問題作出嚴格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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