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延安律師李和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如果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那麼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沒工作經驗為由認為具備「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在試用期或沒有約定試用期,則需要具備以上(二)、(三)、(四)、(五)、(六)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我剛入職兩天,公司就以我的能力與薪資不符為由把我辭退了,我該怎麼辦?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什麼原因,已經被辭了,好好想想自己的表現,總結一下趕緊找下家吧
3樓:太帥
繼續找工作,你還想怎麼辦,二天,人家又沒有和你籤合同
工作三個多月突然被公司以未通過考核為由辭退,有補償嗎
4樓:
不合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3.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否則屬於違反辭退,支付你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即1個月工資
5樓:
這個你可以與公司協商,你問他們所謂未通過考核具體指的是什麼公司有沒有相應的試用期考核制度
要是有的話,有沒有告知過你,你自己有沒有簽字確認過如果都沒有,你可以要求他們賠償,要是他們不賠償,你可以去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我辭退,但要求我自動離職
6樓:周甲德律師團
一般主動離職沒有補償,如果發生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7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這種情況公司是要賠償員工一個月工資的。很明顯公司不想給,你的做法是對的。
8樓:
收集證據去仲裁,一年以內訴訟期,如果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辭退,要企業提供證據,但是一般企業舉證比較困難,所以堅持自己的觀點跟企業談判,如果談判不成就去仲裁,
你入職一個星期,公司沒有和你籤合同,領導以表現不符合要求為由,將你辭退,有這種可能性嗎?
9樓:一團小綿綿
肯定是有的,有的公司考核期是很嚴格的
10樓:l劉張飛
有! 這樣 公司就不用給你支付 你入職期間的工資。
我入職快兩個月了,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以不適合的理由辭退我,請問我可以得到哪些賠償嗎?謝謝 20
11樓: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
2、公司以不適合的理由辭退,屬於違法辭退可以要去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即一個月工資。
3、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樓:韓飛律師
1、可以要求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10、82條;
2、如果用人單位說你不勝任工作,確又未依法解除,屬於違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48、87條。
3、2個月的社會保險也是可以要求繳納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馬油油
你是試用兩個月,還是正式入職兩個月。如果是正式入職兩個月首先應當找到證據證明你在這個單位正式入職2個月。應當然後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賠付。
1、審議你是否真的「不合適:,如果是真的不合適,應該調整崗位、或者是結果培訓調換崗位。如果莫須有的不合適,則為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可獲得一個月工資補償(你在公司未滿半年,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補償,公司無理由解聘雙倍),其次公司聘用你2個月未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沒簽,從第2月-12個月工資雙倍;1年以後(此時無2倍工資),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正一定要收集好的證據。比如什麼時候用工的、工資條、考勤啊、工牌、工服啊。
因此這裡又可以獲得1個月工資的雙倍補償。
14樓:我
保守說應該是從第二個月起應支付雙倍工資,以及入職以來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具體根據各地社保開展情況有關,也就是說當地社保部門開設的險種都可以請求,養老、失業、醫療以及公積金有個人負擔部分,工傷、生育個人不承擔。但有的地方尤其是一些邊遠基層地方的社保部門並沒有全部開設,比如,有的地方就沒開設公積金,則你就不好主張。
關於經濟補償,你不好主張,除非你能證明你們之間沒有試用期,或者你試用期已滿。因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當然會有充分理由),不支付經濟補償。
15樓:
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2個月社保、1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賠償金、2個月住房公積金等……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公司以不服從安排為由辭退我,合理嗎
16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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