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呆娃丶
刑法謙抑性(the principal of compress and modesty)是刑事政策的基礎,同時伴隨著「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謙抑性原則日益成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刑法的謙抑性」用語最早見於日本大正年代主觀主義大師宮本英修博士所著《刑法綱要》的論述,隨後在《刑法學粹》一書中他又表達了同樣的思想。它作為刑法價值理念之一種,既為眾多學者所呼籲和倡導,也在現代刑法制度中逐步得到體現。
作為一個舶來品,刑法謙抑原則在我國理論界目前的研究還較為薄弱。實際上,刑法的謙抑精神應貫穿刑法的始終。從立法上來講,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制約著刑法調控範圍的大小,何種行為應該被規定為犯罪,何種行為不應該被規定為犯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就是重要的參照物。
其實,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本身就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載體。犯罪論部分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範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認定、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一罪與數罪問題以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犯罪性阻卻事由也充分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罰論部分涉及的死刑的適用問題、長期自由型的範圍等也無不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休慼相關。
刑法分則的罪名更是離不開刑法謙抑性原則的指導。總之,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樹立系統的刑法謙抑性原則,無疑對刑法理論的發展會有所裨益。
2樓:闖王鎮寶石
刑法的謙抑一詞來自於日本,由日本刑法學者宮本英修提出,後經日本刑法學家平野龍一發展,總結了刑法的謙抑性精神,認為刑法的謙抑性包括刑法的補充性、刑法的不完整性、刑法的寬容性三層基本涵義。
我國學者界對這一原則的內涵意見不統一。 有學者認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犯罪。」陳興良教授持此觀點,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刑法謙抑性應該具備經濟性、補充性、緊縮性三個基本要素。
有學者認為刑法的謙抑精神是指「貫穿整個刑事領域,國家按照一定的規則,控制刑法的調整範圍、調控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種基本精神。」王明星老師提出了該觀點。
有學者認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該根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張明楷教授為刑法的謙抑性進行了這樣的界定
什麼是刑法的謙抑性
3樓:叄重羅生門
謙抑性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一般而言,下列情況沒有設定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罰無效果。
就是說,假如某種行為設定為犯罪行為後,仍然不能達到預防與控制該項犯罪行為的效果,則該項立法無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項刑法規範的禁止性內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經濟或其他行政處分手段來有效控制和防範,則該項刑事立法可謂無必要性。
英國哲學家邊沁有一句名言,稱「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這句話可謂刑法所以要奉行「謙抑性」原則的法哲學依據。故而,那種將群眾的違法行為動輒規定為犯罪的立法法不可取。
其三,無效益。指立法、司法與執法的耗出要大於其所得收益。
由此可見,所謂刑法的謙抑性,主要發生在立法環節。然而,有人卻誤認為,當某種經濟違法行為因其情節或後果嚴重而同時觸犯刑法時,可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直接適用經濟行政制裁,毋須啟動刑罰。例如,曾有來自刑事實務部門的人士談及,說現在全國各地發生了近百餘起濫砍電纜的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屢禁不止。
其中有的人已觸犯刑律,本可適用刑法。但是,既然有關電信行政管理條例已經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設定;其他經濟行政法也對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罰則規定,那就應當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可以適用經濟法、其他行政法的時候,不要動用刑罰。按照這種觀點,對此類人等,僅由有關電信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理即可,毋須再動用刑法。
我們認為,這個觀點可謂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重大誤解。如上所述,謙抑性原則主要發生於刑事立法環節。立法過程中,的確存在當其刑事立法與民商或經濟行政立法「等效」時,即不作刑法設定的「謙抑性」立法選擇。
然而,在司法、執法環節,假若某行為因其危害程度嚴重,不僅觸犯了有關民商或經濟法規範,更觸犯了刑法規範之際,司法機關豈能「謙抑」地不去適用刑法而僅適用民商法或經濟法?可見,司法實踐中必須明確:當其某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種輕重不一的部門法時,司法適用上首當選擇的是「重法優於輕法」原則而非「謙抑性」原則;而當其同時觸犯的兩種部門法之中含有刑法規範時,刑法理所當然地優於其他部門法的適用。
需要指出的是,這樣說並非一般性地否認謙抑性原則也可適用於刑事司法過程。但是,在司法環節,這一過程僅僅體現在適用「刑法」這同一部門法過程之中。此時,司法機關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人人平等原則的前提下,去適度克減不必要的犯罪認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義傾向。
顯然,這一處理方式與行為已經觸犯刑律、卻撇開刑法不去適用而去「謙抑性」地適用行政法的「克減」辦法,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前者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依罪刑法定原則行事的表現;而後者——對犯罪行為只作行政處理的司法、執法法,實屬有職不守的瀆職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的說就是能用其他法律解決的就不用適用刑法了。立法者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
刑法是維持社會穩定的最後一道屏障,如果刑法像民法一樣被廣泛的運用與於我們生活,必然會導致人人自危的局面。因此,才會主張刑法的謙抑性。
謙抑性也就是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歉抑是適應社會矛盾變化、構建和諧社會及保障人類自由權益的需要,它是一種信念,而非法定意義上的原則。體現出來就是非罪化和輕刑化。
5樓:阮漢
刑法的謙抑性有什麼作用
6樓:匿名使用者
謙抑性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
刑法的謙抑性主要發生當出現刑罰無效果、可以他法替代、無效益等情況時才會使用。
刑法的謙抑性,主要發生在立法環節。
什麼是「客觀歸責原則」,對發揮刑法的謙抑性有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客觀歸責的概念
犯罪是一個整體的過程,犯罪發生之後存在定罪和量刑的問題;定罪環節包括『不法』和『責任』的判斷;『不法』指的是符合構成要件和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責任』指的是對不法具有非難可能性。
客觀歸責理論出現的場合,屬於定罪環節中關於構成要件符合性(是否符合構成要件)的兩個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結果是否歸責於行為。客觀歸責理論是德國刑法理論的通說,客觀歸責的概念存在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客觀歸責,包含了事實的因果關係的判斷與隨後的規範判斷。即在結果犯(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時間間隔的犯罪)的場合,先判斷侵害法益的結果(包括危險)與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得出肯定結論,那麼再根據刑法規範,對行為與結果做出評價,判斷該結果是否歸責與行為。
狹義的客觀歸責,是在確定了事實的因果關係的前提下,僅就結果的歸屬進行的判斷。
總結:廣義的客觀歸責= 判斷事實的因果關係+ 狹義的客觀歸責。
客觀歸責理論與刑法謙抑性的關係
客觀歸責理論的應用存在於司法活動的定罪環節,而如上所述,刑法謙抑性在司法環節的體現主要是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個人認為要**這二者之間的關係,可以看作是討論客觀歸責理論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係。
論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之間的關係
8樓:戚廣利
謙抑,是指縮減或壓縮。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
論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之間的關係: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根基,刑法謙抑精神是刑法的靈魂。
謙抑性原則在刑事司法過程中體現為司法機關應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人人平等原則的前提下,適度可減不必要的犯罪認定或者抑制不必要的重型主義傾向。
關於刑法的特徵
9樓:牟利蜜茶
刑法具有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有屬性,這主要表現在:
(1)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而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
(2)一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係,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係相當廣泛。
(3)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輕於刑法所規定的刑罰。
(4)刑法具有補充性,即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係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制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藉助於刑法的調整和保護。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附加刑。
主刑就是隻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於其他刑種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就是作為主刑的補充而附加適用但也可以獨立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實際上也屬於附加刑。
我國刑罰就是通過有主有從、互相配合,有輕有重、互相銜接的設計方式,形成了嚴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個刑種都有它特定的內容和作用。刑種的多樣性,是為了適應犯罪性質和情節的多樣性,便於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
所以,這些刑種是切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實際需要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是指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相比所具有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後果是
11樓:瑞達教育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何為公民個人資訊?
1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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