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05定風翼
對於公有住房來說,由於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只是對房屋的使用權利,而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歸被繼承人所有,所以一般情況下繼承人不能對被繼承人的這一公房主張繼承
作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可以從以下幾點出發:
首先,要明確公有住房,也就是所謂的使用權的房子,承租人死亡後,一般是不可以直接進行繼承的,只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變更承租人。
其次,承租人的變更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應有房屋所在地的物業公司作為出租人進行指定,若當事人對出租人確定的承租人資格提出異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是予以受理的。
最後,若要避免本訴訟的產生,承租人可在生前就將該房屋購買為售後公房,即產權人就有了確定的物件。產權人死亡後,可以進行相關的繼承,產權人可以按自己的意願出具遺囑,也可進行法定繼承。
2樓:王智傑愛我
有共同居住的子女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3樓:匿名使用者
承租房是什麼意思啊?租人家的房子?如果房子都不屬於你的,何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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