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津市劉律師
現在我還沒結婚,如果後來我結婚了,假設以後夫妻關係不和要離婚,我是不是要把我房子怎麼分配啊.
:如果是私產房,則這一房產是你的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如果離婚,不能分割。如果是公產,可能在經過幾年後,則你的妻子可有權要求分割承租權。
2樓:堅決離婚的男人
一個關鍵點是結婚的時間,在這個時間之前購買或取得的財產都是你的,但是從結婚這個時間點開始,共同使用七年後的財產就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了,如果你的假設成為了現實,真的要離婚了,就自己算算時間吧.
當然婚前公正也是一個好辦法,甚至可以婚前對各自的財產進行詳細的約定.
3樓:
可以去進行婚前財產公證,證明那些都是你婚前所有,這就屬於你的私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4樓:
婚前財產就是自己的,一輩子都是自己的。非常簡單
5樓:無心娘子
這是你的婚前財產,屬於你一個人的。如果你還是不放心,可以去婚前公正一下!
6樓:制己制理
你得問題,建議交一個律師專門管理你得財產。
7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針對部分配偶給小s買車買房的情況下,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呢?這樣情況下,配偶完全有權利要求返還。
8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應該當面諮詢律師進行策劃。如在北京可以聯絡我。
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如何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
10樓:淡ii定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實行法定財產製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須對共同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完全等同於家庭共同財產。
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另外,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範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佔比例增大的趨勢。這要求我們對新出現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從所有權歸屬的角度加以認定。
婚姻法第17條首先對此做了列舉、概括並舉式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條第3項之外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於智慧財產權收益的時間性,在當事人取得智慧財產權後,因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並不同步;所以,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軍人時,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而在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數額的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即發放費用總額/(70-軍人的入伍年齡)。
在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一般登記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據物權法的基本規則,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人為所有權人,這樣對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對此做了特別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此條的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為承租得來的住房是不會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作為一個定語修飾房屋的的話,就大大限制了該條的適用範圍,因此欠缺妥當性;如果僅僅是雙方在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登記在一人名下時,顯然更有理由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也沒有加以專門說明的必要。
而我們認為後一種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
對於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做了原則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當前,父母對子女婚姻進行經濟資助購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現象。對於此類財產的歸屬,按以下規則確定:在當事人結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在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問法網劉律師
共同財產在雙方沒有過錯情況下,各一半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
1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提問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內容。
一、能達成離婚協議的,以離婚協議為準;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特殊情況:
1、夫妻一方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8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一方離婚時生活困難的,可以通過協商向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請求適當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過程中無過錯一方可以向有過錯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4、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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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小輝學長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本可能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而對夫妻財產製的約定,張法官建議採用書面形式。因為口頭約定,常常因約定不明確而無效。一旦夫妻離異,就要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本可能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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