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吾本漁樵
1、是否可以離婚,是要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確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因此「離家出走半年」不是離婚理由,也不夠「分居滿二年」的條件。
2、你丈夫原來做生意欠了很多債,他做生意盈利是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因此,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需要共同承擔債務。
2樓:scofield三
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 如果您在分居前知道您的丈夫有外債.請看: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已訴一方債務,但在離婚時仍未償還的,已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仍由雙方共同償還,不再參與分割。如未確認是夫妻共同債務,且公告後債權人不主張是離婚當事人雙方共同債務的,仍由原義務人償還。 以上是筆者的粗淺認識,建議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解釋之二時能充分考慮到審判實務的影響,更明確地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定性,能否把告知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作為離婚案件審理的前置程式。
公告期限內債權人不向法院申報登記債權或者申報不起訴的,應視為放棄,或認定離婚雙方無債務。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可以離的只要雙方同意,但要有什麼不和特別
4樓:李詩懷律師
出走半年並不一定就可以離婚;
共同債務應該共同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可以離婚是要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確定的一般來說是裡不了得
妻子離家出走半年我可以起訴離婚嗎
6樓:律佳
《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依據此條款,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一致,任意一方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老婆離家出走半年不出現怎麼才可以離婚
7樓:原創**夢工廠
這個可以通過起訴方式離婚,
到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狀。
如果兩個人過日子,另一個人離家出走半年多。回去可以直接申請離婚嗎?麻煩嗎
8樓:大明
關鍵看你們感情破裂沒有,這才是離婚的條件。
9樓:空東強
離家出走半年……已經夠明瞭了
10樓:瀟笑撒
可以,如果分居兩年,就一點不麻煩了
新的婚姻法中有沒有說,女方離家出走半年,多久可以離婚,期間對小孩不過問,
11樓:樂觀的靚哥哥
婚姻法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如果當事人申請離婚,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1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有新《婚姻法》出臺。
離家出走半年以及分居幾年,僅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諸多可認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條件之一。
能否離婚,取決於女方是否同意。
13樓:博潤鄭律師
婚姻法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4樓:嚴維律師事務所
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如下,請參考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說,都是兩年以前才能算離婚!
16樓:賴洪康
沒有,走了可以去派出所立案,一年後可以單方離婚
離家出走多長時間可以起訴離婚?
17樓:法邦網專家
只要雙方已經結婚就可以起訴離婚,是不是判決離婚,由法院根據證據情況決定。
老婆離家出走半年確等來的是她起訴我離婚可是我不想離,可以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9樓:
法律有規定分居多久法院就可以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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