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後各方責任如何分擔呢?

2023-05-13 22:15:22 字數 1364 閱讀 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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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也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據《建築法》上述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將違法分包界定為如下幾種情形。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既可以依合同約定產生,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產生。

建設單位雖然和分包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但是當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時,建設單位既可以根據總承包合同向總承包單位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分包單位不得拒絕。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或者各自過錯大小確定;一方向建設單位承擔的責任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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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實踐中對於違法分包的認定存在著很大缺陷,一旦規定違法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實際施工人為了取得工程欠款,不論分包情形如何,均會主張構成違法分包以便向分包人主張連帶責任。我們認為《江蘇省高院意見》客觀上起到了推動當事人突破合同相對性提起訴訟,甚至會產生助長分包單位惡意提起訴訟,從而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負面作用,這與最高院頒佈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不符的。法律貓指在實踐中,如果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人具備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而實際施工人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甚至有可能與合同相對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將工程量做大,工程費用提高,惡意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

於發包人或總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關係,對工程被轉包或分包並不知情,對工程實際支出情況並不瞭解,此種情況下如果適用《江蘇省高院意見》第23條,則會進一步造成不公平,訴訟結果極有可能損害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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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有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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