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不變的旅程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二代的旁系血親和三代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同源於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其範圍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超過這一範圍的親屬,就不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指和已身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親屬關係遠近的區分採用傳統的世代計演算法,即以已身為一代,從已身往上數,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此類推,據此,可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範圍列舉如下: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雖然在名義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稱,但實際並無血緣關係。
2)、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輩旁系親屬,包括叔、伯、姑與侄兒、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
3)、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輩旁系親屬,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2樓:梓喵丶
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絡,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係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
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
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
同姓為婚者,各杖。
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國成立後,2023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2023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於禁止血親結婚的範圍沒有改動。
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
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媽媽的妹妹的女兒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嗎
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互相間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血親.在血緣關係上具有同緣關係的,除直系血親外均為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相互之間具有直接的血緣關係的血親。己身所出和出於己身 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 的血親均是直系血親。世代計演算法一輩為一代,在計算直系血親時,以已身為一代,然後由乙身...
法律所說的三代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是指是什麼
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 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絡的親屬 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
第三代試管嬰兒技術適用於哪些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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