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性質分類

2023-07-04 11:40:13 字數 2665 閱讀 1299

1樓:飯小希說教育

保險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2、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 3、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 4、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 5、批單,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也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 6、其他書面形式。 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保險合同性質分類

2樓:覃永雄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一、財產保險合同是以什麼為保險標的。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和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性質

3樓:張三**

1、有償性:對被保險人的保障是因為其交納了保險費;

2、保障性:只要是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生了約定的情況導致損失,既可以獲得賠付;

3、雙務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都承擔一定的義務;

4、附和性:保險合同是定好的,投保人投保只能同意其條款;

5、射幸性:保險事故是有偶然性的,對被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只讓其得到了一個不確定的機會;

6、最大誠信:保險合同從簽訂到履行所提供的資料必須都是真實的。

1、射幸合同在簽訂時其標的物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其實是獲得該標的物的希望或是機會;

2、射幸合同成立就會立刻生效,不得反悔;

3、合同雙方所需要承受的風險是不對等的,即使交易標的物沒有出現,買方依舊需要支付合同要求的**;

4、射幸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遵循最大誠信的原則。

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型別

4樓:陳友聯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

一、保險合同能終止嗎。

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是否可以終止,由實際情況來定。保險合同有兩種終止方法:自然終止和合同終止。

如果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生效後承保風險消失、保險標的由於非保險事故完全滅失;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沒按規定轉讓合同轉讓,導致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的。那就可以自然終止合同。另一種就是在保險合同期限還沒到期時,一方可按法律或約定提前終止合同。

二、股東之間的協議糾紛算合同糾紛嗎。

股東之間的協議糾紛是一種合同糾紛。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股東之間的協議就是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協議是一種合同,股東之間在簽訂協議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合同糾紛。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因此股東之間簽訂的協議也是一種合同,股東協議糾紛是一種合同糾紛。

三、如何更改保險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發生的變更,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及事項的變更。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式才可完成。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投保人及時提出變更保險合同事項的要求,保險人稽核,並按規定增減保險費,最後簽發書面單證,變更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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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保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2 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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