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麗麗
可以分!因為這個房子是屬於婚後財產,雖然只寫了你老公的名字,但是是屬於你們共同的財產。即使是婚前買的,但若婚前沒有做公證,不管是誰買的,只要是屬於你老公的,即寫著你老公的名字,你都可以分的。
即使他說隨時可以把房子名字改成他爸爸名字,也要經過你的同意,因為這個房子他沒有絕對的處理權。我是做房產的,這個只是我的瞭解。希望對你有幫助,更詳細的你可以去房產局諮詢,或質詢律師!
2樓:網友
你就想著離婚分房子???你強,
3樓:蘿蔔小新吾
我以前在電視看過類似的案例,好像要看這個出資方是誰,如果有證據證明是你老公的爸爸出錢買的,而且他也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你們,那這房子就屬於他的,如果表示了贈與,你估計還能分到些,最好還是找個專業律師諮詢下。
4樓:匿名使用者
靠,什麼鳥,為什麼食亡?什麼人,為什麼財( )你先想好怎麼經營好感情、婚姻、家庭吧?可以說,你就沒打什麼好譜?動機就居心不良了。就這種素質,就這種水平。無語。
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就是要證明這個房子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老公爸爸名下房子離婚能分嗎
6樓:賈寶驊
老公爸爸名下房子離婚是否能分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如果該房屋是在結婚之前已經購買,且產權登記在丈夫用其父親名下的,則應歸丈夫所有的房屋產權份額屬於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應歸丈夫個人所有,妻子在離婚時不能要求進行分割。如果該房屋是由男方父母購買,在婚後進行了產權登記並登記在丈夫和其父親名下的,則屬於男方父母對丈夫的贈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男方父母明確是贈與丈夫個人的,則應屬於丈夫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妻子無權要求分割;如果沒有明確贈與丈夫個人的,應在丈夫名下的產權份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離婚房子是老公爸的我能分到嗎
7樓:離婚張麗珍
離婚房子是老公爸的什麼也分不到,夫妻離婚時能夠分的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財產是不能分的。房屋的產權目前是老公爸爸的,離婚就不能分割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房子是老公爸的我能分到什麼呢
8樓:張麗珍
房屋屬於老公父親名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權按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夫妻離婚只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分割的權利,對於其他財產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房子是老公爸的我能分到什麼呢
9樓:血刺親惱
對於房產屬於老公的父親名下的情形,不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 時,無權按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夫妻離婚時能夠分的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財產是不能分的。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智財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房子是老公爸的我能分到什麼呢
10樓:離婚張麗珍
對於房產屬於老公的父親名下的情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權按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夫妻離婚時能夠分的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財產是不能分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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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