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察大隊把肇事者逮捕後需受害方簽字嗎?

2025-03-28 02:55:19 字數 1096 閱讀 4123

1樓:匿名使用者

1,車禍時保險公司有做現場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方責任範圍內,受傷方不簽字肇事方照樣可在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領取賠。2,車險理賠是保險合同糾紛,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約定,與第三者沒有腔陵合同上的約定,因此第三者籤不皮歷簽字與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的理賠不存在關係伍握戚。

交通事故後刑偵大隊把人據捕後沒有讓受害方簽字,這樣做合法嗎?

2樓:自由陽光下的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孫山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所謂「滲凱虛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叢燃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如果涉嫌交通肇事,逮捕肇事者是不需要受害人簽字的,如果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在判刑上可以減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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