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q卿仔
如果公司有明確規定:忘記打卡三次就會被辭退,而員工確實出現了三次沒有打卡的情況,那麼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有權利按照規定對員工進行處理。
但在實際操作時,公司也應該考慮具體情況和員工的表現,以公正和合理的原則來調整處理方式。以下是一些建議:
1.首先,應該確定員工是否已經清楚瞭解到公司的規定。如果員工之前從未聽過或者不清楚這個規定,可以為公司提供更詳細的資訊和培訓,以提高員跡衡工的意識並規範員工的行為。
2.其次,應該考慮員工姿賀做忘記打卡的具體原因,如果是因為特殊情況,例如生病、家庭原因等導致的,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例如給予適當的處罰並允許員工補卡。
3.最後,如果員工表現出色,並且已經證明能夠勝任工作,公司也可以考慮其他辦法來拍禪解決這個問題。例如公開警告,並制定特殊的打卡標準。
總之,在員工忘記打卡三次的情況下,公司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員工採取合理、公正、平等原則的處理,為員工提供更多的幫助和機會。
2樓:du杜秋芝
答:關於公司有忘記打卡三次就辭退員工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
首先,公司要將「忘記打卡三次就辭退員工」的政策正式寫入章程,同時加強相關制度的宣傳,做到員工全部瞭解此條政策,並銀世嚴格執行它。
其次,為了充分保障員工的權益,公司應該在此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充分考慮餘搏橋員工的情況,儘量寬容,及時給予員工警告和教育,讓員工瞭解本公司重視勞動考勤政策,在有效實施規定的情況下,對拒絕或忽視政策的行為給予嚴格處罰。
最後,公司可以考慮採取彈性措施,為那些經常忘記打卡的員工安排額外的工作或提供豎猛加班所得,從而更好地實施考勤政策,減少辭退次數。
3樓:猜不透人心
其實根據勞動法來看,在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搭塵鬧,是不應該辭退的,您可以諮詢律師,或者要求單位出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說明等,但是其實一般來說如果你個知罩人忘記打卡三次公司就辭退你,其實這個公司本身就不想要你了,只是在找藉口來辭退你而已。對於這樣的公司,您很難去研究,兄純並且這種決定權一般都不是掌握在員工手裡,而是公司。
公司以未打卡辭退員工可以嗎
4樓:
摘要。親親,晚上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以未打卡辭退員工。這是不可以的哦。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打卡為理由辭退勞動者的,顯然是一種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公司以未打卡辭退員工可以嗎。
親親,晚上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以未打卡辭退員工。這是不可以的哦。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打卡為理由辭退勞動者的,顯然是一種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公司以考勤未打卡為由辭退員工是違法的!因為未打卡並不等於就未履行各自職責。
我只是未打卡,但是我出勤了。
您幫我參考下。
親親,您是真的長時間為打卡嗎?
員工如果沒有按照考勤制度打卡,就會按照曠工處理,一旦時間累積到了一定的程度,那麼員工就會被開除。
是的,公司也沒有警告扣工資,直接通知我的。
跟領導關係不好,然後他們不想補償那麼多,就找了這個理由。
您確認對方有通知您打卡嗎,是您任拒不改正?
如果真的是辭退通知上所說,這是合法的,對於不服從管理的員工完全可以通知他離職處理。公司的內部制度,得遵守,本身員工與企業的地位就不平等,企業是支配者,員工是被支配者。
都是口頭通知,或者教我們打卡,就是在試執行,沒有說不打卡會被扣工資,然後一次警告都沒有。
那您可以帶著辭退通知去勞動局起訴。<>
公司以未打卡辭退員工可以嗎
5樓:劉高鋒
法律分析:兩種情況第一不打考勤單位是不可以辭退勞動者的,不打考勤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理解這一條款,一是用人單位制定了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二是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屬於情節和性質嚴重。至於何為嚴重,則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用打卡來辭退員工是否合法?
6樓:玩遊戲的魚博士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非常正確的,銷售崗位需要經常外出,因此在考核出察陵絕勤上就應保持靈活的態度,該公司強行用打卡不足的方式予以辭職是不正確的。
任何工作崗位都有自己的工作方式和專門的溝通交流方法,特別是銷售,為了獲得足夠好的業績和拉攏客戶。常需要外出進行溝通和交談,因此在打卡考勤上就不應要求強制性的安排。
銷售崗位注意安排強制性考勤。
作為有銷售經歷的人,我對於該公司強制打卡的情況是非常不理解的,因為銷售工作本身敗姿就是依靠業績獲得足夠多的提成,因此在外出和和客戶交談上面是不是會花費更多的精力,而公司在促進銷售崗位的業績效率時,更應該採取靈活性的應對方法,這種強制性的考勤就是在對銷售人員本身做限制。<>
而應注重員工本身的實際工作完成情況。
這對於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促進公司的業績利潤而言,沒有任何積極意義,企業管理層應該根據不同員工的過往經歷和銷售口碑,對其實際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才能夠更好的汪攔促進員工在公司裡面的歸屬感和工作方向。這個企業的領導管理層是值得反思的,他們的做法完全背離了銷售初衷。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該公司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在綜合了多個因素和證據以後判決該公司賠償違約金的情況是正確的。該公司本身就因為這種情況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而且還侵犯了就業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應該根據合同內容賠償一定的補償金,作為生活當中的就業者,我們在面對這類違法侵害個人合法權利的行為時,一定要用法律的**保護自己,從而更好的糾正職場上面的某些違法行為和不良風氣。<>
公司以未打卡辭退員工可以嗎?
7樓:袁鵬勇
法律分析:不打考勤單位是不可以辭退勞動者的,不打考勤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銀畢逗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數襲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鋒賣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諾基亞6300反覆白屏三次後就自動關機也送去刷過機了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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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工業革命的主要標誌有哪些三次工業革命的標誌?
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主要標誌則是資訊科技的興起 第三次科技革命是人類文明史上繼蒸汽技術革命和電力技術革命之後科技領域裡的又一次重大飛躍。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原子能 電子計算機 空間技術和生物工程的發明和應用為主要標誌,涉及資訊科技 新能源技術 新材料技術 生物技術 空間技術和海洋技術等諸多領域的一場資訊控制...
大家都說人生要有三次戀愛就夠了一次懵懂,一次刻骨,一次一生,可如果前兩次都發生在同人身上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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