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有誰知道

2021-03-03 20:52:12 字數 3217 閱讀 9332

1樓:血染傲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深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老有所養,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

第三條具有本縣農業戶口,年滿16週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章**籌集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補貼構成。

第五條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墩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 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以後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第六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並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贊助。

第七條 **繳費補貼。省、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縣財政對參保人每人每年繳費補貼為15元,省補 貼待方案出臺後計入個人動賬戶。

第三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八條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省、縣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參保人如因特殊情況中斷繳費的,保留個人賬戶,以後繼續參保的,個人賬戶可以連續計存.

參保人繳費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間暫停繳費,待服刑期滿後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繼續繳費。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條 凡男女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可享受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一條**為符合領取條件人員每人每月補貼基礎養老金55元,今後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建立適時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相同).

第+三條參保人男女年滿60週歲,繳費年限不足

15年的,可按最低標準一次性補繳15年(不享受繳費補貼),從繳費滿15年的次月起計發養老金。

本暫行辦法實施時,已滿60週歲示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檢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同住一個鄉鎮)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參保期間死亡的,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收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參加人享受待遇後死亡的可一次性享受300元的喪葬補助金。

參保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斯間已到齡的,暫緩辦理

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後次月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已領取養老金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服刑期滿後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第五章與原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銜接

第+五條對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農民,原則上應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將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全部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折算繳費年限。折算後不滿15年的,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個人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逐年或一次性補繳差額部分,並享受**補貼;,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農民,可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機構及職責,

第十六條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者保險領導小組是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機構,職責是:

1、貫徹落實**及省市有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2、指導、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履行職責,保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

3、查處和糾正各種違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行為;

4、定期向縣人大、縣**、縣政協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七條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督小組是全縣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監督機構。職責是:

1、監督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組織及縣鄉鎮經辦機構履行職責情況;

2、監督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收支和使用情況。

第+八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實施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

職責是:

1、履行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墓金的監管職責;

2、制定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稽核制度;

3、對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和支付資訊,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九條鄉鎮人民**(開發區、風景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單位,其所屬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是實施本鄉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職責是:

1、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宣傳發動、組織實施等工作;

2、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諮詢、資料資訊收集和錄入、個人檔案建立及統計等工作;

3、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徵繳工作;

4、做好參保人的參保登記、待遇資格初審、生存驗證、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縣人事、發展改革、財政、農委、公安、民政、計生、審計、廣電、統計、農聯社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七章**管理

第二+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縣財政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性質和用途.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損失,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偽造證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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