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取之日起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021-03-03 20:57:33 字數 5055 閱讀 5373

1樓:匿名使用者

copy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

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個題選c 5年。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5年。參看《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

法律規定可以抵消的債權

4樓:華律網

所謂約bai定抵消就是當事人du互負債務,但標的物種zhi類、品質甚至數量均不相同dao的,經雙方協商一回致,答進行的抵銷。債務抵銷一方面可以免去雙方互動給付的麻煩,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另一方面可保證債權的效力,以免先為清償者有蒙受損害的危險,特別是在破產程式中,破產人對於債權人有反對債權時,其債權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債務,從而使自己處於優先清償的地位。債務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兩類。

《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條件或者期限。

5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回質相同的,任答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按照合同性質不能抵消的債權如下:

(1)基於身份關係而發生的財產權,例如扶養請求權,夫妻財產的約定權等;

(2)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禁止讓與的權利,例如救濟金請求權;

(4)禁止扣押的權利,例如維持生存所需的勞動收入請求權;

(5)權利的某項權能,例如債務人未出租房屋,債權人不得代位出租。

6樓:布果仟依

【1】《抄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襲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除依據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能抵消的債權外,都是可以抵消的。

法律規定或按照合同性質不能抵消的債權如下:

(1)基於身份關係而發生的財產權,例如扶養請求權,夫妻財產的約定權等;

(2)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禁止讓與的權利,例如救濟金請求權;

(4)禁止扣押的權利,例如維持生存所需的勞動收入請求權;

(5)權利的某項權能,例如債務人未出租房屋,債權人不得代位出租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2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債權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7樓:華律網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衝碼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

一、合同義務轉移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債務是可以轉移的,但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運洞;(二)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三)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債務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債務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四)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二、合同義務轉移包含著兩種形態:(一)將合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這種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旁判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則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8樓:催天下

以下是債權債務轉移的

法律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敗陪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絕肆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察巨集蠢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法律中的物權大於債權

9樓:火車上的豬

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於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絡,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其原因可歸為: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係,即靜態的財產關係,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於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

(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佔有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係。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係,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於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於債權的效力。

(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並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採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於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於債權的效力了。

(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於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係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區域性的財產關係,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

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於債權啦!

以上就是為什麼物權的效力高於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10樓:匿名使用者

dui !

一樓確實說的好!

11樓:米蘭的記憶

樓上的說的那麼清楚,我也不說什麼了。。。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12樓:你愛我媽呀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

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

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13樓:狂拽一條街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一是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係,故不得轉讓他人。

二是「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

三是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卹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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