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中的平等原則與民法中的平等原則有何差異

2021-03-03 21:41:44 字數 5574 閱讀 3216

1樓:狐魅◎裳

憲法的平等原則範圍copy

更廣,bai其包含的法理是同樣的人應du當受到同樣的對待。而民法zhi的平等原則僅指dao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平等。

憲法的平等原則是民法平等原則的基礎,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憲法的平等原則在民事關係中的具體體現。

2樓:stupid的哥哥

深度不一樣,憲法中的基本原則還同樣指導其他法律,包括刑法之類的,民法中的平等僅侷限在民事主體之間,個人理解。

民訴中,平等原則 對等原則 同等原則,那兩個是一個意思?

3樓:閻欣愉御鈺

同等原則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對等原則是指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4樓:1084769302季

同等原則:【外國】主體與中國主體有同樣的待遇(給予權利)對等原則:我國法院對該【外國】主體加以同樣的限制(限制權利)平等原則:訴訟權利平等原則(不限外國人)

【都是不同的意思,沒有一樣的】

5樓:王旭很

平等原則同等原則是一個意思。

對等原則,就是當外國法院對我國

公民訴訟權利有限制時,該國人在我國法院進行訴訟時,我國法院也採用對等的做法對該國人的訴訟權利進行同樣的限制。

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享有該國規定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如何理解民法中平等原則和自願原則的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平等原則主要是指民法調整的是平權主體之間財產人身關係,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地位平等。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作出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民事法律關係都是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

怎麼說呢,平等原則是自願原則的基礎。只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互不隸屬,民事主體才可能作出自願的意思表示。自願原則當然也對平等原則產生影響。

7樓:匿名使用者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可以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但是,民事主體的意志自由不是絕對的,其不得違背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觀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好律師網參考

8樓:匿名使用者

平等指民事活動的資格平等,沒有領導與被領導及管理及被管理關係,自願是指從事從事活動當事人的心態,不是被逼迫的,被逼迫的無效,重大誤解的可撤銷。

一種是主體資格,一個是民事主體選擇做與不做以及怎樣做的自由。

民法中的平等原則是指()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c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d民事活動結果應當平

9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民法中的平等原則是指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

d.民事活動的結果平等

正確答案:c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10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中的平等原則是指:( )

11樓:匿名使用者

a b c d

民法作為私法 ,其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人人地位平等。 可以說,正是有了民法,才有了憲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a 權力能力平等 = 人人生而平等

b 適用法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平等協商 ==地位平等可以推論出平等協商d 同b

d 權利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相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傾向的答案是:b c d

理由如下:a選項,應當是權利能力平等而不是權力能力平等。如果是民事權利能力的話應當是入選的。

b選項,首先憲法規定了適用法律的平等原則,民法在法律的內容中具體的落實了這一原則,這是無可爭議的。

c選項,民法是調整橫向法律關係的基本法律,民事主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們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過程中基於自己的意思進行平等協商而不受對方意思的束縛。這一選項可以結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進行理解

d選項,如b選項解釋。

e選項,權利內容是不相等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通過這樣三個基本民事主體的比較即可排除這一選項。

具體可以參考民法教材的民法基本原則章節進行理解和分析。

民法的六大原則是什麼

13樓:法律快車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標誌。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物件的特點決定的。

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藉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他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範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上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係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並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

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於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

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六項: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標誌。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物件的特點決定的。

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藉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他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範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上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係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並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

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於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

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

如何理解民法的平等原則,民法中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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