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如何認定侵權

2021-03-03 22:10:50 字數 3146 閱讀 7650

1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司機停車位置欠妥當 司機可能要承擔部分責任第三人如果違反交通相關規則 第三人可能承擔部分責任如果乘客自身過錯導致 乘客可能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如何界定

2樓:言子o峓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護範圍,而明確界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對於提高人民法院審理侵權糾紛案件的質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這就說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物件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除民事權益以外的其他權益如違約責任等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而民事權益具體包含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等」應當是開放的,包含但不僅限於上述權益,其他民事權益也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

由於民事權益種類繁多,立法中難以全部列舉,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出現新的民事權益,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也不可能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被《侵權責任法》保護,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也應當屬於《侵權責任法》保護的範圍。

1.名稱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可見,我國法律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名稱權的,雖然《侵權責任法》未明確列舉名稱權,但其應當屬於「等」人身權益的一種,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

2.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兒的利益。在民法上,活著的人才可能享有人格權,自然人死亡之後,其權利能力喪失,已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權利。

但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個人利益,在自然人死亡以後,法律仍需要對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予以保護。此時,死者的名譽、姓名以及肖像等不再體現為一種權利,而是一種法益。同理,胎兒的人格權益也要受保護。

比如侵權母親的健康權,導致胎兒受損害,胎兒在出生後也有權要求賠償。

3.佔有。我國理論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事實。

從現實生活來看,許多佔有的狀態儘管還沒有形成權利,但基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法律有必要對這些佔有狀態進行保護。如拾得遺失物、漂流物等,依據法律規定,佔有人應及時返還失主或上繳國家,而不能據為己有,佔有人也不能因其佔有而獲得佔有權,並長期佔有這些物。而且,佔有一旦形成,便應當受法律保護。

如果上述佔有人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憑藉暴力從佔有人手中侵奪其佔有物,則社會經濟秩序將遭受嚴重破壞,法律秩序也將蕩然無存。

4.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商業祕密、技術祕密屬於專利權之外的合法利益,如果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商業祕密或者技術祕密,受害人可以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5.純粹經濟損失。所謂「純粹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沒有侵害受害人的權利,但給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和有形財產損害之外的經濟上的損失。

純粹經濟損失是金錢利益上的損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損害。該損失可以金錢數額進行量化,但由於其涉及範圍的不確定,在損失的計算上也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應當儘量限制其保護範圍。根據發生形態的不同,可將其大體上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間接致損,即行為人對受害人造成的同時,也間接地對第三人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害。二是失去使用價值的損失。三是不實表示造成的損害,等等。

就各國立法及判例學說加以觀察,可以發現一個共同規範趨向,即對純粹財產上利益的侵害出於故意時,或者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為要件,才應成立侵權行為。之所以如此不是在於懲罰,而是鑑於加害人明知而為之,責任範圍可得預見,自不應免於賠償責任。

6.債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

合同債權也是一種民事權益,但它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侵權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的規定不涉及合同債權問題,因此債權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是由合同法調整。

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受本法調整,沒有明確作出規定,我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應當屬於侵權責任的範圍。本條第二款列舉了部分民事權益,最後用了「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可以涵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問題。一方面法律上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應當予以否定,且債權人由於第三人行為而受損害,亦理應得以救濟,而第三人侵害債權問題在合同法領域因受債的相對性原則束縛而不能受合同責任調整;另一方面,由於債權的存在缺乏社會公示性,債權受害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債權均成立侵權行為,則行為人動輒得咎,社會經濟活動及競爭秩序實難維持。

基於上述兩方面的理由,第三人侵害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被侵害的債權系合法債權、行為人系債權債務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行為違反法律、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權人債權損害、第三人存在侵害債權的故意、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和債權人的債權受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租賃、借用車輛出現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度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盜搶的車輛在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身、財產損失的,如果已報案,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肇事方承擔賠償責任;未報案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輛不應認定為「被盜」。其理由是:其一,從字面上理解,「盜竊」是一個法律術語,應經專門機關予以認定,與「丟失」有區別。

其二,機動車輛作為一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運輸工具,國家對機動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其取得、轉讓都必須依法進行登記。被告所有的車輛丟失後,應預料到丟失的機動車輛有可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其行為放任了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能性,而且使盜竊者、搶奪者、搶劫者逍遙法外,受害人無法確認「肇事人」,使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相應的救濟,對受害者顯失公平。因此,車輛丟失後,應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經公安機關備案確認,這才符合國家對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的規定。

所有人在車輛丟失後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不符合侵權責任法中「盜竊、搶劫、搶奪的機動車」的概念,無免責事由,應承擔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可在賠償範圍內向盜搶人人追償。

掛靠車輛致人損害的,被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費,是否具有過錯,承擔責任的範圍是全部賠償責任,不是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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