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就是學汙染生態系統修復的,個人認為,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復前景還
是很大的回。從汙染層面講,土壤和答地下水的汙染是最難處理的,因為因素太多,控制複雜,但是我國的工業化進展這麼快,產生汙染是必然的。而且,近些年我國發生這麼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群眾對於食用安全的食品非常需求,那麼對於土壤進行修復勢在必行。
之前國家**委已經設立了國家水專項,現在專家正在討論設立大氣和土壤專項,說明對於土壤修復已經更加註重了。而且,土壤專項一旦設立下來,那麼投入的資金比水、大氣專項的一定更多,從修復難度上來講,土壤是最難以修復的介質。所以今後土壤修復和地下水修復必將發展起來。
2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覺得很一般!一旦汙染他們修復起來很麻煩的,也不好實施啊!
土壤地下水修復存在哪些認識誤區
3樓:丨何須演繹艹
有哪些認識誤區?
誤區一:汙染
場地是指汙染的土壤。
汙染場地是由於某種行為和活動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汙染的場地,汙染物的遷移還會對場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汙染。因此,多數汙染場地的修復包括地下水修復。
誤區二:汙染場地就是棕地。
如果場地是廢棄的,而且其開發利用受到汙染的消極影響,那麼這種汙染場地也稱為棕地。棕地僅是汙染場地的一部分,其概念是個舶來品,在國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義。在我國把汙染場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歷史原因。
但是現在應該以發展的眼光,將兩個概念區別開來。
誤區三:汙染場地即指工業汙染場地,關停搬遷會「產生」汙染場地。
工業汙染是汙染場地的成因之一。採礦業、商業、軍事基地、**業和廢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汙染場地。作為汙染場地數量最多的一類,加油站嚴格意義上也不算工業。
汙染場地是因為存在有害物質,關停搬遷行為本身並不能「產生」或「造成」汙染場地。
誤區四:超級**因汙染責任很難認定,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投入大量的資金支援。
《超級**法》的官方名稱是《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又因其建立了一個修復**而得名。其主要內容是:有汙染就須有清理修復行動,有汙染損害須進行賠償,有汙染須找到汙染責任方。
超級**並不針對全國所有的汙染場地,也不管理棕地,只涉及汙染最為嚴重和危害最大的一類場地。更多的汙染場地由聯邦其他專案和地方管理。沒有一個超級**場地是因為開發而啟動修復的,87%的超級**場地都找到了責任方,平均每個場地有71個責任方。
由此而見,汙染場地追責並沒有想象的那樣困難。**本身是用於應急反應、找不到責任方或責任方無力承擔的場地,汙染責任方支付了大約70%的超級**場地修復。
因此,憑「**」一詞就認為我國只要建立一個**性**,通過收稅、收費和撥款等財政手段就能解決汙染場地環境問題,就可以一勞永逸,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誤區五:修復汙染場地僅服務於開發和搬遷場地。
修復汙染場地有利於保證土地開發利用安全,但不是僅僅服務於開發。近日**報道的河南禹州東十里村地下水汙染、湖南衡東大浦化工廠土壤汙染、甘肅蘭州地下水汙染等汙染場地事件,都同開發和搬遷無關。而我國目前關於汙染場地環境管理的檔案無一例外地只提及待開發和搬遷的場地,可見這一誤區對相關政策的影響。
誤區六:汙染場地調查可以用環境影響評價替代。
由於汙染場地環境管理與土地開發「繫結」,一些地方制定汙染場地環境管理政策時引入了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也有將場地調查納入環評的提法。由於評估物件和時間段的不同,用環評的技術方法做不了場地調查評價的事。當然,應該看到這與當前我國汙染場地管理無法(律)可依有關。
誤區七:場地調查評估並不重要。
我國普遍有「重修復、輕調查」的觀念,其實詳細的調查雖然有所花費,卻能全面準確地瞭解汙染狀況,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的修復方案,最大程度地減少修復總成本。形象地說,沒有調查的修復就如同醫生未曾望聞問切,豈能對症下藥。
誤區八:搬遷後場地都算曆史遺留問題場地。
當前,有種看法傾向於將工礦企業停產搬遷後場址都劃為歷史遺留汙染場地,提出其修復資金由財政統一兜底。
歷史遺留問題有兩個鮮明特點:一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產生或由特定歷史事件造成,其發生有特殊的歷史原因;二是製造問題的責任主體在那個特殊的時期和背景下不會被追責,到了應該追責的時候卻已經滅失或無法找到。
我國眾多工礦企業生產經營場地,生產歷史和搬遷時間各有不同,要劃定治理修復責任,先從法律上準確定義何為「歷史遺留」非常關鍵。
誤區九:地下水汙染也需要做健康風險評估。
一段時期以來,對飲用地下水行為進行風險評估在國內非常流行。按照新發布的《汙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作為生活用水的地下水應直接採用水環境標準或生活用水標準,不需另行計算風險。
國外汙染場地風險評估的提出和應用是在實踐基礎上不斷調整形成,具有較強的階段性、發展性和地域性。同我國文化、地理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更為接近的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均未在汙染場地管理上實行風險評估。由此,摒棄和過度使用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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