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精神病重新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2021-03-05 09:21:47 字數 1521 閱讀 9128

1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式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對該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的要求。或者在**前要求重新鑑定。但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部出臺的《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對司法鑑定期限有明確規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3樓:遲嘉禧始翼

公安部頒佈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明確,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該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被鑑定人。按照這一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鑑定條件。這一程式還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行政案件中專門技術性問題進行鑑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機構進行鑑定。公安機關應當為鑑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和鑑定機構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三、鑑定費用。按照這一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

按照規定,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重新鑑定,如果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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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 這個對方有沒有精神病不是你說了算,當然也不是我說專了算,是由司屬法鑑定機構的專業儀器和專家們通過專業鑑定了才具備法律效力.精神病的鑑定後是會根據醫學的檢測來判斷對方是否有控制自己言行,屬於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話,那就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其監護人要承擔你小孩的死亡賠償金。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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