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2021-03-05 09:22:11 字數 5035 閱讀 2633

1樓:mr蕎

根據《***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檔案精神,決定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專案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專案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對符合地方**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9月28日以後已徵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執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規定,2023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專案,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統一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中有關廉租住房稅收政策的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同時廢止。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建設公租房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可享多項免稅優惠

三、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支出可按規定比例扣除

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範圍

保障性住房是指**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物件、建設標準、銷售**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

二、廉租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規定**、向規定保障物件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規定**、向規定保障物件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契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徵契稅;

(六)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23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23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經濟適用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印花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商品住房專案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契稅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四、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以下相關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專案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印花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專案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三)契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

(四)土地增值稅方面。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稅收優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準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檔案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准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檔案和市、縣人民**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4樓:搜狐焦點

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保障性住房的銷售物件是收入為中低層的住房困難的家庭,有著限定的標準和限定的**。並且,保障性住房的稅收標準與商品房也有所區別,保障性住房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那麼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到底有哪些優惠?

一、契稅

1、個人購買經適房,契稅的徵收是在法定稅率的基礎上減半。

2、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適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免徵契稅。

3、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的,免徵契稅。

4、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的改造型安置房的,按1%的稅率計徵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型安置房,契稅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徵。

5、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

二、土地增值稅

1、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2、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土地使用稅

1、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規定**、向規定保障物件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 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3、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專案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四、印花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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