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報警維權。
無緣無故被打,應當報警,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進行法醫鑑定,按傷害程度處罰,構成輕微傷的,按《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構成輕傷以上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規定向加害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必要的營養費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x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不以暴治暴的思想,非常好。大家都象你一樣,社會就會太平多了,多少人都是一時衝動而危害雙方及家庭的。
如果你和他都是學生麼,還可以找學校來管;如果是同一個單位麼,也可以找單位來管。如果是認識的人,那麼可以找另一個雙方都認識的人來勸解勸解,讓他道個歉。如果什麼都不是,除了找警察,其它維護權益的辦法還真的沒有。
3樓:匿名使用者
明槍易躲,暗箭難防,明的不行,就來暗的,陰他..
無緣無故被打怎麼賠償
4樓:諾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內五日以上十日容
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在處理毆打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和本法第9條規定的調解相結合,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治安案件,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無緣無故被打被捅幾刀,派出所不怎麼管。怎麼辦,派出所收完錢就
有幾種救濟途徑 1 直接自訴,找法院 2 找檢察院,要求提起立案監督 3 還找那個不立案的機關,複議 夠證據直接找法院吧 公安機關不作為,你也可以告 人被打傷了,派出所不處理怎麼辦 如果不夠立案條件,而被侵害人要求賠償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一 民事起訴的法律依據 民訴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 ...
手機經常無緣無故的重啟是怎麼回事呢
您好!手機重啟有多種原因 1 最簡單的 由於每次flash 手機的時候,沒有做全面的erase,這樣導致一些配置的混亂。這種形式的解決方法 erase 所有的儲存格式。such as file2 system 2 由於手機軟體自身的原因 由於手機開機之後,很多後臺程式都會執行,這個時候由於軟體本身對...
我怎麼總是無緣無故的看著別人不順眼?我知道這樣是心胸狹窄,可我該怎麼辦
其實有時候你看著不順眼的人,這個人也許看你也不順眼。有這樣專一句話 進一步比屬登天還難,退一步則海闊天空。當你看別人不順眼時,請你用寬闊的胸懷來想一想自己是否在各方面比這個人做的都好。如果是,那就請你倍加努力 如果不是,那就請你想想自己的不足之處,爭取更好。保持心態的平和 儘量讓自己多做些運動 慢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