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皇帝對地方都依次採用了哪些制度

2021-03-05 19:22:26 字數 5477 閱讀 4868

1樓:師

一、先秦時期:西周——分封制:西周分封建諸侯的制度,是奴隸社會的上層建築;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給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諸侯要服從命令,按期納貢,隨從作戰。

二、秦漢時期:

秦朝——郡縣制:在地方上推行郡縣制,縣以下設鄉、裡等基層行政組織,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任免;

兩漢——刺史制度的演變:監察—地方行政:漢武帝時實行刺史制度,刺史級別不高,但可監察諸侯王和地方**;東漢末年,刺史改為州牧,執掌州的軍政大權;東漢末年地方行政區劃變為州、郡、縣**制;

郡國並行與王國問題的解決:漢初郡國並行;其中,王國與割據無異,侯國受所在郡監督;漢武帝頒佈「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決了王國問題。

三、宋元時期:

北宋——知州與通判(副知州)互相牽制;

元——行省制度:行省制是元朝在地方實行的制度,全稱行中書省;中書省直轄河北、山西、山東;蒙古地區為嶺北行省;東北地區為遼陽行省。還有陝西行省,甘肅行省,河南江北行省,四川行省,雲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

四、明清時期:

明——廢行省設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財政;按察司管監察司法,都司管軍政);

土司制度(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宣慰司、土知府長官)與「改土歸流」(取消土 司衙門、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襲、可調動的流動**直接統治的變革,稱為「改 土歸流」。但明朝時西南大部分地區仍實行土司制度 。

清——康熙平定「三藩之亂」,為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

雍正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設立十八行省五將軍轄區(黑龍江、吉林、盛京、烏里雅蘇臺、伊犁)兩個辦事大臣轄區(青海、**)一個盟旗(蒙古)。

2樓:百度使用者

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歷代政權的地方行政區劃、地方政權機構及其職官設定等制度。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變,可分為分封、郡縣、州郡、道路、行省五個時期。其制度既相互繼承,又各有發展。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個奴隸制王朝實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載夏王朝為當時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封諸侯、建藩衛」進行統治。商承夏制,西周發展為全面的層層分封。

當時已出現**與地方的統屬關係,有的都邑直屬**政權,有的都邑則由諸侯國管轄,西周還有「六鄉六遂」制度。但這個時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書所載也互有出入。 郡縣制這是古代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現於春秋戰國之際。

最初的郡縣互不統屬。後因經濟開發,人口增殖,中原各諸侯國北部邊境的郡開始分縣而治,中原腹地的縣逐漸劃小,數目增多,於是在縣上置郡,形成郡縣兩級政區。至戰國後期,各諸侯國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

秦統一六國時,將各國都城改為郡治。這樣,除秦都咸陽設內史管轄外,郡縣制行於全國。 秦王朝為加強**集權,使地方分權而治。

郡設郡守主行政,郡尉主軍事,**派駐各郡的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守官秩相當於**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為助手。萬戶以上的縣置縣令,不滿萬戶者設縣長。

有縣丞掌文書及倉獄,另有縣尉主治安。縣以下設鄉、亭、裡。其中,鄉置三老主教化,嗇夫主訴訟和賦稅,遊徼主治安;鄉轄亭,亭置亭長;亭轄裡。

郡縣兩級地方**均有下屬辦事機構與職能部門。辦事機構稱門下,置門下主簿,下設文書檔案、侍從警衛、財務出納和謀議等機構。職能部門稱列曹,有掌民政的戶曹、田曹,理財政的倉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賊曹、決曹。

縣還設負責營造交通的司空、將作、橋津、傳舍等部門。各部門主管稱椽史和嗇夫。這樣,形成寶塔式的嚴密統治機構。

兩漢承秦制,但因片面總結秦亡教訓而大封同姓諸侯王以為藩輔,實行郡國並行的雙軌地方行政制度。即將當時全國60個郡的3/4分封給諸侯王,**直轄僅15個郡。於是重蹈戰國時割據之勢,終於爆發吳楚七國之亂。

平叛後,西漢朝廷損黜王國官制及其職權,並以「推恩令」分割王國封地,縮小其轄境。從此,諸侯王唯得衣食租稅,郡國並行制名存實亡,實際已恢復秦的郡縣制。 州郡制指東漢末形成的州、郡、縣**地方政治制度。

州起源於漢武帝所建部刺史監察制度。由於十三監察區借用儒家經典內古代州名,故當時即以「州」作為監察區的俗稱。公元184年爆發黃巾起義後,東漢朝廷派**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轄各郡之軍、財、民力鎮壓起義民眾。

從此,州由**監察區變為地方行政區,實行州、郡、縣**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機構和長史、司馬、東曹椽、諸校尉等官屬僚佐。由於州牧、刺史手握重兵,並以此為割據資本,使**集權陷於瓦解,導致三國鼎立割據局面。 魏晉南北朝期間,各王朝大體皆沿東漢末年的州郡縣制。

自永嘉之亂後,東晉南朝還出現僑州郡縣這一特殊制度。當時因北方戰亂,大批北人舉族南徙長江中下游定居避亂,其聚居區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縣舊名,於是各地出現大量僑州、僑郡、僑縣,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亂。後經長達二百年的九次「土斷」,才基本解決這一問題。

與此同時,南北兩朝政權還多次濫設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個州、508個郡、1124個縣;樑大同五年(539)時,南方也有州107個、郡586個。不少地區出現有州而無可轄的郡,郡無可轄的縣;有的兩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兩個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於極度混亂境地。

隋立國後,對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頓。其措施有:①撤銷郡級機構,以州轄縣;同時裁併濫設的州郡,全國併為311個州。

隋煬帝即位後改州為郡,進一步並縣,使全國有郡190個,縣1255個。②地方人事權收歸**。規定五品以上**由皇帝下詔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並提倡科舉考試選官,替代魏晉以來「九品中正」薦舉任官制度。

③恢復地方軍政分治,並規定郡縣長官由外地人擔任,縣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調,不得連任。④仿漢監察制度,設司隸臺大夫、別駕、刺史等監察大員,分別巡察各地,也按六條問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軌道。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個、縣1573個,為加強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國為10道,後增至15道。設道之初僅由**派監察大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未成定製。

至開元時始置各道採訪使,以六條檢察非法,如漢刺史。後因邊患頻增,為加強邊帥權力,使邊境節度使兼任道採訪使,且兼轄州縣事務,重演東漢末年外重內輕的局面,最後導致安史之亂。平叛後節度使制已行於全國,形成道(方鎮)、州府、縣**政區。

割據之勢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現五代十國的**局面。 府建於唐開元時,相當於州。當時凡屬京師、陪都或本朝帝王駐蹕地,皆建府以顯示其特殊地位。

府的行政長官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屬機構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錄、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學等,但府屬官吏的品秩比州高。從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區逐漸擴大。到明代,全國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機構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都督的名稱始於東漢,魏晉以後常兼駐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稱總管,至唐復為都督。

景雲後凡持節的都督改稱節度使,都督的名稱遂名存實亡。都護府源於漢的西域都護。唐代沿襲該制於四境置六都護府,成為管理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

都護府下屬機構與內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統一中原後,為改變「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局面,除收軍權於**外,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政區。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平□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的狀況。

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後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於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發的管理。

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到州縣執行**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副署,通判並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於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於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並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

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在宋代,與宋王朝並存的遼、金、西夏、大理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響,或仿唐,或學宋,同時保留其原有制度。如遼仿唐制置五京道,為道—府、州、軍城—縣**政區。

道屬行政機構,又仿宋制,置都總管府、處置使司、轉運使司相互牽制;契丹族原有的頭下軍州、斡魯朵等機構也予保留。金早期仿遼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後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謀剋制度。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臺,當時為**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

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臺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

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所不領。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

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係,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

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督各級官吏,執掌最高權力。縣以下設村社和裡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成為當地的最高主宰。

由此使****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明立國後為強化**主義**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

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係,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統屬。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廢中書省與丞相制,原由中書省直轄地區更名直隸,歸六部管轄。

從此,「省」的機構不復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轄境與原行省相同,習慣上仍以行省稱之。但自永樂以後,鑑於地方分權無法應付農民起義與邊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擔任巡撫奔赴出事地點,總攬軍政大權,相機處理。明中葉後還加派更**秩大臣出任總督,跨省區統一指揮。

但明朝廷嚴格規定督撫為**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務,督撫轄境、治所儘量避免與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雖聽從督撫指揮,仍為一省的行政首腦。明代縣以下為裡甲制,110戶為一里,置里長;10戶為一甲,置甲首,以當地丁糧最多者擔任。

城區、近郊置坊和廂。後又改裡甲為保甲制,保轄10甲,甲轄10牌,牌轄10戶,分置保長、甲長和牌頭,負責徵收賦稅並維護治安。 清承明制,在內地設18行省。

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時置8總督,統轄除魯、豫、晉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隸、四川為一省一總督,兩江總督轄3省,餘皆各轄2省。

督撫治所除江蘇外,皆在省城。同治後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國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至此,行省制臻於健全。

辛亥革命後仍沿襲,只將督撫更名為督軍、督辦、省長而已。清行省以下機構大都承明制,但其長官稱知府、知縣。後因省區太大,政務日繁,又在行省與府、直隸州廳之間置道,作為省**的派出機構,稱道臺,設四品道員1人。

辛亥革命後廢府存縣,道臺演變成省府派駐各地區之行政專員公署。 清代邊疆地區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北部設奉天、吉林、黑龍江、烏里雅蘇臺、伊犁五將軍,分別統轄從東北到新疆的少數民族地區,大都保留各少數民族原有制度。

光緒時還改設奉天、吉林、黑龍江、新疆4行省。**地區由當地宗教領袖**、班禪與清駐藏大臣三方共同協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機構。西南民族地區沿襲元明土司制,並通過改土歸流納為地方行政機構。

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當地民族習慣,又能統一於**政令之下,故能為邊疆各民族所接受,對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曾起過積極作用。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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