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查證、核實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是否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以及應當受到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公訴案件流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判階段。關於刑事案件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各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案件情況自行確定。
但對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限,刑訴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況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樓:鈴雨煙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式一般要經過多次**審理,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後,法院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3樓:叫朕柾柾
拿判決書的時間要分為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因為不同的案件審理時間不同。民事判決書沒有特殊情況應該在六個月內可以拿到,簡易程式則是三個月,刑事判決書沒有特殊情況是不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判決書格式要求: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首部:⒈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⒉編號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人、指定**人或是委託**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
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月以內,具體時間要看法院**到做出判決的時間。
刑事案件從**到做出判決的期限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在審限內審結就是符合程式的,刑事案件二審的審限是二個月,經批准還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5樓:知道法也團隊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
1、簡易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二、第一審行政訴訟
1、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 結。
2、普通程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 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三、第一審刑事訴訟以及附帶民事訴訟
1、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普通程式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 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樓:愛佳佳的恐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訴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樓:先生軒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三個月,普通程式六個月。二審審限為三個月;公告期、鑑定期不計入審限。
刑事訴訟:法院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二審應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拓展資料:
民事調解為立案三到六個月。屬於雙方自願,只要一方不同意,調解馬上結束。
法院調解的期限,即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時所要遵守的時間和期間限制。由於《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調解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但是法院調解也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結合調解制度的立法本意,法院調解期限至多也不能超出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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