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可以扣劃銀行存款的機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
1、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
2、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3、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祕密。
4、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九條 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2樓:六安交通百事通
以下幾個部門可以的:
1、基本法律層面。
(1)《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3)《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關於「劃撥」的一點零星規定。
2、一般法律層面
(1)《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說是為國家機關查凍扣銀行存款的許可權定下了基調,請注意紅色加粗字型的細微區別,此後關於查凍扣的其他法律或者法規都是在這兩條授權性法律規範的基礎上訂立的。
(2)其他還有《行政監察法》、《行政處罰法》、《監獄法》、《反洗錢法》、《稅收徵管法》、《**法》等就各職能部門的許可權分別作出了規定,這裡不再貼上,下文論述需要時再行援引。
3、規範性檔案層面
(1)2023年12月11日[銀髮(1993)356號]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 》
(2)2023年4月22日[銀髮(1999)139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詢、凍結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適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3)2023年9月4日[法發(2000)21號]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4)2023年1月15日[銀髮(2002)1號]《關於釋出<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需要銀行協助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辦理問題的聯合通知》;
(6)當然,上述依據上述法律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等下位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大訴訟法基礎上制定的司法解釋也不應排除。
二、查詢、 凍結 、劃撥銀行存款的實務操作
(一) 存款查凍划行為的法定許可權
前面已經講到,確定查凍扣權力及許可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博主統計的各機關的許可權如下(本來想做一個表,但部落格介面可能不支援格式):有權查詢單位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則很少了,僅有法院、海關、稅務。
具體說來,我們可以根據許可權的完整程度進行分類統計:
1、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l)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第三十八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稅務機關是幫國家收賬的,要是沒有一杆到底的許可權,辦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國家的花銷沒有著落豈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關。《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第六十一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凍結的概念上,《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真是別出一格的囉嗦。《海關法》地三十七規定:
「……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海關查明,確屬**於走私行為非法取得的存款、匯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或者郵局暫停支付,同時通知存款人或者匯款人。
暫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另外,《海關稽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
」《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按照《商業銀行法》只能規定對單位存款的查詢權,沒穿幫!
2、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權力的部門
這些部門分別是: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刑事訴訟法》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也限定了;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
第四條規定:「****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初,經***批准,海關總署、公安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23年修改後,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
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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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下6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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