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答覆

2021-03-07 04:57:58 字數 1566 閱讀 2020

1樓:律兜諮詢1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

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依此規定,若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需證明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或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來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但對於一方舉債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則毫無法,債權人對此很難舉證,造成很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法律在此喪失了應有的公正性。202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將該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夫妻,並且已明確表示出債務人夫妻無舉債合議。

根據舉證責任規則,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或債務人能夠證明該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時還機械地堅持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那麼債務人不但要證明該筆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還要證明夫妻雙方沒有舉債合意,明顯違背立法本意,顯失公平。

3樓:生賜簡浦和

夫妻共同債務要求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重慶離婚律師王鏡傑簡要回答如上,更建議委託專業律師針對性處理更有利於維護合法權益。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解釋

4樓:淮安浙江人

1、在bai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du

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zhi自所有,dao或者雖有約定但債版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

權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2、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法官給出最新解釋

內容來自使用者 三一作文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時夫妻生活中為了家庭生活所負擔的債務,那麼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我們應該怎麼理解呢?並且在離婚...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沒啥難度啊,建議抄你諮詢律師襲,第二十八條 民事 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 分割 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

2019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不合理,可以上訴,你父母可以通過法律要回錢款。這種行為屬於個人借債行為。共同債務認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