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概念
指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7世紀羅馬制定和實施的全部法律。
二、起源
羅馬法大約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前後的古代羅馬王政時代,當時,羅馬的法律有人民大會的法律和平民大會的法律,共和時代的末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王政時代的人民大會和平民大會的法律。
三、演變
1)從習慣法到成文法:
公元前5世紀中期,由貴族組成的十人委員會制定的法律,鐫刻於十二塊銅表上發表,稱為《十二銅表法》,它標誌著羅馬成文法的誕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特權,保護了平民利益。
2)從公民法到萬民法:
公元前3世紀中期以前,羅馬法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用來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係,被稱為公民法。它具有明顯的狹隘性,隨著羅馬的對外擴張,演變成為適用於羅馬統治範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稱為「萬民法」 。
3)從零散到形成完整體系:
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時成立專門的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法律彙編,統稱為《民法大全》。它標誌著羅馬法體系的最終完成。
四、內容
(一)人法
人法是對在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的人的規定。
1.自然人。包括兩種:
(1)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視為權利客體)。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叫「人格減等」。
羅馬法規定,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法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種類:
①社團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宗教團體。
②財團法人,即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
(2)法人設立的條件:
①物質基礎;
②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一定數額的財產(多少沒有嚴格規定);
③須經過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許。
3.家庭法
(1)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權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家父、妻、子女、奴隸、土地)。家的特點是以家父權為基礎(共和國後期,家父的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3)婚姻有兩種:「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的、對人有用的一切東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
②無形體的法律關係和權利。
(2)物的分類:要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有體物,無體物;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無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權: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其範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
(4)物權的種類: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
2.繼承
(1)分類: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2)原則:早期:「概括繼承」;後來:「限定繼承」。
(3)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以及遺囑繼承的方式等問題,羅馬法上均有較完備的規定。
3.債(1)債的發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行為而引起的債;
②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稱之為私犯;
③準契約和準私犯。
(2)債的分類(根據債的標的和標的物的不同):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
(3)羅馬法還對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作了詳細規定。
(三)訴訟法
1.公訴: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案件的審理。
2.私訴: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私人利益案件的審理,它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3.訴訟程式:先後呈現法定訴訟、程式訴訟、特別訴訟三種形態。
五、實質
維護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經濟利益。
2樓:曹錫銘正在行進
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公民法公元前509年,羅馬共和國建立。從羅馬建國到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產生的法律統稱為公民法。它是專門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式繁瑣,缺乏靈活與變通,內容上側重於國家事務和法律程式等方面,而涉及個人財產關係等問題的私法規範則不夠完善。
公民法的實施,使平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空前提高,從而極大地激發和調動了他們愛國熱情與參政的積極性。
萬民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多,各種新的社會矛盾日益凸顯。於是共和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
萬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步創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來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方面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
萬民法的產生,使羅馬私法出現兩個不同體系。但是市民法和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實際上,經過一段時期的適用與完善,萬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適用範圍,成為鞏固羅馬統治的重要工具。
萬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侷限,變得簡潔靈活且使用有效,注重調節**及財產等經濟和民事糾紛,因而能適應帝國時期新的社會發展要求。
羅馬法的淵源
(1)習慣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羅馬國家法律的基本淵源為習慣法。
(2)「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羅馬共和國時期的主要立法機關是民眾大會、百人團議會與平民會議,它們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國時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決議。元老院是共和國時期羅馬最高國家政權機關,並享有一定的立法職能,議會通過的法律需經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國時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長官的告示。羅馬高階行政長官和最高審判長官釋出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羅馬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諭、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一)人法
人法是對在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的人的規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關係等內容。
(1)自然人
羅馬上的自然人有兩種含義:一是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
自然人必須具有人格,即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奴隸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而被視為權利客體。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叫「人格減等」。羅馬法規定,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法人
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羅馬法上法人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宗教團體;後者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
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具有物質基礎;(2)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財團需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數額多少沒有嚴格規定;(3)必須經過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許。
(3)婚姻家庭法
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古羅馬所稱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權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隸、土地。家的特點是以家父權為基礎。共和國後期,家父的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羅馬法的婚姻有兩種:,即」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體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後世資產階級民法的影響最大。物法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羅馬法上所說的物,範圍極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對人有用並能滿足人需要的一切東西。它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還包括無形體的法律關係和權利。
物的分類主要有:要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有體物,無體物;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無主物;原物,孳息等。
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其範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
物權的種類主要有五種: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
(2)繼承
羅馬法中的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早期採用「概括繼承」的原則,後來逐步確立了「限定繼承」的原則。
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以及遺囑繼承的方式等問題,羅馬法上均有較完備的規定。
(3)債
在羅馬法中,債是物法的一個重要內容。
羅馬法中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行為而引起的債;一類是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稱之為私犯;
此外,準契約和準私犯也是債發生的原因。
羅馬法根據債的標的和標的物不同,對債進行了詳細的分類,主要有: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
羅馬法還對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作了詳細規定。
(三)訴訟法
訴訟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
公訴是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案件的審理;
私訴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私人利益案件的審理。私訴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在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訴訟程式先後呈現出三種不同的形態:法定訴訟、形式訴訟、特別訴訟。
3樓:回眸傑在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羅馬法的歷史開始於東羅馬帝國時期,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
體系特點
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絡。
在適用普通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後,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後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
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羅馬法一定程度上是現代法律的開端。
古羅馬法律的特點,羅馬法的特點
中世紀的法律思想,與古希臘 古羅馬的法律思想都是客觀主義的,所不同的是,古希臘 古羅馬是自然主義的,而中世紀的法律思想特別是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則是神學主義的。德國著名的法學家耶林說 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亡,宗教隨人民思想覺...
羅馬法的基本內容是什麼,羅馬法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1 公民法,適用於羅馬城邦境內羅馬公民的法律,主要由元老院法令 元首命令 官 回告示以及被公民大 答會認定具有法律效率的習慣法組成。2 萬民法,適用於整個羅馬帝國疆域內公民以及外邦自由民的法令,強調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具體包括 不成文的習慣法 十二銅表法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學...
一道羅馬法的歷史選擇題有關羅馬法的選擇題
十二銅表法 包括債務法 繼承法 婚姻法以及訴訟程式等各個方面,基本上是羅馬人傳統習慣法的彙編,表現出維護貴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傾向。十二銅表法 體現出古代羅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隸制國家的本質特點。十二銅表法 內容龐雜,包括民法 刑法和訴訟程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彙編。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佔有制社會早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