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財政體制是什麼我國現行的財政體制存在哪些問題

2021-03-07 07:47:05 字數 4483 閱讀 4344

1樓:貞觀之風

我國現行財政體制從2023年起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分稅制把地方財政包乾制改為在合理劃分**與地方事權基礎上的分稅制,建立**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

把維護國家權益和實施巨集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列為**稅,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列為共享稅,同時採取辦法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

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度,對少數商品徵收消費稅,對大部分非商品經營繼續徵收營業稅。

統一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的出臺,進一步細化**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劃分、稅收返還、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等。

2樓:龍泉

(一)我國現行

財政體制從2023年起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二)財政體制是指國家通過規定各級政權管理財政收支的許可權和各企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上的許可權,據以處理國家各級政權之間,國家與企事業之間的財政分配關係的管理制度。它是國家財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項主要制度。

(三)分稅制財政體制是在**與地方各級**之間,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劃分稅源,並以此為基礎確定各自稅收許可權、稅務機構和協調財政收支關係的一種制度。我國從2023年開始實施以分稅制為核心內容的預算管理體制。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劃分**、地方的支出範圍。**財政主要承擔****、外交和**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巨集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

國防費,武警經費,外交和援外支出,**級行政管理費,**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直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製費,地質勘探費,由**財政安排的支農支出,由**負擔的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支出,以及**本級負擔的公檢法支出和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各項事業費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具體包括:

地方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部分武警經費,民兵事業費,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技術革新和新產品試製經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教育、衛生等各項事業費,**補貼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按稅種劃分**與地方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巨集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稅,主要有關稅、消費稅、進口產品消費稅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與地方共享稅,主要有增值稅、資源稅、**交易稅等;將適合地方徵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主要有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並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2023年國家對所得稅劃分進行了調整,自2023年起,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改為**與地方共享稅,**分成60%,地方分成40%。

3.確定**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按照202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與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2023年**從地方淨上劃的收入數額(即消費稅+75%的增值稅-**下劃收入)。2023年**淨上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保證現有地方既得財力,並以此作為以後**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

2023年後,稅收返還額在202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係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全國平均每增長1%,**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增長0.

3%。如若2023年以後淨上劃**的收入達不到2023年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

4.原體制**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的處理。為順利推行分稅制改革,2023年實行分稅制後,原體制分配格局暫時不變,過渡一段時間再逐步規範化。2023年國家對所得稅劃分進行了調整,自2023年起,所得稅不再按歸屬劃分,而改由**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3樓:夏俊勇

分稅制財政體制,具體指在國家各級**之間明確劃分事權及支出範圍的基礎上,按照事權和分稅制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結合稅種的特性,劃分**與地方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和稅收收入,並輔之以補助制的預算管理體制模式,是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和公共財政理論要求的,這是市場經濟國家運用財政手段對經濟實行巨集觀調控較為成功的做法。

我國現行的財政體制存在哪些問題

4樓:昊懸天下

我國**間財政轉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地區間的財政差異,對省級財政橫向均衡起到了調節作用,但距離財政能力均等化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轉移支付的效率總體上還不高。概括起來,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存在的問題主要為:

(一)轉移支付制度模式不利於實現均衡地方財力的目標。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有兩種目標模式:一是單一的縱向轉移支付模式,二是縱向轉移與橫向轉移相結合的模式。

在**可支配財力充裕的情況下,實行單一的縱向轉移支付既可均衡公共服務水平,又可體現**的政策意圖。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實行縱橫結合的轉移支付制度,更有利於調節地區間的利益分配格局,促進地區間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我國目前實行的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單一的縱向轉移支付制度,還沒有建立地區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制度。

在**財力比較有限的情況下,僅僅依靠**對地方的轉移支付難以實現均衡地方財力的目標。這是導致我國轉移支付制度在均衡地方財力方面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制度因素。

(二)**財政收入總體規模不大,均衡地區間財力分配的作用有限。在單一的縱向轉移支付模式下,**財政轉移支付是均衡地區間財力分配的主要工具。然而,財政轉移支付對均衡地區間財力分配的功效,取決於**對地方轉移支付的規模。

而轉移支付規模又受****的財政能力和巨集觀調控政策的制約。就****的財政能力而言,我國在2023年的分稅制改革後逐漸形成了收入重在**、支出重在地方的收支格局,但總體來說我國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佔財政收入總額的比重都比較低,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差距。對消除地區公共服務水平差異、促進地區經濟平衡發展而言,**財政顯得力不從心。

另外,相對於地方對均衡財力的實際需要而言,**對省級**轉移支付的力度還不夠。從國際看,各國轉移支付的規模都比較大,且資金**穩定。如,澳大利亞聯邦**財政總收入2/3左右通過轉移支付分配到州和地方**。

2023年,我國**對地方轉移支付總額13991億元,佔地方財政支出的比重為46%,如果扣除當年地方上繳**的數額,則**對地方轉移支付淨額佔地方財政支出的比重更低。我國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偏小,難以擔當均衡地區間財力的重任。

(三)轉移支付的結構不合理,對地區間財力的均等化作用不明顯。分稅制改革後,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十分複雜,既保留原財政包乾體制下的一些體制補助、專項補助、結算補助等形式,又在實行分稅制後增加了稅收返還和過渡期轉移支付等形式,形式類別較多。這種形式多樣的轉移支付制度,很容易導致管理分散和效率降低。

在現行**轉移支付專案和類別中,原體制補助、一般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縣鄉**機構改革轉移支付、結算補助及其他補助等可統稱為財力性轉移支付。如果將稅收返還、財力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進行比較,可發現用於均衡地區間財政能力的財力性轉移支付所佔比重偏低。如,2023年,財力性轉移支付所佔比重僅為39.

16%,而稅收返還和專項轉移支付所佔比重達60.84%。並且,在財力性轉移支付中,均等化作用較強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偏低。

2023年一般性轉移支付佔財力性轉移支付的比重為35.3%,佔**財政轉移支付中的比重更低。目前,**財政轉移支付結構還不能充分發揮調節地區間財力差距的作用。

(四)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方式不合理,制約其發揮均衡地區間財力的作用。作為分稅制體制下的一種財力調節機制,轉移支付制度要同時處理好「存量調節」和「增量調節」的關係。在分稅制改革過程中,我國在處理**與地方間的財政關係上偏向於「增量調節」,從而延續了原體制下的分配格局,並把原體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狀況帶入了新的體制。

與之配套的轉移支付制度承認並過分地照顧了地方的既得利益,雖然在政策導向上符合「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但在實踐中卻往往忽略了「公平」問題,不符合財政轉移支付追求「公平」的根本目標。具體表現在資金分配上,現行轉移支付主要通過「稅收返還」和專項轉移支付進行,既不合理又不規範。就「稅收返還」而言,由於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要求建立在往年基數基礎上。

因此,它不僅不能對地區間財力分配的既定格局作調整,反而會進一步拉大地區間財力的差距,導致出現「貧者越貧,富者越富」的分配格局。就專項轉移支付而言,資金分配不是按照規範的方式來進行,而是看地方的討價還價能力,那些跑得快、叫得響、與**關係密切的地區就能獲得更多的撥款。如有條件的配套撥款有利於發達地區,因為這些地區的配套資金不存在問題,而貧困地區的配套資金可能是一個很大的負擔,這就使發達地區獲得更多的撥款。

可見,專項轉移支付對均衡地區間財力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還擴大了地區間公共服務發展水平的原有差距。

(五)專項轉移支付專案的設定不合理,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不到位。目前,**專項轉移支付專案設定過多、過濫,覆蓋面過寬、重點不突出,難以體現**對地方財政支出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在專項轉移資金的管理上還存在「多頭管理」現象。

如,災後補償和重建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就涉及民政部、水利部、交通部、教育部等部委,很容易造成操作中擠佔挪用、監督管理不到位、資金的撥付效率低等問題。在專項資金的使用上還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制。目前,我國的各種轉移支付中,只有一般性轉移支付作為地方財力補助進入地方預算,納入了地方人大監督的範圍,而其他各種形式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都未編入地方預算,使這部分資金脫離了人大的審查、監督。

由於缺乏有效約束,各地各級**挪用與擠佔情況嚴重,往往是「拆東牆補西牆」,將專項資金用於彌補地方財政赤字或用於「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難以完全兌現。這種管理模式侷限了轉移支付功效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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