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風箏的技巧放風箏的基本技巧有哪些

2021-03-07 17:33:05 字數 5892 閱讀 7877

1樓:天馬行空設計

第一章 比賽通則

第一條 報名

(一)參加比賽者,必須按大會競賽的各項規定辦理報名手續。抽籤決定參賽號碼。

(二)對參賽單位,運動員資格和專案有異議時,大會有權進行審查,如不符合規定,則取消其資格。

第二條 比賽

(一) 大會須按抽籤分組的道位發給每個運動員一塊道位號碼,戴於背後。

(二)工藝評分是比賽的第一階段,運動員應按規定的時間,按時送審,按號懸掛,及時退場。懸掛風箏時不要錯位或懸掛在兩個風箏的號與號之間。否則判技術犯規。

(三)放飛線定長,均為30米。放飛線定長標誌,各隊自標,但要醒目。大會有權稽核。

(四)運動員必須提前20分鐘到檢錄處點名。凡三次點名不到者,按棄權論處。

(五). 每組比賽時間限為12分鐘,以鳴槍開始和結束。如受天氣,時間等因素所限,總裁判長有權減少每組比賽時間,但最少時間不得少於6分鐘,其留空計時及評分標準也隨之變更。

(六)進入起點的運動員,其風箏不得再試飛。否則判技術犯規。

(七)起飛時,風箏的主體應由助手舉離地面,不允許直接從地面拉起。

1.飄帶,「尾巴」或裝飾品不受此限。

2.龍類風箏的頭部和部分節片允許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須舉離地面。

3.軟體類和廣告類也不受此限。

(八)起飛時,舉風箏的助手人數不限,但必須在該運動員放飛道內或放飛道延長線內活動,不得進入留空計時區或其他道位。否則判技術犯規。受風向影響,經裁判員同意,舉風箏的助手可在縱向道位線的延長線之外的區域活動。

(九)放飛開始前,龍類和串類風箏可以置於放飛區外的縱向道位線的延長線之間,放飛運動員不得出放飛區。其它各型別的風箏和運動員,均不得出放飛區。否則判技術犯規。

(十)超大型,大型的龍類或串類風箏 ,因氣候因素,經裁判長同意,可採用依1至8道先後起飛,以防纏繞。計時員按各道先後起飛時間計時。此時,應有一名副總裁判長到起點協調指揮

(十一)技巧表演的助手可進入留空計時區,但要報告裁判員,並不得幫助放飛。否則判技術犯規。

(十二)放飛運動員的人數:超大型以隊為單位,大型3人,中型1人。如減少人數,應在檢錄時宣告,中途不得增減。否則判技術犯規。

(十三)放飛運動員超過1人時,均視為一人對待。任何個人未進入或離開留空計時區,均作為該運動員未進入或離開留空區處理。

(十四)在留空計時區內允許把線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滾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許打樁。否則判技術犯規。

(十五)30秒角度的測定,是取30秒內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場比賽,每隻風箏只有一次測角機會(含重飛的風箏)。測角時,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測,中途退出即視為放棄測角。

(十六)起飛完成後,在留空計時區內,其放飛線長少於規定標準,則判比賽結束。

(十七)運動員在放飛中,衝撞,阻擋別人放飛;故意纏線妨礙他人放飛,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因故受到影響的運動員,總裁判長可令其參加另一組的比賽,或令該組重新比賽(被取消資格的運動員不得參加)。

(十八)運動員由於受他人推,擠所迫,跑出競賽區,並未從中獲得利益時,不應取消其比賽資格。但工藝,放飛評分裁判根據工藝,放飛評分裁判員,檢查裁判員的報告,證明該運動員並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賽區域,則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十九)競賽風箏(含技巧風箏)必須由本人和參賽單位制作,比賽期間不得轉讓他人使用。比賽嚴禁商品風箏或購買他隊風箏參賽,一經查實取消比賽資格。

(二十)賽前15分鐘預告比賽即將開始,競賽區域內停止一切放飛活動;也不允許賽場外的風箏進入賽場上空。凡不聽勸阻者,罰扣該風箏放飛5分和該隊團體總分2分;如纏繞正在比賽的風箏,則取消該風箏比賽資格並扣該隊團體總分5分。

(二十一)比賽時每條道位只允許放飛一隻風箏,運動員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條邊線

(二十二)凡做技巧表演,應向稽核,檢錄裁判長提出書面報告,無申請報告的技巧不予評分。已申請技巧表演的臨場允許棄權,但技巧表演失敗判技術犯規。未進入留空計時區的技巧,其動作視為無效。

一個動作重複多次,按一個動作評分。

(二十三)微型風箏起飛失敗,重飛時應向裁判員宣告,以免因自然風吹起而誤判。

(二十四)凡超大型串類,龍類風箏(121節以上),其長度已超過放飛場(含道位縱向延長線),經總裁判長同意,允許該兩類風箏在鳴槍前將超長部分風箏節片預先放飛至空中待命,鳴槍後再將其它節片放離手。

第三條 賽次

比賽為一次決賽,按成績錄取名次。

第四條 判罰

(一)比賽中,運動員應當遵守規則和規程的規定,如有違反,視情節嚴重程度,總裁判長有權:警告;判技術犯規,失敗或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參賽風箏有「尾巴」,工藝評分時應送審,並自報其式樣和大小。比賽中,如變換則扣2分。

(三)凡判為技術犯規,均扣2分。

(四)被判罰扣分的風箏,因故重賽時,原扣分有效。

第五條 纏繞

(一)碰線不是纏繞。比賽中,對將要纏繞的風箏,裁判員可通過調整道位來防止纏繞。換位時,留空計時有效。

(二)調整道位時,其道位裁判員也隨之調入。為避免再次纏繞,裁判員可指定運動員進入某道位的某個位置(含縱向道位延長線的區域),其留空計時區應隨之確定。

(三)第一,二次起飛失敗被扣分的風箏,再次起飛時發生纏繞,原扣分有效。

(四)被纏繞的風箏應在5分鐘內申請重賽,由領隊或教練員填寫重飛申請單,經檢查,後報總裁判長批准。

(五)因纏繞使風箏受損,允許修補。如受損嚴重不能放飛,經總裁判長批准,可用同型別號風箏替換,原工藝評分有效,不另評工藝分。

(六)龍類或串類風箏的自身纏繞不允許重賽。

(七)有意纏繞他人風箏者不允許重賽。

第六條 判定名次

(一)以工藝分與放飛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二)如遇二人積分相等,以放飛分高者列前。

第七條 **

(一)對運動員參賽資格和風箏型別有異議時,應在賽前向大會提出。

(二)對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提出**時,須於事情發生1小時內向,向競賽組提出。

(三)任何**,均須通過本單位領隊或教練員,按照規定時限用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同時交納申訴費100元,方予受理。勝訴後如數退回。

(四)在問題解決前,運動員應按規定參加比賽。

第二章 風箏的分類標準

第八條 風箏的分類,分型

風箏是人們以重於空氣的物質材料,經工藝美化製成的體積,重量,形狀各異,利用自然的空氣動力於地面(手上,水面)由人工操縱牽引的飛行器(不允許使用機械動力和電力能源)。按風箏的結構和形狀,可分為:龍類(含蜈蚣類),板子類,立體類,軟翅類,硬翅類,軟翅串類,硬翅串類,板子串類,其它串類,軟體類,複線或多線操縱類,另有廣告類,共12類。

除其它串類,軟體類,複線操縱類和廣告類外,其它各類均分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

(一)龍類:按風箏桄子直徑和節數分型,節數不包括龍頭。

1.微型:直徑在6釐米以下,20節以上。

2.小型:直徑在10釐米至15釐米,40節以上。

3.中型:直徑在20釐米至25釐米,60節以上。

4.大型:直徑在30釐米至35釐米,80節以上。 5.超大型:直徑在40釐米以上,100節以上。

(二)板子類,軟,硬翅類:按風箏的平面面積分型。計算辦法為風箏主體骨架的最長乘最寬,其積 即為風箏的面積。

1.微型:面積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積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積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積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上。

(三)立體類:按風箏受風面的面積分型。計算辦法為風箏主體骨架的最長乘最寬(或弦長),其積即 為該風箏的面積。

1.微型:面積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積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積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積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上。

(四)軟,硬翅串類和板串類:以單個軟,硬翅類和板子類各型風箏面積為準,每型風箏須5節以上。

(五)其它串類,軟體類,複線操縱類和廣告類均不分型。

第三章 評分細則

第九條 工藝分和放飛分

工藝分共45分:

(一)製作30分

1.造型5分

(1)根據不同主題和物體特徵合理造型,3分。

(2)形象生動,誇張得體,2分。

2.扎制工藝15分

(1)骨架結構簡練勻稱,4分。

(2)扣榫嚴密,4分。

(3)扎口嚴緊,4分。

(4)光滑均勻,3分。

3.裱糊工藝10分

(1)餬口整潔,嚴實,4分。

(2)餬口服貼,平整,4分。

(3)糊面鬆緊適度,2分。

(二)美工(繪畫,剪紙,貼上,刺繡,雕刻等各種藝術手法)15分

(1)線條流暢,5分。

(2)色彩對比分明,色澤鮮豔和諧,5分。

(3)藝術表現力,5分。

放飛分共55分:

1.起飛10分。

(1)鳴槍後,風箏全部離開舉風箏助手的手和地面,放線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並把風箏引進留空計時區為完成起飛。如風箏在鳴槍前離手則判技術犯規。

(2)完全離開手和地面的風箏,在未進入留空計時區前風箏落地(包括裝飾物和「尾巴」)為失敗,允許重新起飛。起飛,每失敗一次扣5分,三次失敗取消放飛資格。第三次起飛成功仍可計分。

(3)起飛後的風箏,一旦引進留空計時區,如失敗,無論起飛成功與否,均判比賽結束,不允許再重新起飛。

2.留空時間20分

(1)留空時間為10分鐘,完成起飛即開始計留空時間,裁判員每隔1分鐘報告一次時間,每少30秒扣1分。

(2)留空計時區內的風箏,若放飛線少於定長,則判比賽結束。

(3)在留空計時區內,運動員的一腳或雙腳離開留空計時區,即判比賽結束。

(4)完成起飛後的風箏,在留空計時區內,風箏落地(包括裝飾物和「尾巴」),其留空時間少於5分鐘(不含5分鐘),則判失敗。

3.30秒測角10分

在留空計時區內,放飛線長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運動員把放飛線下端固定在測角器上,連續30秒鐘,即完成測角時間。30秒內,線與地面的夾角(取其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 25度,30度,35度,40度,45度,50度,55度,60度,65度,70度,分別得1,2,3,4,5,6,7,8,9,10分。

測角時,裁判員每5秒鐘讀報一次時間。

4.放飛技巧10分

(1)放飛動作5分。在留空計時區內,根據不同題材,要求風箏放飛穩定或靈活,收線,放線運用自如。

(2)花樣動作5分。運用收,放線動作使風箏翻騰(如龍),打轉(如鷹),變換位置;或有聲響,煙火,「送飯」;或風箏某個部位能運動。花樣動作與風箏的主題應相適應。

5.印象,鼓勵分5分

(1)在傳統風箏的基礎上是否有發展,提高,突破。

(2)放飛中運用聲,光,電等高科技技術。

(3)有明顯共認的地方特點,鼓勵其保留的風箏,如南通的板鷂和陽江的龍。

第四章 犯規與失敗

第十條 犯規

凡有以下情節之一者,均取消比賽資格:

(一)風箏比賽的放飛只能手工操作,不能藉助於其它器材,如電動和遙控裝置。

(二)放飛時,運動員超越放飛區域或道位。

(三)運用收放線有意纏繞他人風箏。

(四)放飛線定長標記脫落或未標。

(五)工藝評分後,風箏替換,轉借,增減裝飾品。

(六)檢錄三次不到者。

(九)放飛中,將出現纏繞或碰線時,不服從裁判員排程。

(七)軟體風箏內有硬連線或內藏支撐物。

第十一條 失敗

(一)三次起飛失敗者。

(二)留空時間少於5分鐘(不含5分鐘)。

(三)風箏主體損壞,散架,斷線,脫手。

第五章 場地,器材

第十二條 場地

每條道位寬10米,長80。以每條道位兩端的終點線為基準確性,劃出寬10米,長15米的長方形留空計時區。

第十三條 檢查場地,器材

(一)丈量風箏的鋼尺,應用以釐米為刻度的鋼捲尺。釐米以下單位採取進位法,即0。1釐米進為1釐米。

(二)計算留空時間以分鐘為單位,分鐘以下單位採取進位法,即1秒進為30秒。30秒測角以5度為計算單位,其平均角度值如有餘數則進位於下一度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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