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給了別人工程款對方沒打欠條現在不認賬經濟糾紛

2021-03-07 17:42:15 字數 1794 閱讀 5574

1樓:匿名使用者

拖欠工程款屬於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以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或者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及時支付工程款。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問題如果能有以下的證據,或許能有轉機:

1、旁證,如果中間人和乙方的交易有第三方在場並能提供明確證明的話,或者乙方有當期發放工資或購買物資時能有人得知錢款來自該工程當期撥付款並提供證明的話,有可能被作為證據之一被採信。

2、銀行賬目流水,如果中間人能將各次收、付款的時間詳細提供,並且對於於乙方各時間段的銀行賬目流水及收支能對應起來的話,也有可能被作為證據採信。

3、這個問題雖然三方都有過錯,其一,甲方和乙方的工程款撥付雖曾有口頭協議,但並沒及時轉為書面檔案;其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甲方應該將工程款直接撥付給乙方,而非給中間人;其三,乙方不應指派中間人收取工程款但未予授權書;其四,中間人不應將錢給付乙方而不索要收條。

4、雖然各方都有過錯,但是最終的責任仍然落實在中間人身上,因為中間人收取甲方的工程款是有明確證據的,無論甲乙雙方的賬目往來如何,中間人都必須對這70萬負責到底。

5、但是,乙方如果直接起訴中間人也是不妥的,因為中間人和乙方之間並沒有直接的權責關係,沒有相關證據能證明中間人有轉交工程款的義務,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正常的程式應該是根據合同起訴甲方,然後甲方對合同負責的同時向中間人索回違規撥付的工程款。

6、這個問題一旦進入法律程式,那麼關鍵就是上面提到的第1、2條證據的收集和採信,如果沒法獲得關鍵證據,那麼中間人肯定是要對這10萬元的差額負責任的。

最好的辦法就是中間人請人出面協商(比如甲方等),但如果乙方真的只收了60萬的話,那麼乙方對於損失是很難鬆口的,所以這個問題不易解決。

3樓:噪音真大啊

這個問題牽涉到舉證責任的問題。

乙方起訴需要舉證中間人不當得利十萬元,甲方有中間人出具的收據,乙方只承認收到六十萬元,都是現金交易,舉證非常困難。乙方必須舉證只收到六十萬元,這個證據從何而來啊?

乙方不能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

中間人是被告,不承擔本案的舉證責任,但為了勝訴,可以舉證證明已經向乙方交付了七十萬元,有證據的話,可以向法院提供,沒有證據也沒事。

4樓:

這種事情都有責任,只有協商或打官司,協商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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